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法官:
本人第一时间已经收到了该起企业名称商标侵权诉讼案件的告知书,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了答辩状。在这里,本人代表公司,并根据事实和证据,就各项诉讼事由提出如下的答辩意见: 1. 原告公司在其答辩状中提到,该公司已经拥有、“艺术家”品牌商标注册以及企业名称商标注册权,该权利的行使受到本案侵权行为的严重影响,因此要求该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2. 原告公司又表示,其“艺术家”品牌和企业名称非常有特,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在市场上极具知名度。但被告公司在新开业的时候,也以“艺术”为命名,且该命名在被告公司广告宣传、营销战略等方面也有所体现,因此非常容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会损害原告公司的品牌形象和商业利益。
二、本人的答辩意见
1. 虽然原告公司已经拥有了“艺术家”品牌商标注册和企业名称注册权,但是本案中的被告公司的商标和企业名称并无法证明其与原告公司“艺术家”商标和企业名称存在实质性的相似性。另外,本案的商业行为并不会造成混淆和误解,因此被告公司未涉及对于原告公司商标、姓名、肖像进行不正当使用的情况。
2. 本人认为本案中的“艺术”这个词汇并没有被限制使用,具有通用性,而且这种通用性在国际上也得到了公认。被告公司使用“艺术”,并没有明显违反相关法规,也不会对于原告公司从其“艺术家”品牌商标和企业名称中获取商业利益造成影响。被告公司在其宣传和营销宣传中使用“艺术”也并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三、结论
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和证据,本人认为原告公司并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公司在新开业的时候使用“艺术”这个词汇会给原告形式和商业利益造成损失。被告公司的商标和企业名称与原告公司倡导的“艺术家”品牌商标和企业名称并没有实质性的相似性,使用“艺术”不违反相关法规也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解或混淆,因此请求本院驳回原告公司诉讼请求。
最后,本人再次强调,公司将会遵守相关法规和规定,出于善良的商业行为,公司将不会对原告公司的商标、名称、肖像等进行任何不规范的使用,同时本人也希望本次诉讼能够在法治的框架内得到公正的处理。
特此答辩状提交,敬请法院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