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建设调研报告

反垄断法建设调研报告
    经过十三年的酝酿、起草、论证、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终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高票通过,表决通过当日,签署第六十八号主席令予以公布,并将从明年81日起施行。
至此,这部议程历经十三载的法律,终于尘埃落定。从有关反行政垄断专章在草案中的几起几落,到反垄断法草案受困于部门利益的争执不下,再到相关部门的反垄断执法权之争,反垄断法草案的每一次变动都牵动着无数敏感的神经:国内垄断企业关注它,因为这将有可能动摇他们根深蒂固的自然垄断地位;外资机构关注它,因为他们担忧对外资并购的安全审查和反垄断审查是否会成为资本与技术进入中国的法律屏障;中小企业关注它,因为透过原则性的规定,他们多多少少看到了消除行业壁垒的希望;消费者更关注它,因为它带来的市场竞争格局的改变将让他们有可能分享市场经济的福利。
我国的反垄断制度,当然要与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和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性质相适应,还要考虑我国现在的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水平。与此同时,我国的反垄断法无疑还有更多空间可以拓展。例如,对行政垄断作详细的规定,理顺反垄断监管与行业监管的关系,对于执法
机构仍需明确的责任与权力界定等。总之,我们期待这些问题能够在随后的实施细则和执法建设中寻求解决。
一、与反垄断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反垄断法的制定过程
(一)与反垄断相关的法律法规
年党的吹响了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号角,解放了人们的思想,改变了人们传统的反竞争观念,从而为在中国的经济生活中引入竞争机制和建立中国竞争法创造了条件。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是中国关于保护市场竞争的最早的行政性法规。这个规定指出,开展竞争必须扩大企业的自主权,尊重企业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的地位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占优势的情况下,允许和提倡各种经济成分之间、各个企业之间发挥所长、开展竞争。在经济活动中,除国家指定由有关部门和单位专门经营的产品以外,其余的不得进行垄断,搞独家经营开展竞争必须打破地方封锁和部门分割。任何地区和部门都不准封锁市场,不得禁止外地商品在本地区、本部门销售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全国人大常委会逐步颁布了一些涉及反垄断的法律,其中最重要
的是年12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年9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第14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第7条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第15条规定,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年8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也有禁止串通投标招标的规定。
(二)反垄断法的制定过程
年,由商务部负责起草和调研工作,被列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却未能出。
年,再次被列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仍然未能出。
◇2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将该法列入十届全国人大立法规划,并作为重要经济立法项目。
◇2年,国务院将该法列入立法计划。
2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年立法计划中,《反垄断法》又一次被列入立法计划。
12月,商务部称《反垄断法》修改审查已获较大进展。
3月,两会上,政协委员呼吁尽快出《反垄断法》。
6月,备受关注的反垄断法草案如期出现在6月24日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议程里。这意味着,历经12年之久的起草阶段后,反垄断法草案终于正式进入中国最高权力机关的立法程序。
830日下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终于高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历经13年之久的反垄断法终获出,这无疑是市场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的必然,这部经济宪法的推行,也必将会对我们的社会生活产生重大影响。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11:30:5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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