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知识产权管理规章制度

公司知识产权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鼓励全体员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加强公司知识产权保护,推动知识产权工作顺利开展,促进科技进步,根据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
1、专利权和技术秘密。例如: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新设计、新配方、新品种、新菌种等;
2、商标权和商业秘密。指公司及其所属单位拥有的注册商标和未公开的工程、设计、市场、经营、服务、财务、管理信息等;
3、著作权及其邻接权。指利用公司及所属单位物质技术条件,由本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及文档资料、集成电路、布线设计、地图、摄影、录像、教材、论文、辞书、文学作品等著作权;
4、公司及其附属各单位的企业名称、标志和服务标记;
5、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依法由合同约定由公司享有或持有的其它知识产权。
第二章 知识产权的归属
第三条公司员工执行公司的任务、利用公司的名义、利用公司的物质条件完成智力劳动成果,均属于职务智力成果归公司所有。
1、“执行公司的任务”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是指:
1)执行上级单位、公司下达或者分配的任务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2)履行本岗位职责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3)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属于所在单位的业务范围;
4)在公司学习期间作出的与所学专业相关的智力成果;
5)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辞职或调离的职工自离退休或离开公司之日起一年内完成的,
与在公司期间承担的任务有密切联系、或直接属于在公司本职工作范围的智力劳动成果。
2、“利用公司的名义”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是指:
1)利用公司或所属单位的名誉、名称或社会地位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2)公司的公派出国人员(含访问学者、进修人员、公派留学生、参加国际学术活动人员)在出国期间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另有协议除外)。
3、“利用公司的物质条件”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是指:
1)利用公司的资金、场地、设备、器材以及其它物质条件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2)利用公司的人力及不对外公开的技术信息资料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3)利用工作时间内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第四条由公司及其所属单位主持、代表公司及其所属单位意志创作、由公司及其所属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视为作者,享有著作权。
职工为完成公司工作任务创作的作品属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公司有权在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公司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公司享有:
1、主要是利用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公司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说明、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文字作品、画册、地图、摄影、电子及声像作品等职务作品;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公司享有的职务作品;科学技术作品中应当由专利法、合同法等法律保护的,适用于专利法、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
第五条职务作品作者享有著作权的,在作品完成两年内公司不使用的,经公司同意,作者许可第三人或者其他单位使用作品,所获报酬,由公司与作者按约定比例分配。作品完成两年后,公司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继续使用。两年期限,自作者向公司交付作品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来公司学习或合作研究的在校学生、客座研究人员、博士后研究人员或其他临时聘用
人员,在公司学习或工作期间完成的、符合第三条条件的智力劳动成果,原则上归公司所有。已签署合同的,按合同约定办理。
第七条在执行公司工作任务过程中所形成的信息、资料、程序、文档等技术秘密,归公司所有。
第三章 知识产权的管理
第八条公司成立知识产权保护领导小组,在科研处下设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在主管副总领导下,负责公司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其主要任务是:
1、负责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等知识产权的组织、业务指导和初步审核;
2、负责公司内部知识产权方面有关纠纷的调处;
3、协助组织专利申请、专利技术实施和转让,促进专利技术的推广应用;
4、参与本单位知识产权的资产评估。
第九条为了促进公司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公司设立“知识产权基金”并纳入公司年度预算,该基金由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管理,主要用于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发生的部分费用和奖励。
第十条公司二级单位应成立知识产权工作小组,由2至3名专家和管理人员组成,单位领导担任组长,负责所在单位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科研立项必须进行查新检索。科研工作完成后,完成人须将研究结果准确、完整、及时地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单位报告。单位主管工作人员接到报告后,首先要对其申请专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审查,须申请专利的项目必须及时办理申请专利手续,然后再发表论文或进行成果鉴定,对不宜申请专利但有商业价值的职务智力劳动成果应作为公司的技术秘密予以保护。
第十二条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技术,按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及公司有关规定予以保密,涉及国防实力和对国防有潜在作用需要保密的发明创造,需申请专利的应申请国防保密专利。
第十三条需要注册商标的单位应及时申请商标注册,拥有注册商标的单位应根据需要及时办理注册商标续展手续。
第十四条转让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或者向外国申请专利的,须报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审批,再按国家有关法规办理。
第十五条职务发明被授予专利权后,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公司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第十六条以公司名义与国内外单位或个人进行合作研究、合作开发、使用许可或技术作价入股等,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中必须订有保护知识产权的相关条款。
第十七条来公司学习或合作研究的研究生、研究人员、其他临时聘用人员或即将进入特殊项目的人员,进入公司学习或工作时,应与公司签订知识产权保护协议。知识产权保护协议必须明确其在公司学习或工作期间,取得的与所学专业或所参与的研究项目相关的智力劳动成果的产权归属。
第十八条公司从国内外引进技术和设备时,先由引进单位会同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查清其法律状态,再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批,以防发生知识产权纠纷。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20:35:1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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