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四川)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中国(四川)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快速预审违规行为认定及处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中国(四川)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四川保护中心)预审申请案件质量,规范备案主体专利预审申请行为,四川保护中心根据《中国(四川)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快速预审服务备案主体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备案主体应遵守《中国(四川)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快速预审服务承诺书(试行)》(以下简称《承诺书》)和《中国(四川)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快速预审服务申请须知(试行)》(以下简称《申请须知》)等文件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专利预审申请行为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专利快速预审申请行为分三个阶段:
(一)专利申请的预审阶段,是指四川保护中心提供专利申请预审服务的阶段。
(二)专利申请的正式申请阶段,是指备案主体将四川保护中心预审合格的专利申请正式递交至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申请、获得申请号并缴纳相关费用的阶段。
(三)专利申请的快速审查阶段,是指对符合条件进入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快速通道的专利申请,备案主体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的各种审查文件的阶段。
第四条对违反专利预审行为有关规定的备案主体,给
予提醒、暂缓预审服务申请、停止预审服务处理,严重者将
列入“黑名单”。
第二章认定及处理
第五条备案企事业单位在预审阶段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予以提醒:
(一)预审申请案件形式问题过多或反复修改仍不符合预审要求;
(二)未针对预审补正通知书中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或主动修改之后未告知;
(三)重复提交方案实质相同预审申请案件(应预审工作人员要求重新提交完善的预审申请案件的情况不计入);
(四)备案主体委托未在四川保护中心备案的代理机构、被四川保护中心暂缓预审服务期间的代理机构
、被四川保护中心停止预审服务的代理机构提交预审申请案件;
(五)提交的预审申请案件存在下列行为之一:
1.技术方案存在明显涉嫌抄袭、拼凑、简单变化现有技术;
2.提交技术方案明显落后、实际应用性不强;
3.提交技术方案极其简单、难以达到技术效果;
4.提交技术方案使用复杂机构或系统解决简单问题、工作效率低下;
5.多件申请之间仅涉及结构的简单变化,未解决实质性技术问题。
(六)其他不符合四川保护中心专利预审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备案企事业单位在正式申请阶段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予以提醒:
(一)专利正式申请文本与四川保护中心预审合格文本实质不一致;
(二)未按要求提交XML格式的申请;
(三)在收到四川保护中心预审合格结论后,无正当理由长时间(原则上不得超3个工作日)未进行正式申请;
(四)正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后未能在申请日当日,最晚次日内完成网上缴费和录入申请号,特殊情况已与预审员反馈、系统原因等不可抗力导致费用缴纳延误的除外;
(五)在未收到四川保护中心预审结论前,对该案件进行正式申请;
(六)正式提交的申请文本中新出现明显的形式缺陷问题。
(七)因其他不规范行为导致案件无法进入快速审查通道。
第七条备案企事业单位在快速审查阶段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加快标记被取消,予以提醒:
(一)在初审阶段中,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通知书;
(二)在审查过程中进行了著录项目变更;
(三)未按要求提交XML格式的答复或补正文件;
(四)未在《承诺书》的规定时限内答复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意见通知书;
(五)违反《承诺书》的规定主动修改专利申请文件;
(六)因其他不规范行为导致案件加快标记被取消。
第八条备案企事业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暂缓预审服务申请三个月至六个月:
(一)因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任一规定,经首次提醒后,再次出现;
(二)一个季度提交3件及以上预审案件,且经多次辅导,预审申请案件不合格率仍在50%以上(含50%);
(三)为非正常代理行为提供便利;
(四)其他不符合四川保护中心快速预审相关规定、影响较大的预审申请行为。
第九条备案企事业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停止预审服务一年至三年:
(一)备案申请表信息填写与真实信息不符,存在弄虚作假情况;
(二)在预审过程中提交虚明材料;
(三)无实体生产、研发、经营行为,仅作为专利申请载体;
(四)提交的预审申请案件存在编造、臆造情况或无法证明其实际研发记录;
(五)单个备案企事业单位或多个备案企事业单位参与针对同一主题批量编造预审申请案件或无法证明其实际研发记录;
(六)提交非正常专利申请,并被国家知识产权局通报;
(七)备案主体以提供知识产权服务为其主营业务;
(八)存在重复专利侵权行为,或被法院、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认定专利侵权后拒不执行;
(九)存在假冒专利行为被法院、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认定存在假冒专利行为后拒不执行;
(十)主观恶意地提交批量明显涉嫌抄袭、拼凑、简单变化现有技术、方案明显落后、实用性不强、方案极其简单、难以达到技术效果、使用复杂机构或系统解决简单问题、工作效率低下的预审申请案件;
(十一)其他不符合四川保护中心快速预审相关规定、影响较大、性质恶劣的预审申请行为。

本文发布于:2024-09-24 18:26:0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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