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知识产权局规范专利行政执法自由裁...

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知识产权局规范专利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公布日期】2017.11.23
【字 号】穗知规字〔2017〕3号
【施行日期】2017.11.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专利其他规定
正文
 
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知识产权局规范专利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
 
穗知规字〔2017〕3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监督行使专利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确保专利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局修订了《广州市知识产权局规范专利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现予印发。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2017年11月23日
 
广州市知识产权局规范专利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监督行使专利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确保专利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专利条例》《专利行政执法办法》《广州市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广州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专利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是本局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专利行政执法过程中,结合具体情形进行判断并做出处理的权力,包括行政裁决自由裁量权、行政强制自由裁量权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第三条实施专利行政执法自由裁量行为,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平等对待当事人,在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相似的情况下,给予基本相同的处理,确保专利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合理性。
  自由裁量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允许社会公众查询。
  第四条 本局建立专利行政执法投诉制度和专利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监督审查指导制度,局执法监督处负责专利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具体行使。
  局政策法规处对重大专利行政执法行为进行审查;对一般专利执法行为进行抽查;对受举报投诉的专利行政执法案件进行核查,对自由裁量权行使明显不当的提出整改意见。
 
第二章 分则
  第一节 行政裁决
  第五条 本局负责处理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专利侵权纠纷。
  第六条 请求本局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二)有明确的被请求人;
  (三)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事实、理由;
  (四)当事人之间无仲裁约定且未向人民法院起诉;
  (五)属于本局管辖和受理范围。
  第一项所称利害关系人包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专利权人的合法继承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中,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提出请求;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专利权人不请求的情况下,可以单独提出请求;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普通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不能单独提出请求。
  第七条 请求本局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应当提交请求书及下列证明材料:
  (一)主体资格证明,即个人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单位应当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明副本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专利权有效的证明,即专利登记簿副本,或者专利证书和当年缴纳专利年费的收据。
  请求人是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当事人的,应当履行相关证明手续;请求人是外国当事人的,应当向专利行政部门提供符合我国法律要求形式的身份证明,拒不提供的,不予受理。请求已经受理的,专利行政部门可以要求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补充提供相关资料,期满无正当理由仍未提供的,可以驳回请求。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本局可以要求请求人出具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
  请求人应当按照被请求人的数量提供请求书副本及有关证据。
  其中请求书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的姓名和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
  (二)被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三)请求处理的事项以及事实和理由。
  有关证据和证明材料可以以请求书附件的形式提交。请求书应当由请求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八条 本局应自收到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等有关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请求人。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本局办理侵权纠纷案件,应指定3名以上单数承办人员处理。
  第九条本局应在立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请求书及其附件的副本送达被请求人,要求其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并按照请求人的数量提供答辩书副本。被请求人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本局进行案件处理。
  被请求人提交答辩书的,本局应在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请求人。
  第十条本局对专利侵权案件进行口头审理,但案件事实清楚,当事人双方争议不大的,可以不进行口头审理。进行口头审理的,应至少在口头审理3个工作日前将口头审理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或者未经允许中途退出的,对请求人按撤回请求处理,对被请求人按缺席处理。
  第十一条本局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意愿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的,自行签订和解协议书。经一方当事人请求,本局可以对和解协议书的内容进行审核,对其中合法、有效的且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进行确认并制作行政调解书,加盖公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第十二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以相同或者具有等同技术特征的技术方案实施其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或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实施其外观设计专利的,认定为侵权行为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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