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招标文件条件设置的23个问题,知道了不吃亏!

关于招标⽂件条件设置的23个问题,知道了不吃亏!
采购需求直接决定采购活动成败。具体⽽⾔,采购需求是指采购⼈为实现项⽬⽬标,
拟采购的标的及其需要满⾜的技术、商务要求。⼩编汇总梳理了财政部⽹站关于采购需求
的⽹友留⾔咨询及答复,希望为业界同仁提供参考借鉴。
Q1
请问政府采购中,已作为项⽬需求论证的专家,能否评审同⼀项⽬的采购?
是否需要回避?
A
⽬前,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并未对参与项⽬需求论证的专家参加同⼀项⽬的评审做出禁⽌性规定。
Q2
在货物(设备)招标⽂件中,能否在技术需求中列举3个或3个以上的参考品牌(或设备核⼼组件的3个或3个以上参考品牌),要求供应商按参照或相当于
上述品牌或档次选⽤质量相当的产品投标?
A
采购⽂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资格条件、商务要求,在满⾜项⽬实际需要的基础上,要保证公平竞争,不得特定标明某⼀个或者某⼏个特定的专利、商
标、品牌或者⽣产供应商,不得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其他内容。如果必
须引⽤某⼀品牌或⽣产商才能准确清楚地说明采购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则应
当在引⽤某⼀品牌或⽣产供应商名称前加上“参照或相当于”的字样,⽽且所引⽤
的货物品牌或⽣产供应商在市场上应具有可替代性。
Q3
关于同⼀个项⽬多个分包采购的问题需咨询:采购⼈将多项采购内容编制成⼀个采购计划,然后⼀起委托代理机构作为同⼀个项⽬实施公开招标,并根据采购内容将项⽬拆分为2个分包,每个分包的采购需求、评分细则、合同签订和⽀付要求均不相同。请问:1.采购⼈是否可以这样组项⽬分包,并分别设置
不同的评标办法和评分细则?2.采购⼈是否可以要求供应商只能参加⼀个分包的投标或中标?(供应商有能⼒参与两个项⽬,但如果采购⼈这样要求,是否属于不合理限制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
A
1.采购⼈可以根据实际项⽬特点及采购需求合理划分采购项⽬和采购包,并
制定采购⽂件。2.采购⼈可以在采购⽂件中约定,供应商可同时参与同⼀采购项⽬下不同采购包的采购活动,但不能同时作为两个采购包的中标(成交)供应商。
Q4
在⾮集采情况下,由于采购项⽬为物资采购,没有政府指导价,按照87号令第⼗条“采购⼈应当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或者服务⽔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进⾏价格测算”。这种市场调查的实施⽅式有要求吗,是否必须以公告的形式发布在指定的⽹址(如政府采购⽹)还是公开的⽹站都⾏,如果发布后没有收到供应商调查询价的回复,是否可以以采购⼈或者代理机构的名义直接向多家潜在的供应商发函进⾏询价来实施这个市场调查呢?
A
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对市场调查的实施⽅式没有具体要求,由采购⼈⾃⾏确定市场调查⽅式。
Q5
某单位⾷堂需要采购410万元额度的⾷材,包括鸡鸭鱼⾁,⽠果蔬菜,⾯粉调料等品种(也不局限于以上品种),具体需求数量不能确定,但要求供应商每天按当⽇需求配送,根据中标折扣率据实结算。请问这属于政府采购中的货物类还是服务类?如果属于货物类,采⽤公开招标⽅式采购,如何确定核⼼产品。
A ⾷材具有特殊性,可不确定核⼼产品,也可根据需要分包采购。
Q6
请问《中华⼈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条中规定的“同⼀品⽬或者类别”中的“同⼀类别”如何界定?
A
“同⼀类别”是指项⽬的需求、特点、属性等相似,可以视为相同种类的项⽬。
采购需求中包含的标的物没有可执⾏的国家标准,可否使⽤相关的国际标准作为实质性要求?可否将符合国际标准的检测报告作为符合性证明材料?例如,采购某理化板要求提供⾼关注度物质检测报告(欧盟标准)。如果不可以是不是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A
若根据采购项⽬的实际情况,需要使⽤相关的标准作为资格条件或者评审因素,在没有国家标准的前提下,可以使⽤相关国际标准作为资格条件或者评审因素。
Q8
某公安机关统筹公开招标下辖单位的信息化设备,因资⾦分别是各个下辖单位⾃⼰出,所以招标⽂件约定中标⼈需根据各下辖单位最终的需求进⾏签合同,且⾃⼰承担下辖单位不签合同的风险。以上是否存在违法⾏为。
A
对本部门本系统采购需求标准较为统⼀的采购项⽬,可⾃愿归集需求后统⼀采购。
公开招标⽅式中,某公安机关统筹招标下辖多个单位的专业设备,可能由于经费是由各个下辖单位筹集及承担的,招标⽂件中设定合同需和各个下辖单位签订且中标⼈需承担因各个下辖单位采购需求变动不签订合同的要求。请问是否合规合法。
A
采购⼈应当明确采购需求后再组织开展采购活动,并按照招标⽂件和中标⼈投标⽂件的规定,与中标⼈签订书⾯合同,所签订合同不得对招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投标⽂件作实质性修改。留⾔所述情形不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
Q10
1.使⽤国外标准认证,但是国内认证公司出具的证书,⽐如C M M I⽤的是美
国的标准,或者O C M、O C A是美国O r ac le公司实施的标准,如果这些证书与采购项⽬实施的内容相关的话,是否可以作为加分项?2.有些考试中⼼或者评测中⼼是国家部门下属设⽴的单位,他们⾃⼰设⽴的,没有相关法律依据的资质证书或者培训证书,如果证书内容与采购项⽬相关的话,是否可以作为加分项?3.如果以上两种证书不能设置为加分项,是否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实⾏差别待遇、歧视待遇?4.是不是只有具有法律规定设定的证书可以作为加分项?5.如果将与采购需求⽆关的证书设置为加分项,或者证书设置不合理,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实⾏差别待遇、歧视待遇吗?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12:56:0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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