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商标法》的年均律考分值为5分左右,同《专利法》相当,题型基本上限于选择题,⾃1996年以来⼀直未有案例分析题出现。从历届考题看,本法的重点内容有以下四个⽅⾯: 2、注册商标的许可使⽤;
3、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
4、侵犯商标权的⾏为形态及法律责任。
本法的理论性不强,⼏乎所有考题的解答都是对相关法条的直接援⽤或翻版,且所考查的多为细节性内容,故对考⽣熟读熟记法条提出了较⾼要求。对此,我们在评述中会帮助读者理清并掌握这些重点法条。
⼀、重点法条:
第3条。
第4条。
相关法条:本法第34、36、37条;《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条。 意思分解:
1、我国商标法对商标注册采⾃愿原则(第5条有例外),惟注册商标始受法律保护,注册⼈对注册商标享有专⽤权。
2、商标注册⼈的专⽤权仅限于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的商品(第
3、37条)。
3、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第4条第3款)。
4、注意商标注册主全包括哪些⼈(第4条第1款;《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条)。
⼆、重点法条:
第5条。
相关法条:本法第33、36、条;《商标法实施细则》第7条。
意思分解:
特别注意强制商标注册的两种商品:⼈⽤药品和烟草制品(《商标法实施细则》第7条。
三、重点法条:
第7条。
相关法条:本法第8条;《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6条。
意思分解:
1、商标使⽤⼈的注明义务(《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6条)。
2、重点掌握第8条:(1)不得使⽤的⽂字、图形种类(第1款)。
3、地名不得⽤作商标,但有例外:商标法实施前已使⽤地名的商标有效。
四、重点法条:
第9条。
第10条。
相关法条:《商标法实施细则》第3条第2款、第14条第2款。
意思分解:
外国⼈在中国申请注册商标,必须委托国家⼯商局指定的商标代理商代理。律考中常考查是哪下机关指定的代理商代理。
五、重点法条:
第13条。
第14条。
意思分解:
1、注意在第13条情形下,应另⾏申请注册。
2、注意在第14条情形下,应重新申请注册。
六、重点法条:
第18条。
相关法条:《商标法实施细则》第13条。
意思分解:
重点掌握商标注册冲突解决规则:
(1)申请在先原则;
(2)使⽤在先原则;
(3)均未使⽤的,协商解决;否则,双⽅抽签决定或商标局裁定(《商标法实施细则》第13条)。
不要混淆:
双⽅均未使⽤的,并⾮径直则商标局裁定,⽽是先由申请⼈之间协商解决。只有在协商失败情况下,才采⽤抽签或裁定⽅式解决。
七、重点法条:
第21条。
相关法条:本法第19、22条。
意思分解:
1、商标评审委员会是⼀⾏政主体。
2、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为终局决定,不具可诉性。
⼋、重点法条:
第23条。
第24条。
相关法条:本法第32条;《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2条第2款。
意思分解:
以上⼏个条⽂为律考热点,应予重视。
1、掌握商标注册有效期、宽展期期间。
2、续展注册商标有效期起算点为何(《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2条第2款),2000年律考即曾考查过。
不要混淆:如果⼀个商标于1988年6⽉1⽇核准注册,则它应于1998年6⽉1⽇有效期满,注册⼈⾄迟应在1998年12⽉1⽇之前提出续展申请,否则会被注销(第24条第1款)。但应注意,若有他⼈申请与该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注册商标,商标局不予核准的期间并不是截⽌到1998年12⽉1⽇,⽽是截⽌到1999年12⽉1⽇(第32条)。
九、重点法条:
第25条。
相关法条:《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1条。
意思分解:
以上两个条⽂是关于商标转让制度的基本规定,应注意:
1、受让⼈保证质量义务(第1款)。
2、⼀并办理同⼀种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商标(《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3、不予核准的注册商标转让的⼏种情形(《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3款)。
⼗、重点法条:
第26条。
相关法条:《商标法实施细则》第35条第1款。
意思分解:
以上两上条⽂是关于注册商标使⽤许可制度的基本规定。应注意:
1、被许可⼈的保证质量义务(第1款)。
2、许可⼈的确良监督义务与标明义务(第1款及第2款)。
3、许可⼈报送合同备案义务(《商标法实施细则》第35条第1款)。
⼗⼀、重点法条:
第27条。
第28条。
第29条。
相关法条:本法第35条;《商标法实施细则》第18、25条。
意思分解:
1、第27条第1款规定的是以违法、欺诈或不正当⼿段取得注册的,任何⼈在任何时间均得请求撤销。
2、第27条第2款讲的是注册商标异议,其期间为⼀年。
3、禁⽌以相同事实、理由重复申请异议裁定(本法第28条)。
4、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维持、撤销决定及异议处理决定均为终局决定(第29条;《商标法院实施细则》第25条第2款)。
5、禁⽌在异议裁定⽣效前公告注册异议商标(《商标法实施细则》第18条第2款)。
⼗⼆、重点法条:
第30条。
第31条。
相关法条:本法第36条;《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9条第2款。
意思分解:
以上⼏个条⽂为律考热点,应予重视。
1、掌握责令限期改正或撤销注册商标的四种情形(第30条)。
2、重点注意《实施细则》第29条第2款关于“商标使⽤”的定义。
不要混淆:
1、《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9条第2款对“商标使⽤”作了最宽泛的解释,⾮直接⽤于商品及其包装上的⼏类⾏为亦为使⽤⾏为。对照第30条第1款第(四)项,正确判断“边疆三年停⽌作⽤”的范畴。
2、第30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不同于第31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或通报的两种情形:
(1)精制滥造;
(2)以次充好。
⼗三、重点法条:
第36条。
相关法条:本法第40条。
意思分解:
以上两个条⽂提醒⼤家注意,本法中虽然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毓决定都是终局决定,不具可诉性。但⼯商⾏政管理部门管理商标事务时作出的⾏政处罚决定绝⾮终局决定,既可申请⾏政复议,亦可提起⾏政诉讼。
⼗四、重点法条:
第38条。
相关法条:《刑法》第213——215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1条。
意思分解:
1、认真识别侵犯商标专⽤权的⼏类⾏为,注意本条调整的对象包括商标、商品和商标标识。
2、注意《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1条添列的⾏为类别。
3、联系《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法条,归结⼀下商标侵权,犯罪⾏为形态,
提⽰:有关侵犯注册商标专⽤权的具体情形,⼏乎为每年律考所必考,必予精确掌握。
⼗四、重点法条:
第39条。
相关法条:《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4条。
意思分解:
1、主要掌握本条关于商标分权赔偿额的计算⽅式;即侵权⼈侵权所获利润或被分权⼈所遭受的损失。
2、注意第2款规定的诉讼是民事侵权之诉,⽽⾮⾏政诉讼。
本法提⽰:
考⽣另可注意⼀下《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6条第2款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