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高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17)》全文

北京高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17)》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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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北京高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17)》
IPRdaily导读:为提高专利民事案件的审判水平、解决审判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统一裁判标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总结审判工作经验,在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基础上,于日前对《专利侵权判定指南》(简称《判定指南》)进行了修订。4月2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正式对外公布了新修订的《判定指南》(中、英、日文版)。
《判定指南》共153条,2.1万字,涉及专利审判中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保护范围确定及侵权判定、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确定及侵权判定以及侵权行为的认定和专利侵权抗辩等六个部分,系统完整地对权利要求解释原则、对象、方法以及侵权判定规则、侵权行为的认定及抗辩作出规定,并首次对目前我国专利司法实践中标准必要专利、图形用户界面等热点问题作出规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17)》
一、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
(一)确定保护范围的解释原则
1、专利权有效原则。在权利人据以主张的专利权未被宣告无效之前,其权利应予保护,不得以该专利权不符合专利法相关授权条件、应被宣告无效为由作出裁判。但是,本指南另有规定的除外。专利登记簿副本,或者专利证书和当年缴纳专利年费的收据可以作为证明专利权有效的证据。
2、公平原则。解释权利要求时,不仅要充分考虑专利对现有技术所做的贡献,合理界定专利权利要求限定的保护范围,保护权利人的利益,还要充分考虑权利要求的公示作用,兼顾社会公众的信赖利益,不能把不应纳入保护的内容解释到权利要求的范围当中。
下列情形属于不应纳入保护范围的内容:
(1)专利所要克服的技术缺陷的技术方案;(2)整体上属于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
3、折衷原则。解释权利要求时,应当以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内容为准,根据说明书及附图
、现有技术、专利对现有技术所做的贡献等因素合理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既不能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拘泥于权利要求书的字面含义,也不能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扩展到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专利申请日前通过阅读说明书及附图后需要经过创造性劳动才能联想到的内容。
4、符合发明目的原则。在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不应将不能实现发明目的、效果的技术方案解释到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中,即不应当将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结合本领域的技术背景的基础上,在阅读了说明书及附图的全部内容之后,仍然认为不能解决专利的技术问题、实现专利的技术效果的技术方案解释到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内。
(二)解释对象
5、审理侵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件,应当首先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所确定的内容为准,也包括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相等同的技术特征所确定的内容。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应当对权利人作为权利依据所主张的相关权利要求进行解释,并对该权利要求进行技术特征的划分。
6、权利要求书有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权利人应当在起诉状中载明具体的权利要求。起诉
状对此未记载或者记载不明的,应当要求权利人明确;经释明,权利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不予明确的,可以裁定驳回起诉。
7、权利人主张以从属权利要求确定保护范围的,应当以该从属权利要求记载的附加技术特征及其直接或间接引用的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一并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8、技术特征是指在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中,能够相对独立地执行一定的技术功能、并能产生相对独立的技术效果的最小技术单元。在产品技术方案中,该技术单元一般是产品的部件和/或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在方法技术方案中,该技术单元一般是方法步骤或者步骤之间的关系。
9、在一审判决作出前,权利人所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权利人没有及时变更主张的权利要求的,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被宣告无效的权利要求的起诉。
有证据证明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上述权利要求无效的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的,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
权利人另行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行政判决书送达之日起计算。有证据证明在行政诉讼期
间被诉侵权行为一直在持续的,权利人另行起诉时可以就此主张权利。
10、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在终审判决作出前,一审判决所依据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一般应当撤销一审判决,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被宣告无效的权利要求的起诉。但是,有证据证明专利权人在法定期限内针对无效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在综合考虑在案证据、涉案专利技术难度、被告抗辩理由等因素的情况下,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中止二审案件的审理。
有证据证明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上述权利要求无效的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权利人另行起诉的,在没有新的事实的情况下,应当参照原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做出判决。
(三)解释方法
11、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应当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权的专利文本或者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及相关的确权行政判决所确定的权利要求为准。权利要求存在多个文本的,以最终有效的文本为准。
12、解释权利要求应当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角度进行。
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是一种假设的“人”,他能够获知该领域中所有的现有技术,知晓申请日之前该技术领域所有的普通技术知识,并且具有运用该申请日之前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
所属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不是指具体的某一个人或某一类人,不宜用文化程度、职称、级别等具体标准来参照套用。当事人对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是否知晓某项普通技术知识以及运用某种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有争议的,应当举证证明。
13、对权利要求的解释,包括但不限于澄清、弥补和特定情况下的修正三种形式,即当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所表达的技术内容不清楚时,澄清该技术特征的含义;当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存在瑕疵时,弥补该技术特征的不足;当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之间存在矛盾等特定情况时,修正该技术特征的含义。
14、一般应当将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所表达的技术内容作为一个整体技术方案对待。独立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特征部分以及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部分、限定部分记载的技术特征,对于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

本文发布于:2024-09-23 01:36:0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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