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专利权部分无效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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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专利权部分无效是什么意思

是什么意思呢,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无效情况又有哪些呢.只要你好好阅读接下来文章的有关内容,希望你的问题能够迎刃而解.
定义
专利法所称的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的产品通常应当是唯一的,一件外观设计专利通常也只是保护一件产品的一项外观设计,故绝大多数外观设计专利并不存在部分无效的情形.但是,当系由多个部件组合形成时,则可能存在部分无效的情况.
案列
在中山市特x电器有限公司简称特x公司诉专利复审委员会及第三人广州申x电器有限公司简称申x公司一案中,申x公司系名称为“多功能榨汁机”的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利人,该专利由主机与部件1~4组成,但主机与部件1~4均不能单独使用,且主机与部件1~4也不能同时组装使用,通常是主机与部件1和2的组合、主机与部件3组合、主机与部件4组合使用,且这三种组合分别构成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三件产品,这三件产品也是习惯上同时出售的产品.特x公司以在先专利与本专利具有相同的外观设计,本专利为现有设计中公知产品的组合,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为由,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本专利无效.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本专利属于成套产品,其主机与部件1和2的组合构成的产品外观与对比文件公开的产品外观相近似,主机与部件3组合、主机与部件4组合分别构成的产品外观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产品外观不相同也不相近似.专利复审委员会决定宣告本专利部分无效,即主机与部件1和2的组合构成的一件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维持主机与部件3组合、主机与部件4组合构成的两件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有效.一审法院维持了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成套产品通常是指由两件以上各自独立的产品组成的产品,其中每一件产品有独立的特性和使用价值,而各件产品组合在一起又能体现出其组合使用的价值.专利复审委员会一方面认定本专利主机、部件1~4均不能单独使用,即没有独立的使用价值,另
一方面又认定本专利属于成套产品,显然不当.本专利的特殊性在于,虽然本专利的主机、部件1~4均不能单独使用,但主机可以分别与部件1和2、部件3、部件4组装构成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三件产品,即部件1和2与部件3、部件4可以非同时共用同一个主机,而这三件产品习惯上又是同时出售的产品.本专利的产品实际上应当是上述三种组合后分别形成的三件产品,而不是本专利附图中的主机、部件1、部件2、部件3、部件4本身,故应当根据上述三种组合分别确定本专利的保护范围.因此,本专利的保护范围应由主机与部件1和2的组装、主机与部件3的组装、主机与部件4的组装共同形成.由于本专利主机与部件1和2的组合形成的产品外观与对比文件1在先公开的外观设计相近似,主机与部件3的组合、主机与部件4的组合分别形成的产品外观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外观设计不相同也不相近似,故主机与部件1和2的组合应不属于本专利的保护范围.二审法院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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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4-09-25 12:27:2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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