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论文之商标

合理使用商标权保护商标
    一般来说,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采用的,用于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组合,或者上述要素的组合,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是现代经济的产物,在商品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每种商品都会有自己的商标,随着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商标也就越来越多,但是也带来了严重的问题——商标的侵权行为在蔓延滋生。因此商标保护,特别是驰名商标保护越来越受到国家的保护。为此,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商标权也被赋予商标注册人应有的权限,这也要求商标注册人合理使用所享有的权利。会对商标所有人的销售量造成影响,并进一步带来经济损失,同时,不正当使用人的销售量会因为利用他人商标而上升并创造利润,商标的使用影响了当事人双方财产的损失,因此商标成为所有人的财产权,受到法律保护。                                                                                                       
那么,怎样的行为才是侵犯了商标权呢?我们又如何合理使用商标权去保护商标呢?商标权有有什么权限呢?现就如何保护商标,及商标权限展开论述。
所谓侵害商标权,是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或者简言之,侵害商标权就是以商标权为对象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商标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商标侵权行为也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行为,商标侵权行为构成要件有两个:一是损害行为,二是行为的违法性。也就是说有损害他人注册商标权的行为有该行为具有违法性时,即构成商标侵权。
在商标运作实务中,商标侵权行为的表现多种多样,商标侵权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使用侵权 ,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判断一种行为是否构成使用侵权,应同时考虑两方面因素:一是行为人所使用的商标是否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二是行为人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否与他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相同或者相类似。只有在两个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而且使用两个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也相同或者相类似时才构成这类商标侵权行为,否则为非侵权行为。(二)销售侵权,是指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如果销售者向消费者提供商标侵权商品,本质上是在协助商标侵权人实现其侵权目的,对商标权人和消费者的权益造成侵害,因此,商标立法将这种情形也界定为商标侵权行为。(三)标识侵权,是指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服装上的商标织带、汽车的标牌等标识被侵权会使消费者对商品
的来源发生混淆,损及他人注册商标声誉,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四)反向假冒侵权,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反向假冒会殃及到商标权功能的正常发挥,也会损害他人商标权,所以构成商标侵权。
但有时商标侵权行为是有例外的,所谓商标侵权行为的例外,是指在特定情形下,即使为人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记,也不构成商标侵权行为。一般而言,商标侵权的例外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合理使用,也称正当使用,是指他人依照法律规定,不经商标权人许可而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标志的行为。(二)权利用尽,
是指商标权人或经其同意的人将带有其注册商标的商品投入市场后,商标权人的权利用尽了,其他人在这些商品上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行为,不视为侵权。(三)先用权,
是指在商标权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前,他人已善意使用与其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且该使用已使该标志获得了一定的声誉;在申请人获得商标权后,先使用人有继续在其商品上使用该标志的权利。(四)在先权利,是泛指在特定商标(客体)上可能先于商标权产生的民事权利。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肖像权、商号权、地理名称权、姓名权、商品化权等均
可成为商标上的在先权利。当某人被控商标侵权时,如果他能举证自己在商标上享有先于商标权产生的在先权利,那么该被控侵权行为属权利行使行为,商标侵权指控将很难成立。
    如果我们发现有人侵犯了我们的商标权,我们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来保护自己的权利。根据《民法通则》第118条和《商标法》第53条的规定,商标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其损失。
商标需要被保护,但其保护力度是有一定限度的,商标权在一定范围内才可使用。在我国,商标权是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权利。商标法既保护注册商标又保护其项下的注册商品,但其最终目的并非仅仅保护注册商标及注册商品,而是通过保护注册商标及注册商品来保护注册商标与其项下的注册商品在思想上的关联性,实现商标的基本功能。而这种思想上的关联性是运用假冒、混淆、联想理论认定商标侵权的理论前提,不搞清这点,我们在认定商标侵权时往往陷入迷茫。
有权利就应该有限制,没有限制的权利就会被滥用,从而威胁公共利益。正因此合理使用制度是作为知识产权权利限制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环而存在的,这在著作权法和专利法中都有明显的反映。商标法赋予商标权人积极使用商标的权利,同时又赋予其排除他人妨害其商标权
的权利,但是这种排他权利并非漫无边际的,其排除妨害的范围应该仅限于禁止他人将商品用于标识商品来源的作用上,而不能禁止其他方面的使用。这就是对商标专用权的限制,即商标的合理使用。商标合理使用制度的建立有利于防止滥用商标权而限制他人正当使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利于解决权利冲突的问题,通过划定适宜的界限使权利人采取更适当的方式保护自己的商标权,近年来,许多国家都在修订商标法的过程中将商标的合理使用的规定纳入其中,可以说这已经成为一个潮流。同时在实践中相关的问题也日渐增多,我国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在处理这类问题时积累了一些经验,为进一步完善这项制度奠定了基础。希望学界、相关部门加强这方面的研究,弥补当前的空白,以求尽快在我国建立起相关制度来,并在适当的时机将商标的合理使用写进商标法。
我们只有熟悉商标法才能区别他人是不是已经侵犯了自己的商标,从而通过法律途径来保护自己的权利,还有,我们要清楚商标权的限制,使用者自觉将自己的使用限制在合理的范围,进而减少纠纷,避免惹官司。 所以合理地使用商标权来保护商标是很有必要的。

本文发布于:2024-09-23 10:26:1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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