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款代码 | 违法行为 | 法定罚则 | 级别 | 违法情节 | 档 次 | 违法情形 | 并罚幅度 | 处罚种类 |
SB-1 |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依照商标法规定处以的数额为非法经营额20%以下或者非法获利2倍以下。 | 甲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1)实施违法行为6个月以上的;(2)拒不改正且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3)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4)在发生自然灾害或其他非常情况下实施违法行为的;(5)造成危害人身健康、财产损失的;(6)导致农业生产减产或绝收的;(7)导致体投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8)其它可以从重处罚的情节。 | A | 销售商品货值5万元以上或待售商品货值15万元以上、未构成犯罪的。 | 可并处非法经营额20%或者非法获利2倍的;或者报请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 责令限期改正 | |
B | 销售商品货值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或待售商品货值在8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 | 可并处非法经营额15%以上、20%以下或者非法获利1.5倍以上、2倍以下的;或者报请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 责令限期改正 | |||||
C | 销售商品货值在3万元以下或待售商品货值在8万元以下 | 可并处非法经营额15%或者非法获利1.5倍的;或者报请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 责令限期改正 | |||||
乙 | 违法行为应受行政处罚、但不具备从重或者从轻处罚的情节 | A | 销售商品货值在3万元以上或待售商品货值8万元以上 | 可并处非法经营额10%以上、15%以下或者非法获利1倍以上、1.5倍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
B | 销售商品货值在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或待售商品货值在5万以上、8万元以下 | 可并处非法经营额8%以上、10%以下或者非法获利1倍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
C | 销售商品货值在2万元以下或待售商品货值在5万元以下 | 可并处非法经营额6%以上、8%以下或者非法获利1倍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丙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轻微:(1)没有主观故意;(2)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有立功表现的;(4)其他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 A | 销售商品货值2万元以上或待售商品货值5万元以上 | 可并处非法经营额5%以上、6%以下或者非法获利1倍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
B | 销售商品货值在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或待售商品货值在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 可并处非法经营额3%以上、5%以下或者非法获利1倍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
C | 销售商品货值在1万元以下或待售商品货值在2万元以下 | 可并处非法经营额3%以下或者非法获利1倍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
条款代码 | 违法行为 | 法定罚则 | 级 别 | 违法情节 | 档 次 | 违法情形 | 并罚幅度 | 处罚种类 |
SB-2 | 第六条 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 《商标法》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申请注册,可以并处。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的数额为非法经营额10%以下。 | 甲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1)实施违法行为6个月以上的;(2)拒不改正且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3)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4)其它可以从重处罚的情节。 | A | 非法经营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 可并处非法经营额10%的 | 责令限期申请注册 |
B | 非法经营额在6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 可并处非法经营额9%以上、10%以下的 | 责令限期申请注册 | |||||
C | 非法经营额在60万元以下的 | 可并处非法经营额8%以上、9%以下的 | 责令限期申请注册 | |||||
乙 | 违法行为应受行政处罚、但不具备从重或者从轻处罚的情节 | A | 非法经营额在60万元以上的 | 可并处非法经营额7%以上、8%以下的 | 责令限期申请注册 | |||
B | 非法经营额在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 | 可并处非法经营额6%以上、7%以下的 | 责令限期申请注册 | |||||
C | 非法经营额在30万元以下的 | 可并处非法经营额5%以上、6%以下的 | 责令限期申请注册 | |||||
丙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轻微:(1)没有主观故意;(2)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有立功表现的;(4)其他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 A | 非法经营额在30万元以上、的 | 可并处非法经营额4%以上、5%以下的 | 责令限期申请注册 | |||
B | 非法经营额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 | 可并处非法经营额3%以上、4%以下的 | 责令限期申请注册 | |||||
C | 非法经营额在10万元以下的 | 可并处非法经营额3%以下的 | 责令限期申请注册 | |||||
条款代码 | 违法行为 | 法定罚则 | 级 别 | 违法情节 | 档 次 | 违法情形 | 并罚幅度 | 处罚种类 | |
SB-3 |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数额为10万元以下。(“两高”法释[2004]19号:假冒单件注册商标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或多件2万元以上的,都要追究刑事责任) | 甲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1)实施违法行为6个月以上的;(2)已受过2次行政处罚,又实施违法行为的;(3)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4)假冒他人驰名商标或人用药品商标的;(5)其它可以从重处罚的情节。 | A | 假冒单件注册商标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或多件商标3万元以上、未构成犯罪的。 | 可并处非法经营额3倍 | 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数额为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 |
B | 假冒单件注册商标非法经营额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或多件商标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 可并处非法经营额2.5 倍以上、3倍以下 | |||||||
C | 假冒单件注册商标非法经营额3万元以下的,或多件商标2万元以下的 | 可并处非法经营额2 倍以上、2.5倍以下 | |||||||
乙 | 违法行为应受行政处罚、但不具备从重或者从轻处罚的情节 | A | 假冒单件注册商标非法经营额3万元以上的,或多件商标2万元以上的 | 可并处非法经营额1.5 倍以上、2倍以下 | 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数额为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 | |||
B | 侵假冒单件注册商标非法经营额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或多件商标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 可并处非法经营额1 倍以上1.5倍以下 | |||||||
C | 假冒单件注册商标非法经营额2万元以下的,或多件商标1.5万元以下的 | 可并处非法经营额1 倍 | |||||||
丙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轻微:(1)没有主观故意;(2)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有立功表现的;(4)实施违法行为3个月以内的;(5)其他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 A | 假冒单件注册商标非法经营额2万元以上的,或多件商标1.5万元以上的 | 可并处非法经营额1 倍以下 | 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数额为3万元以下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 | |||
B | 假冒单件注册商标非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或多件商标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 | 可并处非法经营额1 倍以下 | |||||||
C | 假冒单件注册商标非法经营额1万元以下的,多件商标1万元以下的 | 可并处非法经营额1 倍以下 | |||||||
条款代码 | 违法行为 | 法定罚则 | 级别 | 违法情节 | 档 次 | 违法情形 | 并罚幅度 | 处罚种类 | |
SB-4 |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的 | 《商标法》第五十三条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数额为10万元以下。 | 甲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1)实施违法行为6个月以上的;(2)已受过2次行政处罚,又实施违法行为的;(3)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4)假冒他人驰名商标或人用药品商标的;(5)其它可以从重处罚的情节 | A | 个人非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额50万元以上、未构成犯罪的。 | 可并处非法经营额3倍 | 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数额为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 |
B | 个人非法经营额 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单位非法经营额 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 可并处非法经营额2.5 倍以上、3倍以下 | |||||||
C | 个人非法经营额6万元以下的,单位非法经营额 30万元以下的 | 可并处非法经营额2 倍以上、2.5倍以下 | |||||||
乙 | 违法行为应受行政处罚、但不具备从重或者从轻处罚的情节 | A | 个人非法经营额6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额 30万元以上的 | 可并处非法经营额1.5 倍以上、2倍以下 | 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数额为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 | |||
B | 个人非法经营额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单位非法经营额 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 | 可并处非法经营额1 倍以上、1.5倍以下 | |||||||
C | 个人非法经营额4万元以下的,单位非法经营额20万元以下的 | 可并处非法经营额1 倍 | |||||||
丙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轻微:(1)没有主观故意;(2)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有立功表现的;(4)实施违法行为3个月以内的;(5)其他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 A | 个人非法经营额4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额 20万元以上的 | 可并处非法经营额1 倍以下 | 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数额为3万元以下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 | |||
B | 个人非法经营额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单位非法经营额 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 可并处非法经营额1 倍以下 | |||||||
C | 个人非法经营额2万元以下的,单位非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下的 | 可并处非法经营额1 倍以下 | |||||||
条款代码 | 违法 行为 | 法定罚则 | 级 别 | 违法情节 | 档次 | 违法情形 | 并罚幅度 | 处罚种类 | |
SB-5 |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 《商标法》第五十三条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数额为10万元以下。(“两高”法释[2004]19号:假冒单件注册商标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或多件2万元以上的,都要追究刑事责任) | 甲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1)实施违法行为6个月以上的;(2)已受过2次行政处罚,又实施违法行为的;(3)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4)假冒他人驰名商标或人用药品商标的;(5)其它可以从重处罚的情节 | A | 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未构成犯罪的。 | 可并处非法经营额3倍 | 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数额为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 |
B | 非法经营额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可并处非法经营额2.5 倍以上、3倍以下 | |||||||
C | 非法经营额3万元以下的 | 可并处非法经营额2 倍以上、2.5倍以下 | |||||||
乙 | 违法行为应受行政处罚、但不具备从重或者从轻处罚的情节 | A | 非法经营额3万元以上的 | 可并处非法经营额1.5 倍以上、2倍以下 | 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数额为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 | |||
B | 非法经营额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 可并处非法经营额1 倍以上、1.5倍以下 | |||||||
C | 非法经营额2万元以下的 | 可并处非法经营额1 倍 | |||||||
丙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轻微:(1)没有主观故意;(2)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有立功表现的;(4)实施违法行为3个月以内的;(5)其他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 A | 非法经营额2万元以上的 | 可并处非法经营额1 倍以下 | 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数额为3万元以下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 | |||
B | 非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 可并处非法经营额1 倍以下 | |||||||
C | 非法经营额1万元以下的 | 可并处非法经营额1 倍以下 | |||||||
条款代码 | 违法 行为 | 法定罚则 | 级 别 | 违法情节 | 档次 | 违法情形 | 并罚幅度 | 处罚种类 | |
SB-6 |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 《商标法》第五十三条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数额为10万元以下。(“两高”法释[2004]19号:假冒单件注册商标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或多件2万元以上的,都要追究刑事责任) | 甲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1)实施违法行为6个月以上的;(2)已受过2次行政处罚,又实施违法行为的;(3)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4)假冒他人驰名商标或人用药品商标的;(5)其它可以从重处罚的情节 | A | 假冒注册商标标识在2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5万元以上、未构成犯罪的。 | 可并处非法经营额3倍 | 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数额为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 |
B | 假冒注册商标标识在1万件以上、2万件以下,或者非法经营数额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可并处非法经营额2.5 倍以上、3倍以下 | |||||||
C | 假冒注册商标标识在1万件以下,或者非法经营数额3万元以下的 | 可并处非法经营额2 倍以上、2.5倍以下 | |||||||
乙 | 违法行为应受行政处罚、但不具备从重或者从轻处罚的情节 | A | 假冒注册商标标识在1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3万元以上的 | 可并处非法经营额1.5 倍以上、2倍以下 | 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数额为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 | |||
B | 假冒注册商标标识在5千件以上、1万件以下,或者非法经营数额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 可并处非法经营额1 倍以上、1.5倍以下 | |||||||
C | 假冒注册商标标识在5千件以下,或者非法经营数额2万元以下的 | 可并处非法经营额1 倍 | |||||||
丙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轻微:(1)没有主观故意;(2)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有立功表现的;(4)实施违法行为3个月以内的;(5)其他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 A | 假冒注册商标标识在5千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2万元以上的 | 可并处非法经营额1 倍以下 | 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数额为3万元以下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 | |||
B | 假冒注册商标标识在2千件以上、5千件以下,或者非法经营数额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 可并处非法经营额1 倍以下 | |||||||
C | 假冒注册商标标识在2千件以下,或者非法经营数额1万元以下的 | 可并处非法经营额1 倍以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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