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信通信系统(中国)有限公司诉复审委第三人广州桑瑞通信设备有_百度文 ...

京信通信系统(中国)有限公司诉复审委第三人广州桑瑞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专利无效宣告纠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2)一中知行初字第253号
行政判决书
原告京信通信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科学城神州路10号。
法定代表人霍东龄,董事局主席。
委托代理人闵磊,北京立方(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可。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10-12层。
法定代表人张茂于,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雪飞,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毛?,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第三人广州桑瑞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科学城香山路3号副楼第三层303室。
法定代表人张翔,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致煌,广东广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邝安。
原告京信通信系统(中国)有限公司(简称京信公司)不服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2011年7月28日作出的第1696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16965号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1年12月28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广州桑瑞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简称桑瑞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2012年4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京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闵磊、朱安,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张雪飞、毛?,第三人桑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致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16965号决定系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京信公司就第200830057016.1号、名称为“排气管式天线”的外观设计专利(下称本专利)提起的无效宣告请求所作出。专利复审委员会在该决定中认定:
一、关于证据
证据 1-8 均为公开日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的专利文献,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证据 1-8 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证据 1-8 可作为用于评述本专利权利要求的创造性的证据使用。
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本专利的说明书第2页最后一行和第3页最后一段中有如下记载“开关部件2的开关21一端与常闭顶杆13相接”,“本实用新型使用时,转动开关部件2的开关座21,常闭顶杆13向下运动,
副弹簧12被压缩,燃料从进气接头11进入,后经杆轴向平面131与进气接头11形成的空间流入阀芯部件7内”。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阅读以上文字记载的内容并结合附图1的描绘可确定,开关部件2整体上大致为圆柱体,开关座21为圆柱体外表面上的逐渐伸出的突出部,当转动开关部件2时,常闭顶杆13的顶端被开关座21的外表面抵顶着向下移动,压缩副弹簧12,从而打开本专利的气相稳压装置的流路。由此可见,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能够理解开关部件2的结构并实现开关部件的功能。因此,对于京信公司关于本专利的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主张不予支持。
三、关于《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将证据1公开的技术方案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比,两者之间的区别如下:
a. 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开关部件与进气部件相接,开关部件又与阀芯部件相接”,开关部件的动作能够打开或关闭进气部件中的流体通路;而证据1中开关部件与调压部件相接,不与进气部件及阀芯部件相接,开关部件的动作在阀体内阻断流体通路,因此证据1与本专利的开关部件与其他部件之间的位置关系和工作原理不同。
b. 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副阀体上有一通孔,通孔与调压部件相通,又与大气相通”,能够在海拔高度变化或环境温度变化导致大气压力变化时使调压部件带动阀芯部件7的顶杆71轴向移动,从而改变燃料进入量,能够解决燃料燃烧不稳定的技术问题;证据1的上阀体(相当于本专利的主阀体)上设有通孔,该通孔的作用是当输出压力偏高时,使流体通过该通孔溢出,因此两通孔的位置和作用不同。
c. 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调压部件装在副阀体上,而证据1中调压部件装在上阀体(相当于本专利的主阀体)上,因此两阀的调压部件的安装位置不同。
证据2、证据3及证据4中均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中的a、b两点。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 1 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证据1和证据3的结合、证据1和证据4的结合具有《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7是独立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在本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7也具有《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上述理由,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16965号决定,维持本专利权全部有效。
原告京信公司诉称:一、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有关规定。本专利说明书记载了“开关部件2的开关座21一端与常闭顶杆13相接,本实用新型使用时,转动开关部件2的开关座21,常闭顶杆13向下运动,副弹簧12被压缩,燃料从进气接头11进入,后经杆轴向平面131与进气接头11形成的空间流入阀芯部件7内”。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文字部分和附图部分无法看出开关部件2的结构和工作原理,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理解本专利的结构,因此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有关规定。二、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第16965号决定认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3点区别技术特征:a、证据1与本专利的开关部件之间的位置关系和工作原理不同。b、证据1与本专利中通孔的位置和作用不同。c、证据1与本专利中调压部件的安装位置不同。原告认为证据1中的开关部件与本专利中的开关部件是等同的;证据1与本专利中的调压部件的安装位置是相同的,都是安装在副阀体上。证据1与本专利的区别技术特征仅在于“副阀体上有一通孔,通孔与调压部件相通,又与大气相通”。1、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证据2中公开了“阀体中波纹管的外腔(D)由导孔(16)与外界大气相通,使波纹管运动时不受D、E腔内的压缩空气的阻力影响”,其技术效果也是为了部件与大气相通,使得部件上的压强与大气压强保持相同,起到稳压作用。将
证据1与证据2相结合很容易得出本专利的技术方案,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2、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证据3公开了一种燃气混合阀,上膜片(3)上侧通过通孔(14)与大气相导通。该技术特征在证据3中的作用与在本专利中的作用相同,都是使相通部分的压强与大气压强保持相同,起到稳压作用。将证据1与证据3相结合很容易得出本专利的技术方案,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3、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证据4公开了上阀体(4)上设有一与外界大气相通的通孔,其技术效果也是为了部件与大气相通,使得阀芯和阀芯座间阀口的开度能随水汽样品的压力流量变化而自动调节,达到保持水汽样品流量恒定的目的。将证据1与证据4相结合很容易得出本专利的技术方案,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三、本专利权利要求2-7不具备创造性。综上,请求法院依法撤销第16965号决定,并重新作出无效宣告审查决定。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05:41:2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17tex.com/tex/2/458034.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专利   部件   证据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19-2024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易纺专利技术学习网 豫ICP备2022007602号 豫公网安备41160202000603 站长QQ:729038198 关于我们 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