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

1、法律规范:国家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具体规定权利、义务以及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
2、推定行为是指当事人用语言文字以外的有目的的、有法律意义的积极活动来表达他的意志。
3、法律事实:是指法律所确认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设立、变更和终止的客观现象。
4、担保物权:是指以确保债务清偿为目的,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上所设定的一种物权,也就是确保债权的履行为目的之物权。
5、委托代理:是指按照被代理人委托授权而产生代理权的代理行为,也称授权代理或意定代理。
6、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
7、转代理:是指代理人未经被代理人的同意擅自将被代理事物转托他人,由他人所实施的代理行为。
8、表见代理:是指无权代理人因与本人有一定关系,而使第三人信其有代理权,因而与他进行民事行为。
9、格式合同:格式合同又称标准合同,是指合同条款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对方当事人只能全部接受或者一概拒绝,不能就个别条款进行商洽的合同。
10、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以自己的名义代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现有债权的权利。
11、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
12、预期违约: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13、要约是指当事人一方以一定条件订立合同为目的,而向对方提出确定的意思表示,也就是希望和对方订立合同的一种意思表示,即订约提议。
14、承诺:是指受要约人明确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即接受提议。
15、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约定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16、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而作出的意思表示。
17、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后、履行完毕前由双方当事人依法对原合同的内容所进行的修改。
18、债:是指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19、抵押: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财产所有权,而提供担保的财产,当到期债务不履行时,可将其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金优先受清偿的权利。
20、专利权:就是确认发明人对其发明成果,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内享有独占权,也就是垄断权。
21、职务发明:是指工作人员因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22、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用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23、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拒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诉讼时效暂停。
24、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为法定事由的发生致使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期限全部归于无效。
25、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人民法院系统内部上下级人民法院在管辖上的分工,即确定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范围和权限
1、对默示行为的推定原则有哪些?
(1)一般情况下,对行为人的默示不能推定为某种意思表示(2)有法律规定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3)对没有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一方的默示不得推定为某种意思表示,但默示方与明示方意思表示有配合动作的除外(4)对有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一方有明示义务而不明示的按照另一方的意思表示进行推定(5)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明示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本人同意
2、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特殊侵权行为有哪些?
(1)无行为能力及行为能力受限制的人造成的损害(被监护人受损害的行为)(2)法人的赔偿责任(企业法人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赔偿责任)(3)高度危险的作业加重责任(4)污染环境的赔偿责任(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6)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3、依据债的发生根据,债有哪几种?
答:合同之债、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引起债的发生的法律事实就是债发生的根据。发生债的法律事实主要有以下四种:
(1)合同,指基于当事人各方订立的合同而发生的债。
(2)侵权行为,指当事人一方因过错侵害他人人身或财产权利造成他方损失时,在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发生的债。
(3)无因管理,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财务,使他人收到
利益或者避免利益受到损失的行为。
(4)不当得利,指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有损他人而使自己获得利益。
4、 什么是无效合同?其表现形式有哪些?
答:是指合同虽已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共利益而被确认无效的合同。表现形式:(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5、 什么是可撤销合同?行使撤销权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可撤销合同是指合同已经依法成立,但存在法定情形,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的合同。
注意问题:(1)利益受损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撤销或者变更该合同;(2)撤销权的行使期限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3)可撤销合同被撤销后,从撤销权行使之日起,自始无效。
6、 什么是效力待定合同?其表现形式有哪些?
答: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合同生效的要件,其法律效力能否发生尚待确定的合同。表现形式:(1)合同主体资格不合格者订立的合同;(2)无代理权人订立的合同;(3)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
7、简述合同法关于要约的撤回与撤销的相关规定。
  要约可以撤回,这是指要约人发出要约后,又要撤回自己所发出的要约。但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中规定对方必须在一定时间内同意签订合同的,则在此期限内要约人不得撤销或者变更要约的内容。
我国合同法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要约撤回只能适用于要约没有效力的情况下,而要约撤销则适用于要约已经发生效力的情况下。
8、 简述合同代位权行使的条件。
答:(1)代位权的行使必须经过诉讼(2)法律允许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直接起诉第三人(3)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及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都是到期债权(4)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是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5)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及不行使到期债权属于主观故意而非客观障碍。
9、 简述合同撤销权行使的条件。
答:(1)债务人有赠与、低价转让及单方免除第三人债务等处分其财产的行为,并且这一行为减少了债务人的责任财产(2)债务人有偿低价转让其财产情况下,第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行为将导致债务人无力清偿债务(3)对无偿处分行为则不问第三人的主观动机,均得撤销(4)撤销权必须自债权人知道或应该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
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10、 合同约定不明的履行规定是什么?
答: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有行业标准的,按行  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11、 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法定解除的情形有哪些?
答:(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
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12、 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哪些财产不得设立抵押?
答:(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例外:a、乡镇村企业的地使用权和厂房同时抵押,b、承包经营的荒山、荒沟等荒地经包发方同意可以抵押。)(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13  简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4)未
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14  什么是诉讼时效?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的情形有哪些?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请求保护他的民事权利,法律规定消灭其胜诉权的一种制度。
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的情形有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01:45:1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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