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9高行终字第30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派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410-412号健力宝大厦20楼03室。
法定代表人吴绍威,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三水合成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金本塘九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邓炳林,董事长。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申健,北京中博世达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张岱,北京中博世达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11层。
法定代表人廖涛,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宏,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化学申诉处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崔国振,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行政诉讼处审查员。
原审第三人佛山市麦尔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和顺镇共同新路东头基。
法定代表人龚金水,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尧国林,男,汉族,1976年3月29日出生,佛山市麦尔电器有限公司职员,住江西省南城县建昌镇二府巷27号。
上诉人广州派美贸易有限公司简称派美公司和佛山市三水合成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简称三水公司因专利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一中行初字第103号行政判决,上诉至本院。
本院2019年5月14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派美公司和三水公司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申健、张岱,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王宏、崔国振,原审第三人佛山市麦尔电器有限公司简称麦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尧国林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9年12月22日,派美公司和三水公司以龚金水申请获权、后专利权人合法变更为麦尔公司的992586585号实用新型专利即本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为由,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