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规定,经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同意,农业部常务会

按照《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经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同意,农业部常务会议决定,近期开展第四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工作。这次认定工作在参照前三批认定工作办法的基础上,采取“名额分配、等额申报、专家评审、媒体公示、联席会议认定”的方式进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申报程序
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申报程序按照《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一)申报企业直接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对企业所报材料进行审核;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要将拟申报企业,在认真征求发展改革委、财政、商务、人民银行、税务、证券监管、供销合作社及农业(畜牧、渔业、农垦)等部门意见后,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领导同意,按规定正式行文向农业部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推荐第四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候选企业名单,并附审核意见、相关材料和征求有关
部门意见的工作情况。
中央直属企业申报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仍按照属地化原则执行,不占地方名额;中央直属企业的下属子公司申报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由所在省(区、市)组织推荐,占当地申报名额。对于异地带动农户的跨区域经营企业仍按属地化原则,在企业或基地所在地申报,占当地申报名额。计划单列市申报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占其所在省名额。
各地在组织申报第四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工作中,要严格评审标准和工作程序,认真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真正把那些发展潜力大、带动农户增收效果好、产品质量安全水平高、社会责任感强的企业推荐上来,确保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竞争力、影响力和带动力。
二、 申报时间及材料
请各省(区、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于1215日前将以下材料报农业部农业产业化办公室。
(一)按照申报名额(具体名额见产业化办公室函)填写申报第四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情况汇总表(见附件1),该表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同时通过农业信息网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
点龙头企业网上填报系统》(网址和密码见产业化办公室函)报送农业部农业产业化办公室。
(二)报送申报企业申请书2份(格式见附件2),主要内容包括:
1.申报企业情况表;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情况介绍(1500字左右);4.银行出具的该企业的信用证明(在有效期内);5.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该企业2006年资产负债表与损益表;6.农经部门出具的企业与农户利益关系证明;7.企业所在地县(市、区)税务部门出据的近两年内纳税情况证明(有无存在偷漏拖欠税的问题);8. 产品质量安全情况证明(无公害、绿食品、有机、ISO9000质量认证等);9. 企业所在地县(市、区)环保部门出据的环保证明;10.科技成果、专利或有关部、省级认定的证明材料;11.权威机构出具的行业排名证明。其中前9项为必备材料,后2项可根据企业情况据实出具。
三、 申报工作要求
(一)严格按照分配名额进行等额申报,不得超报。凡超报的,退回重新申报。
(二)申报企业要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果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申报资格。
(三)在申报和评审期间,部产业化办公室不受理有关来人来访。
邮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
单位名称:农业部农业产业化办公室
100026
联系人:康志华、陈光祥
电话:6419316364193140(传真)
附件:1.申报第四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情况汇总表;
2.申报第四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申请书;
3.填写说明。
二○○七年十月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23:33:2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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