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阅薇图书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其他行政行为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2.18
【案件字号】(2020)京行终702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东勇吴静郭伟
【审理法官】王东勇吴静郭伟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上海阅薇图书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
【当事人】上海阅薇图书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
【当事人-公司】上海阅薇图书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
【代理律师/律所】王亚杰北京翰道律师事务所;陈明哲北京翰道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亚杰北京翰道律师事务所陈明哲北京翰道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亚杰陈明哲
【代理律所】北京翰道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上海阅薇图书有限公司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本院观点】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权责关键词】合法关联性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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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且有诉争商标档案、引证商标档案、被诉决定、商标评审阶段和原审诉讼阶段的证据材料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另查,截至二审审理终结,引证商标一在其核定使用的服务上仍为合法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商标近似是指商标的文字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
及颜,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组合近似。判断商标是否构成近似,需综合考虑商标标志的近似程度、商品或服务的类似程度、相关公众的注意程度等因素,以及前述因素之间的相互影响,以是否容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为标准。 本案中,截止二审审理终结,引证商标一仍为合法有效在先商标,可以用以评判诉争商标是否应予核准注册。阅薇公司在原审庭审中明确表示对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构成类似服务没有异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诉争商标为文字商标,由字母“GoldenPage”构成。引证商标为文字商标,由中文“金页”构成。诉争商标标志的中文含义可翻译为“金的页”“黄金页”,与引证商标一标志相比,在文字构成、整体含义等方面较为相近,两者构成近似标志。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两者是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认为两者的商标持有人之间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原审法院关于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阅薇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一百元,均由上海阅薇图书有限公司负担(均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1 19:52:01
上海阅薇图书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京行终702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阅薇图书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赵文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杰,北京翰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哲,北京翰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伊娜,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上海阅薇图书有限公司(简称阅薇公司)因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0)京73行初614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查明:
一、诉争商标
1.申请人:阅薇公司。
2.申请号:36490292。
3.申请日期:2019年2月25日。
4.标志:
5.指定使用服务(第35类,类似3501-3504):广告宣传;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管理辅助;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拍卖;替他人推销;人事管理咨询;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统称复审服务)。
二、引证商标一
1.注册人:深圳市仁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2.注册号:18188106。
3.申请日期:2015年10月29日。
4.专用权期限至:2026年12月6日。
5.标志:
6.核定使用服务(第35类,类似3501-3504;3506):广告宣传;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
广告;商业管理辅助;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职业介绍所;人员招收;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
三、被诉决定:商评字[2020]第66981号《关于第36490292号“GOLDENPAG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被诉决定作出时间:2020年4月8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2019年4月23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决定:驳回诉争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四、其他事实
在原审庭审中,阅薇公司明确表示对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构成类似服务没有异议。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另查,被诉决定认定第11607987号“2PAGEA”商标(简称引证商
标二)的权力状态对本案审理结果无实质影响,并未对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的近似关系进行评述。阅薇公司对此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截至原审案件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诉争商标为纯英文“GoldenPage”,其中文释义为“金的页”,引证商标为纯中文“金页”,诉争商标的中文释义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近似,构成近似商标。由于阅薇公司在原审庭审中明确表示对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构成类似服务没有异议,且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具有较大的关联性,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予以确认。故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阅薇公司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