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裁决纠纷上诉案_百 ...

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裁决纠纷上诉案
【案由】行政  行政管理范围  行政作为  商标  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裁决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23 
【案件字号】(2020)京行终82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孔庆兵吴斌刘岭 
【审理法官】孔庆兵吴斌刘岭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 
【当事人】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 
【当事人-公司】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 
【代理律师/律所】张家绮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孟海燕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家绮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孟海燕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家绮孟海燕 
【代理律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本院观点】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标一、二、四、七、八、九是否分别构成近似商标。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证明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更新时间】2022-09-22 01:25:29 
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裁决纠纷上诉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京行终82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程维,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绮,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海燕,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紫牧,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上诉人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北京嘀嘀公司)因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行初678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鉴于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可第17062877号“滴滴打苗”商标(简称引证商标六)不再构成诉争商标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简称区分表)第3504组上的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经审查予以确认。北京嘀嘀公司的部分诉讼理由成立,被诉决定认
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错误,予以纠正。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判决:一、撤销被诉决定;二、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
     北京嘀嘀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和被诉决定,责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其主要上诉理由为:一、在原审诉讼阶段,第16506627号(简称引证商标二)、第17431290号(简称引证商标四)、第17520486号(简称引证商标七)、第16503463号(简称引证商标八)、第17563044号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九)处于商标权无效宣告行政程序中,权利状态不稳定,原审法院未中止审理本案构成程序违法。请求本院中止审理本案;二、第25156996号“滴滴云计算”商标(简称诉争商标)与第19800161号(简称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四、七、八、九在标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分别未构成近似商标;三、引证商标一、二、四、七、八、九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按照审查标准一致的原则,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七、八、九分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四、考虑服务商标的特殊性以及诉争商标指定使用服务的特殊性,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七、八、九共存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五、通过北京嘀嘀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广泛宣传使用,“滴滴”商标已经在国内取得了很高的知名
度,与北京嘀嘀公司建立了一一对应关系,已被在先生效判决认定为“未注册驰名商标”,诉争商标是对北京嘀嘀公司“滴滴”商标的延伸性注册,具有合理性;六、诉争商标是北京嘀嘀公司在第35类注册的第7190735号“滴滴情”商标、第11122065号“嘀嘀”商标、第13201679号“滴滴”商标、第15674282号“滴滴之家点点滴滴在你身边及图”商标(统称在先商标)的延伸性注册,具有合理性。
     商标评审委员会服从原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
     一、诉争商标
     1.申请人:北京嘀嘀公司。
     2.申请号:25156996。
     3.申请日期:2017年7月5日。
     4.标志:“滴滴云计算”。
     5.指定使用服务(第35类):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广告;广告空间出租等(统称复审服务)。
     二、引证商标
     (一)引证商标一
     1.申请人:上海麦坚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申请号:19800161。
     3.申请日期:2016年4月28日。
     4.标志:
     5.指定使用服务(第35类):商业管理协助;经济预测等。
     (二)引证商标二
     1.注册人:北京叁果商业有限公司。
     2.注册号:16506627。
     3.申请日期:2015年3月17日。
     4.专用期限至:2026年10月13日。
     5.标志:“滴滴送”。
     6.核定使用服务(第35类):商业询价;商业信息代理等。
     (三)引证商标四
     1.注册人:天津市飞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2.注册号:17431290。
     3.申请日期:2015年7月15日。
     4.专用期限至:2026年11月20日。
     5.标志:“滴滴微贷”。
     6.核定使用服务(第35类):商业管理与组织咨询;进出口代理等。
     (四)引证商标六
     1.注册人:北京中苗会科技有限公司。
     2.注册号:17062877。
     3.申请日期:2015年5月28日。
     4.专用期限至:2026年9月6日。
     5.标志:“滴滴打苗”。
     6.核定使用服务(第35类):药品零售或批发业务。
     (五)引证商标七
     1.注册人:上海华峰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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