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例

浅议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例
苏良本
(大连理工大学,金融班,41217746
摘要:新设计完成之时,要及时地申请专利保护,以防他人抢先申请专利造成自己投入的损失或设计方案由他人窃取从而损害了自身企业的利益。而且企业必须在投入技术研发费之前就先查新再立项。企业创立产品之初,就要前瞻性地考虑产品的技术参数,既要使自己产品具有技术上严谨性,不易被人抄袭,又要防止被他人抢注。原创表达是版权受到保护的基础,而“思想”是不受保护的。
关键词: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知识产权;企业知识产权
市场销售好的产品一旦在市场上露面,就容易被他人仿造。企业要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所创造的市场价值,可通过申请专利,但一定要确保产品的“新颖性”,即未被公开。
我们要学会正当防范市场上的不正当竞争。在当前不正当竞争中,最常见的是“搭便车”、“傍名
牌”行为。对产品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是企业有效防止“傍名牌”、 “搭便车”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得措施和途径。
案例:
原告:万德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称“万德”)
被告:温州某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以下称“温州某公司”,这里不方便透露公司名称)
诉讼请求:
1、被告停止侵权;
2、被告公司赔偿20万元;
3、被告公司在《中国工商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温州某公司使用万德设计产品方案并投入生产,在多地产商查到侵权产品。在外观、功能、布局等方面比较,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产品与原告产品相似,侵犯了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
南京万德游乐设备有限公司成立于1986年,主要生产大型游乐设施、户外健身器材、室内淘气堡、安全地垫、EPDM橡胶地面和小区配套休闲设施,是一家集设计、研发、生产、销售为一体的综合性实业公司,在深圳、上海、香港等地设有五家独资公司,总部于20087月迁至南京,南京万德公司厂房已建成面积达6.5万平方米。公司产品通过了ISO90012000认证、北京国体认证中心(NSCC)产品质量认证和国际TUV(美国标准 ASTMF1487与欧洲标准EN1176)认证,并获得了《中国名优产品》、《优秀绿环保产品》等系列证书。公司大力开拓国际市场,产品已远销至美洲、欧洲、非洲和东南亚等60多个国家和地区。公司将一如既往秉承“传播快乐,缔造未来,与世界同步,创万德品牌”的经营理念,保持“设计科学化,产品个性化,功能多样化”的竞争优势而不懈努力。
万德游乐常年聘请迪斯尼乐园技术顾问、剑桥大学心理学博士、资深幼教专家为公司常驻顾问,聘请英国及西班牙设计师加入研发团队;与首都体育学院、浙江工业大学等高校签署产、学、研合作协议,推进产品设计创新,已取得200多项产品设计和技术成果并注册国家专利,研发设计已占领行业高地。
随着人类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民在购买商品时除了注重其质量和性能外,越来
越注重其外形美观。万德游乐设备在保证质量和技术参数的同时,在外观设计上也再创新绩。在上面的案例中可以看到,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由此可知,我国专利法保护的不受单纯的外观设计,而是与产品结合的外观设计。从这一意义上说,受我国专利法保护的外观设计必须以产品为载体,不能脱离产品二存在,我国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包括外观设计及其所依附的产品两个因素。
(一) 正确把握外观设计和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含义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专利法所称的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彩与外形、图案相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受我国专利法保护的外观设计还必须是能够在工业上应用的。以上条例万德游乐设备产品的外观设计是符合专利法中的定义。
(二) 合理解释专利公告中的图片或照片
外观设计是由产品的外形、图案、彩等因素以及这些因素的组合来表现的,这些因素本身
比较适合通过视觉直观感知,而很难用文字准确地予以描述,因此,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以及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等文件,并且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及其所属的类别。”万德游乐设备有限公司在出方案时候都会由专业的设计师建模、渲染制作出符合公司标准的产品外观设计图片。这些在案例中提供了有力的证据。
外观设计是对产品的外表所作的富有美感的设计,是产品在销售过程中能否吸引消费者眼球的关键因素。因此,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形下,“山寨”他人产品的外观设计便自然而然地成为某些商家首选的市场营销手段,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的数量也呈现急剧增加的趋势。在《专利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对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断标准都不曾有明确的规定,仅仅是在《专利法》中提及“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
目前的司法实践一般参考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标准。如果被控侵权产品种类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相似,且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与外观设计专利相同或相似,则构成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该判断标准中有两个要件:其一,产品类型相同或者相似;其二,产品的外观设计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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