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婷、武汉天润时代环境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婷、武汉天润时代环境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4.20 
【案件字号】(2021)湘01民终203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黎藜廖雯娜王芳 
【审理法官】黎藜廖雯娜王芳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陈婷;武汉天润时代环境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天润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长沙分公司 
【当事人】陈婷武汉天润时代环境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天润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长沙分公司 
【当事人-个人】陈婷 
【当事人-公司】武汉天润时代环境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天润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长沙分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陈婷 
【被告】武汉天润时代环境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天润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长沙分公司 
【本院观点】根据各方当事人发表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武汉天润长沙分公
司在本案中是否是责任承担主体;二、武汉天润集团公司是否应向陈婷支付经济赔偿金;三、武汉天润集团公司应向陈婷支付产假工资及拖欠工资的金额。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新证据诉讼请求简易程序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各方当事人发表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武汉天润长沙分公司在本案中是否是责任承担主体;二、武汉天润集团公司是否应向陈婷支付经济赔偿金;三、武汉天润集团公司应向陈婷支付产假工资及拖欠工资的金额。    关于焦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规定:“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武汉天润长沙分公司系武汉天润集团公司的分公司,其以自己的名义与陈婷签订劳动合
同,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武汉天润集团公司承担。故一审法院仅支持武汉天润集团公司为责任承担主体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焦点二,经查明,2020年5月21日,武汉天润集团公司要求陈婷进行工作交接后,并未明确表示与陈婷解除劳动关系。而陈婷自工作交接后未再到武汉天润长沙分公司上班,而是与武汉天润集团公司、武汉天润长沙分公司沟通赔偿事宜。一审法院因此认定双方系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焦点三,武汉天润长沙分公司为陈婷缴纳了生育保险,陈婷主张的生育保险缴纳基数及比例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生育保险基金已将生育津贴16487元支付至武汉天润长沙分公司,故一审法院判令武汉天润集团公司将该笔生育津贴支付给陈婷符合法律规定。陈婷主张2020年2月至3月的工资,但未提供武汉天润集团公司、武汉天润长沙分公司要求其提前上班并允许其在家办公的证据,且其提供的记录无法证明陈婷在2020年2月1日至3月30日期间持续上班,故一审法院不予支持陈婷的该项主张正确。关于陈婷主张2020年4月至5月的工资,一审法院根据武汉天润长沙分公司提交的考勤记录及陈婷的请假条,确认陈婷的2020年4月至5月的上班天数,并认定武汉天润集团公司还应向陈婷支付工资1707.06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陈婷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陈婷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9 14:59:29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陈婷于2015年8月24日入职武汉天润长沙分公司,任行政文员,2016年1月兼任武汉天润长沙分公司财务。2019年10月8日,陈婷休产假173天,自2019年10月8日至2020年3月30日。2020年4月23日至2020年5月10日,陈婷向武汉天润长沙分公司请事假,2020年5月11日回岗上班。2020年5月18日,武汉天润集团公司将陈婷移除财务工作。2020年5月21日,陈婷根据武汉天润集团公司及武汉天润长沙分公司的安排,与贾梦进行财务工作交接。工作交接后,陈婷未至武汉天润长沙分公司处上班。此后,双方协商赔偿事宜,协商未妥。2020年7月2日,武汉天润长沙分公司向陈婷发送《到岗通知书》,要求陈婷在接到该通知后7日内回岗工作,逾期不到岗视为自动离职。因解除劳动关系发生争议,陈婷向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20年8月10日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长劳人仲案字(2020)第86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武汉天润集团公司向陈婷支付经济赔偿金37500元,支付生育津贴16487元,支付工资1707.06元。陈婷与武汉
天润集团公司均不服仲裁裁决,遂起诉至法院。另查明,双方对仲裁裁决认定的陈婷离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3750元均无异议,对仲裁查明的武汉天润长沙分公司已代缴2019年10月至2020年5月社保个人部分2603.24元均无异议。同时查明,生育保险基金已将陈婷生育津贴16487元支付至武汉天润长沙分公司账户,武汉天润长沙分公司未将该津贴支付给陈婷。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一、关于责任承担主体的问题。陈婷在职期间,虽然与武汉天润长沙分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武汉天润长沙分公司系武汉天润集团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之规定,陈婷主张要求武汉天润集团公司承担责任,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其主张要求武汉天润长沙分公司与武汉天润集团公司共同承担责任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二、关于劳动关系解除的问题。经查明,2020年5月18日,武汉天润集团公司将陈婷移除财务工作,2020年5月21日要求陈婷将财务工作移交。此后陈婷未继续去武汉天润集团公司公司上班,一直与武汉天润集团公司及武汉天润长沙分公司进行沟通相关赔偿事宜。一审法院认为,武汉天润长沙分公司虽然将陈婷的部分工作移交,但未明确表示与陈婷解除劳动关系,故对陈婷主张武汉天润集团公司违法解除与其劳动关系,一审法院不予采纳。陈婷
在武汉天润集团公司将财务工作移交后未继续至武汉天润集团公司处上班,可认定双方系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武汉天润集团公司2020年7月通知要求陈婷继续上班系在双方对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的情形下提出,并不能因此认定陈婷系主动离职。故对武汉天润集团公司称陈婷系主动离职的意见不予采纳。综上,一审法院认定双方系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武汉天润集团公司应向陈婷支付经济补偿金,无需支付赔偿金。结合陈婷的月平均工资及在武汉天润集团公司的工作年限,武汉天润集团公司应向陈婷支付经济补偿金18750元(3750元×5)。三、关于生育津贴及产假工资的问题。陈婷称武汉天润集团公司未按照实际工资基数足额缴纳生育保险,应按工资标准补足生育津贴。一审法院认为,生育保险缴纳的基数及比例问题不属于人民一审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应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现生育保险基金已经按照陈婷缴纳的生育保险金额向武汉天润集团公司支付了生育津贴16487元,武汉天润集团公司应将该16487元支付给陈婷,仲裁裁决武汉天润集团公司向陈婷支付生育津贴16487元并无不当,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四、关于拖欠工资的问题。陈婷主张其2020年2月至3月产假未结束就回到公司上班,但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故一审法院对该主张不予支持。关于2020年4月至5月工资,陈婷主张按全勤计薪,根据武汉天
润集团公司提交的考勤记录及陈婷的请假条,仲裁裁决认定陈婷2020年4月出勤16天,5月出勤9天,一审法院予以确认。故武汉天润集团公司应向陈婷支付2020年4月工资2758.6元,2020年5月工资1551.7元,共计4310.3元。扣除武汉天润长沙分公司替陈婷垫付的2019年10月至2020年5月社保个人扣缴部分2603.24元,武汉天润集团公司还应向陈婷支付工资1707.06元。五、关于垫付的报销费用的问题。陈婷提交其与交接人员贾梦的聊天记录,能够证明陈婷在职期间垫付1010.9元事实。一审法院对陈婷该请求予以支持,武汉天润集团公司应向陈婷支付报销费用1010.9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武汉天润时代环境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陈婷经济补偿金18750元;二、武汉天润时代环境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陈婷生育津贴16487元;三、武汉天润时代环境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陈婷工资1707.06元;四、武汉天润时代环境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陈婷报销费用1010.9元;五、驳回陈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元,由武汉天润时代环境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04:28:2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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