海科(平潭)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 ...

海科(平潭)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上诉案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裁决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5.06 
【案件字号】(2021)京行终76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东勇郭伟吴静 
【审理法官】王东勇郭伟吴静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海科(平潭)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 
【当事人】海科(平潭)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 
【当事人-公司】海科(平潭)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 
【代理律师/律所】辛建北京市金阙律师事务所;傅声国北京市金阙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辛建北京市金阙律师事务所傅声国北京市金阙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辛建傅声国 
【代理律所】北京市金阙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原告】海科(平潭)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权责关键词】关联性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根据二审诉讼中查明的事实,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在除“电话安装修理”外的服务上的注册已被撤销,故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清洁运载工具、运载工具清洗服务、汽车保养和修理、修保险锁、火器修理或维护、防盗报警系统的安装与修理”服务上的在先权利障碍已不存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根据变更后的事实重新作出裁决。    本院需特别指出的是,上述事实发生于被诉决定及原审判决作出之后,并非被诉决定及原审判决作出的依据,但本院充分考虑二审诉讼程序中新发生的事实,可以最大程度上保障诉争商标申请人的利益,而且能有效节约行政及司法资源,故本院对前述事实予以采纳,并对原审判决及被诉决定予以撤销,本案诉讼费应当由海科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    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过程中,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诉争商标予以驳回、不予核准注册或者予以无效宣告的事由不复存在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
新的事实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相关裁决,并判令其根据变更后的事实重新作出裁决。    鉴于海科公司明确表示放弃在“建筑信息;建筑;采矿;油漆招牌、涂清漆服务;加热设备安装和修理;照明设备的安装和修理;手工具修理”上的注册申请,本院予以确认,故本案争议焦点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根据二审诉讼中查明的事实,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在除“电话安装与修理”外的服务上的注册已被撤销,故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清洁运载工具、运载工具清洗服务、汽车保养和修理、修保险锁、火器修理或维护、防盗报警系统的安装与修理”服务上的在先权利障碍已不存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根据变更后的事实重新作出裁决。    本院需特别指出的是,上述事实发生于被诉决定及原审判决作出之后,并非被诉决定及原审判决作出的依据,但本院充分考虑二审诉讼程序中新发生的事实,可以最大程度上保障诉争商标申请人的利益,而且能有效节约行政及司法资源,故本院对前述事实予以采纳,并对原审判决及被诉决定予以撤销,本案诉讼费应当由海科公司负担。    综上所述,由于原审判决及被诉决定所依据的部分事实发生变化,因此不宜再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0)京73行初7873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国家
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0]第96253号关于第28876079号“神州租车”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就海科(平潭)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针对第28876079号“神州租车”商标提出的申请驳回复审请求重新作出决定。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一百元,均由海科(平潭)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均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4 09:04:50 
【一审法院查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查明:    一、诉争商标    1.申请人:海科公司    2.申请号:28876079    3.申请日期:2018年1月23日    4.标志:“神州租车”    5.指定使用服务(第37类):加热设备安装和修理;汽车保养和修理;运载工具清洗服务;清除电子设备的干扰;建筑;建筑信息;采矿;油漆招牌;清洁运载工具;修保险锁;照明设备的安装和修理;医疗器械的安装和修理;涂清漆服务;轮胎翻新;家具保养;防盗报警系统的安装与修理;火器修理或维护;手工具修理。    二、引证商标    (一)引证商标一    1.注册人:神州数码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注册号:9712137    3.申请日期:2011年7月13日    4.专用期限至2024年1月13日    5.标志:“神州信息”    6.核定使用服务(第37类):计算机硬件安装、维护和修理;办公室用机器和设备的安装、保养和维修;机械安装、保养和修理;卫生设备的安装和修理;
照明设备的安装和修理。    (二)引证商标二    1.注册人:北京快乐神州科技有限公司    2.注册号:20015971    3.申请日期:2016年5月19日    4.专用期限至2027年9月20日    5.标志:“神州租琴”    6.核定使用服务(第37类):乐器修复、乐器调音;手工具修理;维修信息;电器的安装和修理;修复磨损或部分损坏的机器;防锈;家具保养;木工服务;艺术品修复。    (三)引证商标三    1.注册人:神州实业(深圳)有限公司    2.注册号:4161107    3.申请日期:2004年7月9日    4.专用期限至2028年1月20日    5.标志:“神州”    6.核定使用服务(第37类):建筑;拆除建筑物;建筑施工监督;建筑信息;室内装潢;管道铺设和维护;建筑物隔热隔音;道路铺设;防湿业务(建筑物);清洁建筑物(外表面);供暖设备安装和修理;采石;室外油漆。    (四)引证商标四    1.注册人:神州数码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注册号:15503558    3.申请日期:2014年10月14日    4.专用期限至2026年1月27日    5.标志:“DCITS神州信息”    6.核定使用服务(第37类):电话安装和修理;防盗报警系统的安装与维修;照相器材修理;汽车保养和维修;保险柜的保养和修理;电梯安装和修理;娱乐体育设备的安装和修理。    三、被诉决定:商评字[2020]第96253号《关于第28876079号“神州租车”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被诉决定作出时间:2020年4月23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
形,决定: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清除电子设备的干扰;医疗器械的安装和修理;轮胎翻新;家具保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四、其他事实    原审法院查明,2020年3月27日第1689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中显示,引证商标一在“电话安装和修理;清除电子设备的干扰;防盗报警系统的安装与修理;照相器材修理;医疗器械的安装和修理;车辆修理;保险柜的保养和修理;娱乐体育设备的安装和修理”服务上的注册被撤销。 
【一审法院认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汽车保养和修理”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照明设备的安装和修理”,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手工具修理”,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建筑施工监督”,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电话安装和修理;汽车保养和维修”等服务在服务内容、对象、方式、内容方面相同或具有较大关联,属于同一种服务或者类似服务。虽然引证商标一在部分服务上的注册被撤销,但并不影响被诉决定所作结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均包含显著文字“神州”,易使消费者误认为是系列商标或产生关联性联想,已构成近似商标。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截止判决作出之日,引证商标均为有效在先商标,海科公司提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的请求缺乏充分事实及法
律依据。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海科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上诉人诉称】海科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及被诉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其主要上诉理由为: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关于引证商标四撤销复审决定书,引证商标四在“汽车保养和维修;照相器材修理;保险柜的保养和修理;电梯安装和修理;防盗报警系统的安装与维修;娱乐体育设备的安装和修理”服务上的注册已被撤销,诉争商标在“汽车保养和修理;清洁运载工具;运载工具清洗服务;修保险锁;防盗报警系统的安装与修理;火器修理或维护”服务上应当被核准注册。二、海科公司放弃在“建筑信息;建筑;采矿;油漆招牌、涂清漆服务;加热设备安装和修理;照明设备的安装和修理;手工具修理”上的注册申请,故引证商标一至三不再构成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海科(平潭)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上诉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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