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恩泰有限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

康恩泰有限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上诉案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裁决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22 
【案件字号】(2019)京行终1014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陶钧曹丽萍孙柱永 
【审理法官】陶钧曹丽萍孙柱永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康恩泰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北京东方世家制衣有限公司 
【当事人】康恩泰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北京东方世家制衣有限公司 
【当事人-公司】康恩泰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北京东方世家制衣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王振坤北京费岚清律师事务所;姚垚北京费岚清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振坤北京费岚清律师事务所姚垚北京费岚清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振坤姚垚 
【代理律所】北京费岚清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康恩泰有限公司;北京东方世家制衣有限公司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适用。 
【权责关键词】行政裁决合法第三人证据不足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证据采信得当,且有被诉裁定、诉争商标档案、引证商标档案、各方当事人在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根据中央机构改革部署,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相关职责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行使。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适用。    一、关于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适用    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判断商标相同或近似,应当从商标在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和图形的构图、设计及整体表现形式等方面,采取整体观
察与对比主要部分的方法,并且也要考虑相关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所使用商品的关联程度等因素,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是否易造成对商品的来源发生混淆或误认为标准。    本案中,诉争商标由字母“eastsagazages”组成,对于我国相关公众对外文的认读习惯,诉争商标中除了“east”可理解为“东方”外,整体的字母组合并非日常用语,无固定含义。引证商标一由字母“ErmenegildoZegna”,引证商标二为图文组合商标,由图形与“ErmenegildoZegna”上下排列组成。诉争商标从文字构成、字母顺序及整体视觉和认读效果方面不近似。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容易认为彼此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存在特定联系,亦不会产生混淆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原审判决及被诉裁定认定诉争商标的注册不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二、关于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适用    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以欺骗手段以外的其他方式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可以认定其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不正当手段”。    本案中,东方公司主要在第25类商品上申请注
册了多枚商标,康恩泰公司虽主张东方公司申请注册的多枚商标与他人知名商标近似,但主要以百度百科词条介绍并不足以证明他人商标在我国的知名度,且本院已认定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东方公司大量注册包括诉争商标在内商标的行为,属于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的行为,东方公司的行为不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原审判决及被诉裁定对此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康恩泰公司的相关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康恩泰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人民币一百元,均由康恩泰有限公司负担(均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31 13:04:44 
【一审法院查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查明:    一、诉争商标    1.注册人:北京东方世家制衣
有限公司(简称东方公司)。    2.注册号:13389865。    3.申请日期:2013年10月18日。    4.专用期限至2025年1月20日。    5.标志:    6.核定使用商品:第25类(类似2501-2505;2507-2513)服装;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防水服;婚纱;皮衣;皮带(服饰用)。    二、引证商标    (一)引证商标一    1.注册人:康恩泰公司。    2.注册号:5920215。    3.申请日期:2007年2月15日。    4.专用期限至2030年2月20日。    5.标志:    6.核定使用商品:第25类(类似2501-2513)帽子(头戴);短筒袜;手套(服装);领结;围巾;皮带(服饰用);婚纱;服装;外套大衣;裤子;制服;风衣;内衣裤;婴儿全套衣;驾驶员服装;防水服;舞衣;滑雪靴;鞋(脚上的穿着物)。    (二)引证商标二    1.注册人:康恩泰公司。    2.注册号:222388。    3.申请日期:1984年5月26日。    4.专用期限至2025年3月14日。    5.标志:    6.核定使用商品:第25类(类似2501;2508)服装;帽子;鞋。    三、其他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第一,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整体差异明显,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不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第二,康恩泰公司关于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康恩泰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上诉人诉称】康恩泰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及被诉裁定,并判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简称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其主要上诉理由为:1.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2.除了诉争商标,东方公司还申请注册了与康恩泰公司的其他在先商标近似的商标,并摹仿其他知名品牌申请大量商标,属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的行为,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无效宣告。 
康恩泰有限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上诉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9)京行终1014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康恩泰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士联邦世达比奥。
     法定代表人:罗伯特·皮佐,特命代表。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坤,北京费岚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垚,北京费岚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原审第三人:北京东方世家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陈新明,总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康恩泰有限公司(简称康恩泰公司)因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简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7)京73行初838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查明:
     一、诉争商标
     1.注册人:北京东方世家制衣有限公司(简称东方公司)。
     2.注册号:13389865。
     3.申请日期:2013年10月18日。
     4.专用期限至2025年1月20日。
     5.标志:
     6.核定使用商品:第25类(类似2501-2505;2507-2513)服装;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防水服;婚纱;皮衣;皮带(服饰用)。
     二、引证商标
     (一)引证商标一
     1.注册人:康恩泰公司。
     2.注册号:5920215。
     3.申请日期:2007年2月15日。
     4.专用期限至2030年2月20日。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08:27:2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17tex.com/tex/2/450973.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19-2024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易纺专利技术学习网 豫ICP备2022007602号 豫公网安备41160202000603 站长QQ:729038198 关于我们 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