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民事案件当事人举证手册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民事案件当事人举证手册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公布日期】2022.08.25
【字 号】
【施行日期】2022.08.25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著作权诉讼
正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民事案件当事人举证手册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民事案件包含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和计算机软件合同纠纷三类案由。为引导当事人更好地诉讼及完成举证,结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民事案件特点,特编发本举证手册。
   
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案件
    1.当事人如何举证证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
    答:通常情况下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软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开发者。
    原告主张其享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可以提供如下证据:
    (1)计算机软件上的署名;
    (2)计算机软件源代码、注释、网址等包含的署名;
    (3)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登记证书;
    (4)认证机构的证明;
    (5)取得权利的合同;
    (6)符合行业惯例的权利人声明。
    被告对原告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提出异议的,可以提供如下证据:
    (1)与计算机软件上署名不一致的其他署名;
    (2)认证机构出具的记载其他权属的证明;
    (3)作品登记机构出具的记载其他权属的著作权登记证书;
    (4)权利人出具的记载其他权属的声明;
    (5)依据软件的性质与类型、表现形式、行业惯例、公众的认知习惯等因素,提出反对原告享有软件权属的意见。
    2.当事人可以如何举证证明委托开发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权属?
    答:存在委托开发合同法律关系时,当事人主张其享有软件著作权的,可以提供如下证据:
    (1)委托合同中关于软件著作权归属的约定;
    (2)如委托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受托人可提交委托合同并依据法律规定主张享有著作权。
    3.当事人可以如何举证证明国家机关下达任务所开发软件的权属?
    答:当事人主张其享有国家机关下达任务开发的软件著作权的,可以提供如下证据:
    (1)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规定;
    (2)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中未作明确规定的,接受任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提交项目合同书,并依据法律规定主张享有著作权。
    4.当事人可以如何举证证明涉案软件属于职务作品?
    答:当事人主张涉案软件系职务作品的,可以提供如下证据证明:
    (1)利用物质技术条件的证据,包括资金、设备、图纸、资料、技术等物质技术条件进行创作的证据。
    (2)本职工作活动的证据,包括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相关行政审批手续、劳动合同、人事关系证明、纳税证明等。
   
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
    5.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包括哪些类型?
    答:计算机软件侵权纠纷案件包括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和确认不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6.当事人可以如何主张权利内容与侵权行为类型并进行举证?
    答:
    6.1.原告主张
    原告主张被告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可以明确被告侵犯著作权的具体权利内容(权项)。如果原告主张权利的计算机软件存在多个版本,原告可以就其主张权利的软件名称、版本进行明确并举证证明,可以选择最相近似的计算机软件版本作为主张权利的基础。
    原告可以针对被诉侵权行为的不同特征,区分单纯传播、最终用户、抄袭剽窃、破坏技术措施或出租等不同情况,进行举证。
    6.2.原告举证
    原告主张被告侵害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可以提交如下证据:
    (1)被告接触了主张权利的软件且被诉侵权软件与主张权利的软件实质性近似的证据。
    (2)双方软件的目标程序和权利软件的源程序。
    (3)被诉侵权软件的源程序一般由被告提供。被告拒不提供源程序或者提供的源程序无法采信的,原告可以主张将权利软件的目标程序与被诉侵权软件的目标程序进行对比。
    6.3.比对流程
    (1)当事人可以将载有计算机源程序的光盘、U盘或移动硬盘等以加密方式提交,封存后提交法院。
    (2)源程序和目标程序的比对,可以由鉴定机构进行或者由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在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比对时,当事人也可以申请其技术人员共同参加。
    (3)在进行源程序比对之前,需要确定原、被告计算机软件源程序与目标程序的对应性。
    (4)当事人可以提出请求,要求对方当事人不得保留己方提交的计算机源程序。如需就
源程序发表质证意见,可以要求对方作出保密承诺或者由法院作出秘密保持令,将一方当事人提交的计算机源程序复制给对方当事人。
    7.当事人对最终用户侵权类型的案件可以如何主张与举证?
    答:
    7.1.原告主张
    原告主张被告为最终用户,且实施了侵害软件复制权的行为,可以举证证明被告使用软件属于商业性使用,且无合法来源。具体可以举证证明以下事实:
    (1)被告未经许可、超出许可范围,复制、安装原告软件并进行商业性使用;
    (2)被告虽未复制原告计算机软件,但知道或应当知道他人未经许可或超出许可范围为其复制了原告的计算机软件,且被告对该计算机软件的使用符合其经营范围;
    (3)被告希望通过软件的使用获取商业利益。如使用者系为个人学习和研究软件的目的使用,不属于商业使用。
    (4)关于被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相关软件是侵权复制品,原告可以举证证明以下事实:一是被告购买相关软件时所支付的价款是否为合理价格;二是被告购买软件的购买渠道和销售商的情况;三是被告对相关软件的认知能力。
    7.2.原告举证
    原告主张最终用户侵害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可以提供以下初步证据:
    (1)行政处罚决定;
    (2)被告单位职工的证言,或者接触过被告计算机系统的证人证言;
    (3)被告制作的载明其使用涉案软件的广告;
    (4)被告发布的含有要求应聘人员熟练掌握权利软件的招聘信息;
    (5)被告制作的载明其使用权利软件的产品说明书或产品;
    (6)被告使用的计算机中运行权利软件的照片或视频等;
    (7)被告使用计算机软件的类型、版本及数量等;
    (8)其他初步证据。
    原告在提供了上述初步证据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对被告使用权利软件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或证据保全。在调查取证时,如果需要检查的计算机数量过多,可以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抽查,并由双方当事人书面确认抽查结果适用于全部检查范围。根据具体情况,也可以采取远程取证的方式。
    8.当事人对破坏技术措施的案件可以如何主张与举证?
    答:原告主张被告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构成侵权,可以围绕如下事实提供证据:
    (1)原告采取了技术措施;
    (2)一般用户通常无法避开或者破解该技术措施;
    (3)被告实施了破坏或避开技术措施的行为。
    9.当事人可以如何举证证明软件移植抗辩?
    答:针对原告主张的侵权行为,被告如抗辩其被诉侵权软件系被告学习研究原告计算机软件的技术方案后,根据该技术方案采用其他编程软件重新编写计算机软件的,可以围绕以下事实进行举证:原告、被告分别采用了具有重大差别的编程软件,双方的计算机软件在表达形式方面具有实质性差异,等等。
   
三、计算机软件合同纠纷案件
    10.当事人可以提交哪些有关合同内容的证据?
    答:当事人可以提供完整的有关合同内容的证据:包含合同正文、附件和补充协议,以及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协商一致达成的变更、新增内容。
    11.当事人可以如何举证证明合同效力?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18:50:0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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