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涨价信息发布的合谋效应与反垄断政策
———对联合利华散布涨价信息案的分析*
唐要家
  内容提要:根据“廉价讨论”博弈模型的分析,在不确定性的情况下,寡头企业事前发布涨价信息的行为确实是一种便利价格合谋的行为。判定事前公布涨价信息行为是否是合谋行为的要件是:高集中度市场结构、信息发布的内容和频率、信息的约束力、是否导致集体一致行动的结果。据此分析发现,联合利华事前发布涨价信息的行为是明显的寡头企业价格合谋行为,应该按照《反垄断法》加以严厉处罚。联合利华案的查处显示中国反垄断执法还有很多需要进一步改进的地方。
关键词:涨价信息发布 廉价讨论 价格合谋 反垄断政策
作者简介:唐要家,浙江财经学院政府管制研究院副院长、教授,310018。
中图分类号:F7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8102(2011)09-0107-06
一、问题提出
企业之间的价格合谋可以分为显性合谋和隐性合谋。在显性合谋中,企业之间具有共同达成的具体的协议。在反垄断执法当中,只要反垄断机关获得企业之间协调价格的书面协议、电话录音等证据,就可以适用“本身违法”原则直接定罪处罚。与显性合谋不同,隐性合谋中企业之间并没有具体的协议,彼此之间主要是通过发布涨价信息、制定定价规则等方式来协调彼此的行为。在默契合谋案件中,由于企业之间并没有明确的价格协调的直接证据,反垄断执法机关如何获取企业违法证据,以及如何认定其是否是违反《反垄断法》的价格合谋行为就存在一定的难度,因此成为反垄断执法的难点。近年来,中国经济中企业通过事前发布涨价信息来协调价格的案例不断出现,典型的是2011年3月以来,联合利华(中国)有限公司领导的日化产品“散布涨价信息”案。在联合利华散布涨价信息案中,价格主管部门对其主要是依据《价格法》所规定的“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价格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而非依据《反垄断法》有关禁止“垄断协议”的规定进行处罚。由此带来的问题是,企业事前发布涨价信息是否会导致价格合谋?反垄断机关如何认定事前发布涨价信息是价格合谋行为?以及如何有效处罚企业的集体涨价行为?
二、事前信息发布的合谋效应
(一)不确定性与事前信息发布的激励
芝加哥学派的斯蒂格勒(1964)分析指出,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由于企业无法很容易地发现其他企业的背叛行为,在降价的预期收益很大的情况下,每个企业都存在强烈的降价动机,从而产生“囚徒困境”问题,卡特尔合谋组织会瓦解。在动态博弈当中,不确定性会极大地损害企业之间的
*本文是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反价格合谋的激励性执法政策研究”(08BJY095)的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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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谋。在不确定市场环境中,企业之间合谋面临的一个主要障碍是均衡结果的多重性,即出现均衡点的“富有的窘境”(泰勒尔,1988)。由于每个企业并不能确定哪个结果会出现,这增加了彼此协调的难度,可能导致无法实现合谋。因此,在战略不确定性的情况下,企业有激励进行信息沟通,以更好地协调彼此的行动,从而实现动态的价格协调。
在价格合谋过程中,信息沟通成为企业重要的合谋协调机制。竞争企业之间事前信息沟通往往是关于未来价格、产量、生产能力等战略变量的有关计划的信息发布,这些信息实际上是企业经营动机的表达,信息本身是不可证实的,其目的是消除战略不确定性,通过对彼此动机的了解更好地协调企业之间的未来行动。在市场竞争中,由于价格处在经常的变动中,这会使卡特尔成员之间产生协调困难。通过提前预告涨价信息,这样企业之间就能很好地协调彼此的未来行动。同样,在需求下降时期,谁后做出降价决策谁的损失就大,因此,为了防止争先恐后地降价,提前通知价格将下调,将会保证没有哪家企业会
从先行降价中获益。
(二)事前信息发布的“廉价讨论”与合谋实现机制
在经济学理论当中,传统的理论分析无法有效地证明企业之间关于未来行动意向的信息发布为什么以及在何种情况下会便利价格合谋。法瑞尔(1987)、法瑞尔和莱彬(1996)提出的意向博弈“廉价讨论(cheap talk )”理论则解释了这一问题。他们将廉价讨论界定为“企业之间无成本、无约束力、不可证实并且影响彼此信念的信息交流”。根据法瑞尔(1987)提出的“廉价讨论”理论,如果企业对其声明赋予特殊的含义,那么企业之间的“廉价讨论”就能够在企业之间建立起关于未来行动的共识,避免误解和协调失灵,从而解决博弈多重均衡带来的战略不确定性问题,促进企业之间的合谋。“廉价讨论”在具有自我发送(self -sig naling )和自我承诺(self -committing )的情况下最可能产生协调行动的结果。自我发送是指主动发布信息企业的信息发布是其占优策略选择,即使在竞争对手可能不相信的情况下,发布信息仍然是其最有利的选择。自我承诺是指在其他企业相信其发布的信息并采取配合行动的情况下,主动发布信息的企业有充分的激励来实施其发布的行为。“廉价讨论”之所以廉价,是因为这种信息沟通方式是无成本、无约束力和不可证实的。廉价的涨价信息事前发布不仅便利合谋,而且还可能使合谋更好地维持。事前发布涨价信息便利合谋的机制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企业之间利益一致情况下的“廉价讨论”,二是企业之间利益不一致情况下的“廉价讨论”。根据克劳福德和索贝尔(1982)的分析,企业之间利益偏好差异越大,企业之间通过廉价的涨价信息事前发布实现价格合谋的可能性越低。
1.利益一致情况下的“廉价讨论
图1 利益一致下的“廉价讨论”
在不确定性的情况下,图1中(A ,A )和(B ,B )的战
略组合都可能是纳什均衡结果,但是(A ,A )策略组合下
的收益要明显优于(B ,B )战略组合下的收益。假设每个
参与者在事前都确信对手会以相等的概率在这两个战略
组合中进行选择。另外,还假设在博弈开始之前,只有一
个参与方能向对手发布关于未来涨价行动的信息。如果在博弈开始前,企业1向企业2发布“我将采用A 战略”
的信息,那么在这一信息发布后,显然企业2会采取行动A ,这不仅是有利于企业1,而且也有利于企业2,即这一信息发布是“自我承诺”和“自我发送”的,此时两个企业会协调达成共同采用(A ,
A )的战略组合。
2.利益冲突下的“廉价讨论”
在不确定性的情况下,图2所示的博弈中,如果不考虑协调,那么纳什均衡可能会为(B ,B )组合,其收益为(6,6),这明显帕累托劣于(A ,A )组合下的收益(7,7)。在此情况下,两个企业能达成108
(A ,A )的战略结果吗?假设企业1向企业2宣布“我将采用A 战略,同时希望你也采取A 战略”的信息,结果在这一信息发布后很难实现(A ,A )的战略组合,因为它不是自我承诺的,另外在信息发布后,如果企业2选择A ,那么对于企业1来说,占优战略是选择行动B 而非行动A ;同时这一信息也不是自我发送的,即使企业2相信企业1选择行动A ,企业2也选择行动A 并不符合自身的利益最大化,行动A 也不是企业2的占优策略。因此,在利益冲突的情况下,简单的信息沟通并不足以确保协调结果的出现,企业之间的协调还需要更复杂的机制。法瑞尔(1989)的分析显示,在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况下,企业之间的多轮信息沟通能比没有沟通更好地协调行动,沟通的次数越多,成功协调的可能性越大。因此,在事前信息沟通中,持续的或高频率的信息发布往往是促进合谋的,因为它包含了企业之间的多次协调
图2 利益冲突下的“廉价讨论”
库珀等(1989)采用实验经济学的方法检验了“廉价
讨论”博弈,他们的分析显示:参与主体之间的相互沟通
能够增加博弈均衡结果的出现频率,沟通次数越多,均衡
出现的概率越大,而且单边沟通提高均衡结果出现的频
率要明显高于相互之间的沟通。这一实验结果不仅说明
具有可信承诺的信息沟通有助于均衡结果的实现,而且
也说明由一个企业率先发布关于未来行动的信息是更有效的协调机制。海伊克等(1990)的实验结果发现,尽管信息沟通会有助于均衡结果的实现,但是均衡价格低于垄断价格水平,这说明信息不完全还是对企业形成价格向下的压力,不会达到同单一垄断企业一样的价格水平。
(三)事前信息发布构成合谋的要件
由于企业之间的事前信息发布有可能成为企业之间进行价格合谋的机制,反垄断法对其加以禁止是合理
的,但是事前信息发布在某些情况下也具有效率基础,因此反垄断执法应该采用合理推定原则加以分析。根据“廉价讨论”理论,形成价格合谋的事前信息发布需要具备的条件是:(1)高集中度的寡头市场结构。在寡头市场当中,由于“寡头相互依赖”,共同提高价格符合每个企业的利益,由于利益的高度一致性,在高集中度的寡头市场,单个企业的事前涨价信息发布极易形成价格合谋。在低集中度的市场结构中,由于企业数量多导致利益难协调,公开的信息发布显然难以产生
任何的合谋效应。①(2)高透明度和密集的信息发布。当价格对消费者和企业都透明时,涨价信息
提前发布在便利合谋的同时也可能会实现更高的销售额,这对发布信息企业是有利的,是廉价讨论的自我发送和自我承诺。另外,高频率的事前信息沟通往往会便利合谋,而偶尔、单一的不连续的信息发布很难成为促进合谋的协调机制。(3)无约束力的信息发布。根据事前信息沟通的“廉价讨论”理论,促进合谋的事先信息发布主要是没有约束力的信息发布,也就是当其他企业没有对涨价信息做出同步或跟进反应的情况下,发布企业可以在不受任何损失的情况下不实施其发布的行动,否则主动发布信息的企业涨价而对手不跟进则会遭受损失。(4)信息发布导致竞争企业之间的一致行动。关于未来商业计划的信息公布,如果在事实上形成相关企业的一致行动,那么则可能被认定存在价格合谋行为。
三、联合利华发布涨价信息案的分析
2011年3月以来,联合利华(中国)有限公司通过新闻发言人在主要媒体多次“发布将对日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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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根据市场结构条件,2010年7月国家发改委查处吉林玉米中心批发市场有限公司等众多企业“串通涨价、哄抬绿豆价格”的处置显然是很难成立的。
用品涨价10%的信息,宝洁、立白和纳爱斯三大寡头企业随后也表示将同步跟进涨价。对此,上海市物价局将其认定为“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价格违法行为来处理,那么联合利华公司发布涨价信息的行为是否是价格合谋行为呢?根据事前信息发布的反垄断审查,应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分析判断:
(一)日化产品市场的高集中度寡头结构
根据反垄断经济学,高集中度寡头市场中的企业事前发布涨价信息往往是企业之间便利合谋的机制。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日化产品行业是一个增长迅速和外资进入竞争突出的行业。经过多年的市场竞争,目前中国日化产品行业已经形成了明显的高集中度的寡头市场结构。在2010年,尽管全国共有1836家日化企业,但是在中国的洗涤用品市场,宝洁、联合利华、立白和纳爱斯四家寡头企业占据了全国80%以上的市场份额,宝洁和联合利华两家企业的总体市场份额也在50%左右,众多国内企业规模小、产品低端,很难对四大寡头企业形成有力的竞争威胁。在高集中度的寡头市场中,联合利华的事前发布涨价信息的行为很可能是企业之间试图协调价格的意思表达并试图实现同步的价格上涨。
(二)联合利华高密度、无约束力的廉价信息发布行为
根据“廉价讨论”理论的分析,促进合谋的事前信息发布必须具有“自我发送”和“自我承诺”这两个条件。首先,联合利华的信息发布是没有约束力的信息发布,在发布涨价信息后,它既可以涨价,也可以不涨价,还可以不必马上涨价而是推迟涨价,因此,这是一种典型的“廉价讨论”方式。其次,即使其他竞争对手不跟进涨价,联合利华宣布将涨价也是有利可图的,因为通过散布涨价信息,造成消费者的恐慌心理,增强了消费者涨价预期,引发消费者抢购日化产品,会增加其销售收入,甚至在短期增加其市场销售份额。执法部门的调查显示,在个别超市联合利华的产品日销售额超过正常时期的几倍甚至十几倍。再次,在联合利华案中,联合利华公司新闻发言人曾锡文在2011年3月21日至3月24日短短3天内多次密集的接受媒体采访,高密度地发表日化产品涨价的言论,其意向表达的逻辑是:“我意图涨价———我一定会涨价———我希望你们跟进涨价———除了涨价你们没有别的选择———建议共同涨价10%”。从曾锡文在接受“中国网事”采访时“下个月多家日化用品公司产品价格将上调10%左右”的表述中还可以进一步看出,在此期间寡头企业之间一定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就集体涨价进行过沟通并达成了一致涨价的意向。
(三)涨价信息发布导致企业之间不合理的一致行动
判定企业事前信息发布是否是价格合谋的重要要件是事前涨价信息发布是否导致企业之间的集体一致涨
价行为的后果,如果不产生这种后果,则不能认定其为价格合谋行为。在联合利华案中,在联合利华主动发布涨价信息后,宝洁、立白和纳爱斯三大寡头企业随后也表示将跟进涨价,也向各个超市发出要求涨价的通知。由于在联合利华发布涨价信息后,宝洁、立白、雕牌也都相应跟随同步涨价,信息发布导致企业之间在涨价幅度、涨价时间等方面出现明显的一致涨价行为。进一步,联合利华领导的主动涨价也不符合寡头市场竞争中单个企业的理性决策,因为在寡头市场结构和行业市场需求增长迟缓的情况下,如果没有其他企业的跟随涨价,单个企业的涨价是无利可图的。尽管成本上涨给企业调整价格造成了压力,但是成本上涨本身无法合理解释,为什么在没有合谋意图下企业之间会做出如此相同的价格调整行为。因此,日化产品行业四大寡头的行为是一种明显的价格合谋行为。
四、结论与政策含义
通过对联合利华“散布涨价信息”案件的分析,可以看出联合利华散布涨价信息行为是一个典型的价格合谋行为,因此,应该适用《反垄断法》有关“垄断协议”的条款来加以认定和处罚,而不是110
认定为“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秩序”的价格违法行为。与联合利华案类似,2011年4月,欧盟对宝洁、
联合利华和汉高3家公司操纵洗衣粉产品价格行为进行处罚。其中,宝洁公司所受处罚最重,超过2.1亿欧元,联合利华则被处以1.04亿欧元的,德国汉高由于事前主动向欧盟委员会告发三家公司的操纵价格行为而免于处罚。中国有关部门对该案的处理显示,对价格合谋的反垄断执法需要重点解决证据认定和有效处罚问题。
(一)企业之间合谋“协议”的认定问题
在价格合谋的反垄断执法当中,反垄断机关的首要任务是证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明示的或隐含的协议。如果反垄断机关通过执法调查取证能到文件、录音等直接的证据证明企业之间存在明确的“协议”,则问题会容易得多。在该案当中,如果执法机关能及早获取企业之间协调价格的录音、文件、传真、短信、邮件等直接证据,则定罪和处罚都将更科学、更可信。但是在大多数默契合谋案件的实际执法当中,往往不具备这样的直接证据,对此在执法政策上的选择是:一是可以宽泛地定义“协议”,它不仅包括由书面文件、口头的录音证据等构成的明确的协议,也包括由诸如价格信息交换等便利措施构成的隐性协议。美国法院在反垄断执法当中就指出,《谢尔曼法》禁止的协议并不一定是“明确的”、“表达出来的”、“正式的”协议,只要企业具有“共同的动机、共同的设计和理
解、心中的交流”①或者“对共同计划的有意识承诺”,也可以看作是“协议”。②二是在没有明确协议
的情况下,可以综合企业其他的便利合谋机制和由此导致的价格协调的市场结果来推断和认定隐性协议
的存在。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反垄断执法机关在证据认定上仍然存在执法障碍,则也可以依据《价格法》的有关条款来直接查处。如在美国反垄断执法中,对于各种便利合谋措施有时是由联邦贸易委员会依据《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第5条关于“不正当竞争方法”来起诉,从而避开关于是否存在“限制竞争的协议”的执法障碍。但是从有效威慑犯罪来说,适用《反垄断法》仍然是优先的选择。为了克服证据获取的难题,目前美国和欧盟等反垄断执法机构都采用了反垄断宽大政策,对合谋参与企业中主动向反垄断机关提供违法证据的企业给予罚金减免,从而激励合谋参与企业主动向反垄断机关提供企业合谋证据。为此,中国需要在《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的基础上尽快制定明确具体的反垄断宽大政策。
(二)违法行为的处罚问题
在联合利华案中,上海市物价局对其给予了200万元的处罚。这对于一个具有全球业务的跨国公司和涨价的社会伤害具有全国性影响的违法行为来说,这一额度仍然无法起到有效威慑犯罪的目的;而且这一处罚仅限于对上海地区市场造成的影响,也仅限于联合利华一家公司,对其他三家企业没有处罚。总体来看,在联合利华案中,中国执法机构的处罚仍显不足。第一,由于没有将该行为认定为价格合谋,从而模糊了案件的性质和降低了处罚力度。中国执法机构将该行为认定为“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秩序”的价格违法行为。我国《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第六条规定:“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情节较重的处50万~300万元以下的;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
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如果将其认定为价格合谋行为,那么将实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10%的,尚未实施的处以50万元以下”的行政规定。如果采用同欧盟一样的上一年度全球市场销售额标准,根据联合利华公司2010年公司年报显示,联合利华在2010年的全球市场销售额为442.6亿美元,则可以对其处以4.4亿~44亿美元的;如果采用受影响的中国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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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Am .Tobacco ,328U .S .at 810.M onsanto Co .v .Sp ray -Rite Serv .C orp .,465U .S .752,768(1984);In re F lat Glass ,385F .3d at 357.
场销售额标准,根据联合利华公司2010年在中国市场的销售额80亿元(人民币)计算的话,罚金应该在0.8亿~8亿元之间。第二,由于该行为是明显的联合利华领导的寡头企业集体涨价行为,因此,参与涨价的四家企业都应该受到处罚,而不应仅仅是联合利华公司一家。从有效威慑犯罪的角度处罚,由于联合利华是合谋的组织者和领导者,因此,应该对其加重处罚,罚金额应该高于另外三家。第三,联合利华散布涨价信息造成的日化产品涨价是具有全国性影响的违法行为,而不是仅仅局限在上海地区的具有地域市场影响的行为。作为负责全国性市场影响价格合谋行为的执法机关,国家发改委应该成为执法的主
体,根据涨价对全国市场的伤害做出处罚,而不是由上海市物价局来根据上海地区市场做出处罚。综上所述,为了有效威慑价格合谋违法行为,反垄断执法机关应该注重提高执法能力、增加执法经验和改变执法的方式与手段,科学地适用《反垄断法》,从而对价格合谋行为做出科学、可信、有效的处罚。
主要参考文献:
1.B row n-Kru se,Cron s and Schen ke,Theory and Ex periments on Spatial Competition.Econom ic In qu ir y,Vol.31,1993, pp.139-165.
2.C raw ford and S obel,S trategic In formation Transmission.Econometrica,Vol.50,1982,p p.1434-1451.
3.C ooper,R.,D.DeJong,and R.Forsythe,Comm unication in the Battle of th e Sexes game:S om e experimen tal results. Rand Journa l o f Economics,Vol.20,1989,pp.568-87.
4.Farrell,C heap Talk,Co-ordination,an d En try.Ran d Jour nal o f Economics,Vol.18,1987,pp.34-39.
5.Farrell,J oseph,and Rob ert Gibb on s,Cheap T alk Can M atter in Bargaining.Jour nal o f Economic Theor y,V ol.48,1989, pp.221-37.
6.Farrell,and Rabin,Cheap Talk.Journa l o f Economic P ers pectives,Vol.10,1996,pp.103-118.
7.Hay and Kelly,An Empirical Survey of Pric e Fixing Conspirac ies.Journa lo f Law and Economics,Vol.17,1974,pp.13-38.
8.Huyck,Battalio,and Beil,Tacit Coordination Gam es,Strategic Uncertainty.A merican Economic Rev iew.Vol.80,1990, pp.234-248.
9.S tig ler,A Theory of Oligopoly.J ourna lo f Political Economy,Vol.72,1964,pp.44-61.
责任编辑:老 牛
更正声明
本刊第8期第90页图3(按技术分类的我国进口技术结构的变化趋势)中的(b)图有误,更正如下:
特此说明!
《财贸经济》编辑部
2011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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