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篇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一般期限和特殊期限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一般期限和特殊期限  1.《行政复议法》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9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十六号公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其中包括一般期限和特殊期限。申请行政复议的特殊期限为“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其中的“法律”专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也就是说,只有法律才能作出除外规定,法规、规章等作出的与《行政复议法》相抵触的期限规定一律无效。同时,法律规定的
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才能除外,即法律规定的复议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则以该法律规定的较长期限为准,若少于60日的复议期限,则一律按《行政复议法》规定的60日期限执行。
也就是说,单行法律规定的申请复议期限短于60日的,在行政复议法施行后申请期限一律按照60日计算;
单行法律规定申请复议期限长于60日的,按照单行法律规定的复议期限计算。法律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申请复议期限,不管是多于还是少于60日的,都应适用60日期限。
举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8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一号公布自1989年4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对没收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和的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该按照60日申请复议。
《专利法》第四十一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
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
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专利法规定3个月超过60日)
2.同理,《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
除外。
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般期限可分为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一般期限与不服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一般期限两种。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
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例] 1995年田某向原国家专利局申请A发明专利,次年4
月与胡某签订“关于创办B厂协议书”。在田某不知情的情况下,1998年4月20日某区工商局根据胡某的申请向胡某颁发了B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胡某为法定代表人。1999年5月11日,某区工商局根据B厂的申请注销了该厂的登记。2000年10月20日田某向某区工商局了解B厂情况,同年11月2日该局告知该厂登
记、注销情况。2003年7月31日国家专利行政部门授予田某A专利权并予以公告。2004年8月10日,田某以某区工商局向胡某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行为侵犯其专利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田某是否符合起诉期限的规定?2000年11月2日起6个月内。
特别期限是指为行政诉讼法所认可的,其他单行法律所规定
限的规定。按单行法律的规定期限。
例子:《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诉讼法》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仍然强调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
会制定的法律才能作出除外规定。
篇二:行政复议期限和行政诉讼时效的解析
行政复议期限和行政诉讼时效的解析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赵健律师
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区别
(一)处理机关不同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处理机关是不同的,前者是行政机关,后者是人民法院,即司法机关。
(二)性质不同
处理机关的不同决定了它们行为性质上的区别: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行为属于行政行为,它是一种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制度,对相对人来说,这是一种行政救济的手段;而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活动属于司法活动,是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活动,是人民法院行使司法权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对行政相对人来说这是一种诉讼救济的手段。前者受行政程序法即行政复议法调整,后者则受诉讼法即行政诉讼法支配。
(三)受案范围不同
人民法院所受理的行政案件,只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案件,而复议机关所受理的既有行政违法的案件,也有行政不当的案件。也就是说,凡是能够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争议,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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