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任某某、孙某某...

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任某某、孙某某、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
文章属性
【案 由】行政确认
【案 号】(2020)最高法知行终406号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二审
【裁判时间 】2020.11.16
裁判规则
  以两组以上不同的数值范围技术特征所限定保护范围的权利要求,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阅读说明书可以确定各数值范围技术特征之间存在相互对应关系,能够通过有限次实验得到符
合发明目的的具体实施方式,而且无须通过过度劳动,即可排除不能实现发明目的的技术方案的,应当认为该权利要求能够得到说明书支持。以数值范围技术特征限定保护范围的权利要求,只限定了一侧端值但未限定另一侧端值的,如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说明书后可以直接且毫无异议的确定该另一端值,则应认定该权利要求能够得到说明书支持。
正文
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任某某、孙某某、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判决书
 
(2020)最高法知行终406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任某某,男,1965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孙某某,男,197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大方,北京善任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杨,北京派特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马吉路******楼全幢。
  法定代表人:彼得?罗纳德?邓伍德(PETERRONALDDENWOOD),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雯,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东一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麦克?约瑟夫?博德(MichaelJosephBoydJr),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睿,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焱,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琦,该局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顼晓娟,该局审查员。
  上诉人任某某、孙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苹果商贸公司)、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苹果贸易公司)、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5月29日作出的(2019)京73行初959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0年9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孙某某,上诉人任某某、孙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大方、金杨,被上诉人苹果商贸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雯,被
上诉人苹果贸易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睿、王焱,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琦、顼晓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孙某某、任某某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2.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苹果商贸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审判决错误地认定权利要求1至12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1.原审判决使用本专利说明书中位于不同位置、用于说明不同技术要旨的内容,错误地解读了说明书中的记载。具体而言,原审判决认定,当锂离子电池的正、负极的配比超出按充电限制电压为4.2V时的理论克容量计算限制在1∶1.15~1∶2.5的范围时,电池性能变差、不适合使用的结论以及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保护范围与本专利说明书充分公开的范围并不一致均是错误的。2.原审判决认定:“当充电限制电压在4.45V以上时,……缺少变化工艺参数对技术效果、实现发明目的的影响的实例或描述,……”。这一认定是在未充分考虑本专利的技术背景、本专利的技术课题、解决该课题的技术手段、以及说明书中记载的全部实施例的情况下作出的,存在事实认定错误。3.原审判决认定“当充电限制电压在4.45V以上时,……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预测当充电限制电压较高而正负极配比较低时是否能够解决本专利的技术问题”,原审判决的上述认定忽视了说明书作为专利文献重要组成部分的作用,在脱离了说明书的情况下理解权利要求的范围,认定事实错误。(二)原审判决对于权利要求13、14未以
说明书为依据的认定存在事实错误,基于此认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存在法律适用错误。原审判决基于本专利说明书中教导的“保护电路的相关参数是为了适应较高的充电限制电压而进行的改进设计”,错误地认定了“包含充电限制电压特征在内的技术方案为基础方案,而包含保护电路相关特征的技术方案为适应性改进方案,改进方案显然依附于该基础方案而存在,当基础方案不能由说明书公开的内容概括得出时,显然该改进方案也无法从说明书公开的内容概括得出”。
  苹果贸易公司、苹果商贸公司共同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法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主要理由为:(一)原审判决关于权利要求1-12无法得到说明书支持的认定正确。基于本专利说明书公开的内容,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高电压,低配比”的技术方案是否可以解决本专利声称的技术问题、是否能够实现本专利的发明目的值得怀疑,尤其是在充电限制电压≥5.2V时。此外,说明书已经明确将权利要求1-12保护范围中的部分技术方案排除了。(二)原审判决关于权利要求13-14无法得到说明书支持的认定正确。权利要求13-14不包含任何涉及充电限制电压和正负极配比的技术特征。本专利说明书中没有公开任何在不限制充电限制电压和正负极配比的情况下,保护电路单独就可以实现发明目的的相关内容。说明书也不包含权利要求13-14所保护的技术方案的端点值。进一步地,
说明书中保护电路的相关参数是为了适应权利要求1-12中较高充电限制电压进行改进设计的。当权利要求1-12的基础技术方案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13-14中的改进技术方案显然也无法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最后,权利要求13-14仅限定了下限数值,而未限定上限数值,但权利要求1中明确限定了充电限制电压不能超过5.8V,相应的保护电路电压参数也应当有对应的上限数值。
  国家知识产权局述称:坚持无效决定意见。
  苹果商贸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19年8月6日立案受理。苹果商贸公司起诉请求原审法院判决:撤销被诉决定,责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事实与理由:(一)本专利权利要求11在无效程序中已修改且被接受,国家知识产权局仍错误地认定修改前的权利要求11有效。(二)被诉决定错误地认定本专利不存在权利要求不清楚、说明书公开不充分、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支持和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形式缺陷。(三)被诉决定就本专利与引用对比文件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认定错误,因此错误认定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关于新颖性的要求。(四)被诉决定就本专利与引用对比文件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认定错误,因此错误认定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关于创造性的要求。
  国家知识产权局辩称:(一)国家知识产权局已于2019年9月19日发出更正通知书,将被诉决定结论更正为“宣告第0114****.7号发明专利部分无效,在专利权人于2018年8月3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12、14的基础上维持有效”。(二)关于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1.关于权利要求1中的充电限制电压和正负极配比。权利要求1中涉及两个数值范围,充电限制电压以及正负极配比。说明书中已经给出了涉及这两个数值范围内多个值包括端点值的实施例,也说明了这两个参数之间的关系,本领域技术人员据此能够合理概括出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具体实施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时,能够根据其掌握的普通技术知识和实际情况排除掉一些极端的、不能实现的技术方案。2.关于权利要求9-12中首次过充保护电压和过充保护释放电压。首次过充保护电压和过充保护释放电压的具体关系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明晰的,在说明书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合理预测权利要求9-12的保护范围能够解决相应的技术问题。3.关于权利要求13-14。权利要求13-14的技术方案在说明书第10页最后一段至第11页第2段有具体记载,权利要求13-14的保护范围并未超出其公开的范围。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及其掌握的普通技术知识(包括但不限于保护电路与充电限制电压之间的关系),完全可以合理预测出权利要求13-14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能够解决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即配合“高于本领域目前采用的电压参数”的二次锂离子电池、
电池组。(三)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问题坚持被诉决定中的意见。(四)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以及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等,坚持被诉决定中的意见。关于创造性的评述坚持被诉决定中的意见。
  任某某、孙某某述称:同意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答辩意见。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01:34:4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17tex.com/tex/2/467419.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技术   说明书   要求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19-2024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易纺专利技术学习网 豫ICP备2022007602号 豫公网安备41160202000603 站长QQ:729038198 关于我们 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