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关于专利复审及无效审查标准适用若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关于专利复审及无效审查标准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意见(2)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17.10.11
【字 号】
【施行日期】2017.10.11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利诉讼
正文
 
关于专利复审及无效审查标准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意见(2)
 
2017年10月11日
  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讨论确定,现就专利复审及无效审查标准适用的几个具体问题,解答如下:
  一、创造性审查中要避免的“四个误区”是什么?
  第一,在选择最接近现有技术的时候,判断主体应该认识到最接近现有技术不一定是发明人进行发明构思时真正的起点,而仅是评价发明的起点之一,只要与发明人所关注的特定技术问题存在合理的关联性即可。第二,技术领域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需要解决技术问题的时候,可以去相同、相近、相关的领域寻启示,技术领域的区别并不构成创造性判断的绝对限制,仅是考查发明高度的因素之一。第三,不能机械地评价区别
技术特征所达到的技术效果,应把区别技术特征放在技术方案中整体评价。第四,“三步法”是创造性评价的一种最常用方法,但是不能机械地适用“三步法”。
  二、如何合理概括涉案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首先,说明书明确记载的,以及说明书未明确记载但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认的区别特征所能起到的作用及效果,都可以作为确定发明实际解决问题的依据。其次,确定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每一个区别技术特征带来的技术效果均应予以考虑。如果多个技术特征相互配合得到某种技术效果,技术特征之间存在协同作用,则应将这些特征作为一个整体考虑。最后,确定技术问题时还应当考虑发明的目的。
  三、对无效复审阶段电子证据的审查重点考虑哪些因素?
  (1)公证书的制作过程;
  (2)该网页及其发布时间的形成过程;
  (3)管理该网页的网站经营者资质和信用状况;
  (4)经营管理状况;
  (5)所采用的技术手段等相关因素;
  (6)当事人的举证能力;
  (7)结合其他证据。
  审查机关应该在全面客观审核证据的基础上,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以上因素进行逻辑推理和判断,来认定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
  四、专利授权与诉讼阶段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的外文证据是否应提供中文译文?
  (1)在授权程序中,专利复审委员会无需向专利申请人提供中文译文,但是对于决定采纳的外文对比文件内容应当进行翻译,并直接记载在决定正文中,上述作法应符合听证原则。
  (2)根据行政诉讼证据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时应当提交中文译本。因此,专利复审委员会在行政诉讼阶段应该提交所采用外文证据的中文译本,以符合外文证据的形式要求。

本文发布于:2024-09-25 20:36:1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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