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利转让的三个阶段及其法律效力(专利知识讲座171)韩晓春_百度文 ...

专利知识系列讲座
韩晓春
171、专利权转让的三个阶段及其法律效力
涉及专利的权利转让包括三个阶段上权利的转让,即申请日前权利的转让、申请日后权利的转让和授权后权利的转让。
1、申请日前权利的转让。申请日前的权利是什么权利呢?应当认为,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发明人一旦完成了发明创造,如果是职务发明,单位就取得了申请专利的权利。如果是非职务发明,则发明人取得了申请专利的权利。即在申请专利以前产生的权利,叫做“申请专利的权利”。这时该权利的转让,双方当事人签订书面合同就可以了,而不必在专利局登记。申请专利的权利也是一项民事财产权,但当事人签订转让权利的书面合同时,该技术应当仍处于保密状态,否则在申请日前的公开,将破坏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基于专利制度实行先申请原则,故在不同的人同时或先后作出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情况下,要看谁先提出专利申请,先提出申请的人,其申请专利的权利才可以转化为真正的专利权。因此,在申请日以前如果发生权利的转让,该转让行为不能对抗第三人。即转让合同的受让方,如果后提出专利申请,不能对抗先提出专利申请的人。
2、申请日以后、授权前的权利转让。在申请日以后授权以前的财产权,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在称谓上叫做专利申请权。此时发生的权利转让,即是专利申请权的转让。而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专利申请权的转让,不仅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而且,还应当在专利局进行登记,专利申请权的转让,经登记后生效。那么,专利申请权的转让是否可以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呢?应当认为产生这样的法律效力。即受让到专利申请权的人,同时还享受该申请的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基于优先权日的法律效力包括对抗第三人,即在优先权日以后他人提出的相同主题的专利申请,将被驳回。或者即使授予专利权,也会被无效。因此,专利申请权的受让人,自然具有上述对抗第三人的权利。
3、授权后的权利转让。授权后的权利转让,就是专利权的转让。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和专利申请权的转让一样,需要专利局登记才生效。显然,专利权转让的受让人,也具有对抗第三人的能力。即受让的新的专利权人,可以该专利权的优先权日或者申请日,对抗在优先权日或者申请日以后他人提出的相同主题的专利申请。
4、申请权和专利权转让登记的法律效力。
在我国,涉及专利并且需要在专利局登记或备案的合同有:专利申请权
转让合同、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质押合同。笔者认为,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对上述合同的登记制度尚不完善,而上述合同
登记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涉及到权利受让人、被许可人、及其他经登记的权
利人的保护问题,涉及到专利权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实现问题,进而还涉及到专利技术如何由潜在的生产力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问题,其实质意义远远超过对合同的管理和手续上的要求。
我国专利法第10条对转让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规定了三个要件:一是要以书面形式进行;二是要进行登记;三是合同在登记后生效(1985年和1993年生效的专利法第10条规定,权利转让从公告后生效,2001年生效的专利法及现行专利法规定为登记后生效)。但如何理解登记后产生的法律效力则是需要探讨的问题,我国合同法将合同的效力分了两个层次,即合同的成立和合同的生效(注)。合同法规定合同一经双方当事人签订,即告成立。在一般情况下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是同时发生的,在同时发生的情况下合同的成立也是合同的生效,没有必要将二者再加以区分。但在特殊的情况下,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在时间上表现为成立在先而生效在后,如附条件与附期限的合同、及法律规定需要登记才能生效的合同,此时就必须区分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法律含义。专利申请权与专利权转让合同属于法律规定需登记方才生效的合同,因此属于先成立后生效的合同。那么,如何理解该种合同的“成立”呢?我国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合同成立的法律意义何在呢?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即应当理解为合同成立之日起无论合同最后是否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不得反悔的法律上的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均不得任意
变更该合同内容。这种约束力如果用民法中的“债权”这个概念来表述,即为合同一经成立,双方当事人就互为债权人和债务人。以专利权转让合同来讲,合同一经成立,专利权的出让人有义务“交付”专利权,即协助受让人将合同进行登记,此种义务即为债务。但其又具有按合同收取报酬的权利,收取报酬的权利即为债权。受让人则有按合同支付报酬的义务,同时也有要求出让人协助将合同进行登记以“交付”专利权的权利,而该权利也为债权,所谓债权是指要求特定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请求权。由此看来,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转让合同一经签订,或合同一经成立,就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了债的法律关系。但合同签订后的登记将产生怎样的法律效果呢?应当认为,所谓“登记后生效”,应当是指合同“标的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在登记后发生所有权的转移,而不是指合同登记后才对双方产生约束力。本来,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一般动产所有权的转移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以标的物的交付为所有权的转移),即所有权可以在合同签订时就发生转移,也可以在交付时所有权转移。专利法之所以规定转让合同登记后生效,意在于排除当事人自由约定的权利,这是出于专利权是无形财产权,无形财产本不存在“交付”问题,如果不经登记就发生所有权的转移,将无法体现无形财产“占有”的法律状
态,并实现所有权转移的“公示”,以维护权利人及公众的利益。因此,法律强制性规定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转移必须经登记才得以发生、即登记后生效。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均是财产所有权,在民法学界所有权被认可为物权,所有权转移就是物权的转移,知识产权也应适用民法物权的基本原则。民法中物
权登记行为将产生物权变动(包括物权权能的产生)的法律后果,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转让合同经登记亦使受让人的请求权——债权,转变为所有权——物权,因此可以说申请权和专利权转让合同的登记也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后果。由此可以将合同的签订成立与合同的登记生效产生的法律效力分别概括为:合同的签订成立产生债权法律关系,合同的登记生效则产生物权变动法律关系,这就是专利权转让合同登记所产生的法律效力。将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转让合同登记的法律效力区分为债权的产生和物权的变动这两层效力有重要的意义,它可以明晰权利转让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障财产权的交易安全,尤其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作为无形财产权,其交易的安全与否将会直接影响到社会经济的正常流转。如专利权人甲将其专利权“一物卖二主”,其先与乙签订转让合同,在尚未登记时,后又与丙签订转让合同(丙不知甲与乙之间的合同),并且将与丙签订的转让合同进行了登记。丙经登记后由债权人变为物权人,根据民法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则,此时乙无权得到专利权。但由于甲与乙的合同已经成立,双方之间已经产生了债的法律关系,甲的行为构成违约(甲对乙仅构成违约,而不构成侵权,因为在登记前,甲仍然是专利权的所有人),故乙有权以债权人的身份追究甲的违约行为,如要求甲赔偿损失,这样的处理将是公平的。既保证了交易的安全——确保取得财产所有权的善意第三人丙不必处于其财产随时被追夺的境地(丙如果与甲恶意串通或明知甲一物卖二主则另当别论);又能实现交易公平——惩罚甲的违约行为。如果我们不这样处理问题,否认合同成立产生债权发生的法律关系,或者否认合同登记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关系,则要么会损害交易的公平性、要么会损害交易的安全性,最终会损害经济活动的正常流转。
注:见我国合同法第8条、32条、44条
(查阅讲座全文请搜索“专利知识讲座韩晓春”)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12:39:2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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