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第一条 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信息联络,鼓励科技创新,培育和扶持一批对全市科技经济发展起带动作用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点单位,根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淄政办发〔2004〕7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辖区内的外商、重点企业、专利明星企业及市发明协会会员单位均可申报保护知识产权信息联络单位。 第三条 申报条件:凡达到下列标准的可纳入淄博市保护知识产权信息联络单位范围:
一、企业领导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有一名企业领导分管知识产权工作,并已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配备了专职工作人员,负责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二、企业已建立较为健全规范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激励机制。企业的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工作制度化,企业管理层及研发人员、员工的培训面较广。
三、企业重视知识产权信息化建设和专利信息利用,已建立知识产权信息利用渠道、科技开发专利检索制度,研发人员能够使用知识产权信息网络,会查阅和分析知识产权文献。
四、企业知识产权申请的数量和质量逐年提高,知识产权申请量的年增幅高于全省平均增幅,年增长量达20%以上,其中包含有一定数量的原创性专利技术,专利技术转化率达50%以上。
五、企业重视自身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对新技术新产品应及时申请专利,企业的商业秘密能够采取积极有效地措施加以保护。未发生过假冒他人专利行为,无恶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
六、企业对知识产权工作的投入应逐年增加,认真落实专利法奖励政策。建立建全知识产权考核、奖励制度,能按照专利法及实施细则对专利工作突出的发明人、设计人给予奖励或表彰。
第四条 按照自愿原则由企业申报保护知识产权信息联络单位,并填写《淄博市保护知识产权信息联络单位呈报表》一式三份,报市知识产权局。申报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
第五条 由市公安局、市知识产权局对申报单位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淄博市保护知识产权信息联络单位"范围,予以挂牌。
第六条 市公安局、市知识产权局对联络单位,在工作上定期给予业务指导和培训,帮助企业分析研究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指导企业制定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充分发挥公安机关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工作的职能作用,利用知识产权部门查处假冒、冒充专利和调处专利侵权纠纷的职能,切实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保护知识产权信息联络单位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制定联络员日常联系制度,建立信息联络勾通渠道,及时与由市公安局、市知识产权局进行信息交流,进一步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市公安局、市知识产权局每年召集一次保护知识产权信息联络单位联络员联席会议,同时进行检查,符合条件的予以保留,不符合条件的予以摘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