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专利法详解

修改主要内容:
一、根据激励自主创新、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要求,对现行专利法所做的修改。
()在立法宗旨中增加了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内容。
()提高专利授权标准。
()删除了向外国申请专利须先申请中国专利的规定
()赋予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许诺销售权。
()明确侵犯专利权的赔偿应当包括权利人维权的成本,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并增加了法定赔偿的规定。
()增加诉前证据保全的规定。
二、根据促进技术推广应用的需要,对现行专利法所做的修改
()规定专利权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共有专利。
()规定实施的技术如果属于现有技术,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增加规定不视为侵权的情形。
三、根据国际条约的规定特别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国际条约的新规定,对现行专利法所做的修改
(一)依照《修改〈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议定书》规定,增加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可以给予制造并出口专利药品到特定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
(二)依照《生物多样性公约》规定,遗传资源的利用应当遵循国家主权、知情同意、惠益分享的原则,并明确规定,专利制度应有助于实现保护遗传资源的目标。
--摘自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
19843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294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08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812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修改后的专利法2009101日起施行。
 
第一章 则(第一条 —— 第二十一条)
第二章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第二十二条 —— 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专利的申请(第二十六条 —— 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第三十四条 —— 第四十一条)
第五章 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第四十二条 —— 第四十七条)
第六章 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第四十八条 —— 第五十八条)
第七章 专利权的保护(第五十九条 —— 第七十四条)
第八章 则(第七十五条 ——第七十六条))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注释:为了实现建设创新型国家的目标,2007年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修订的科学技术进步法,已经从加大科技投入、整合科技资源、激发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促进企业技术进步等方面,规定了一系列制度、措施。本次修改主要从利用专利制度激励自主创新的角度,对现行专利法做了上述修改。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注释:把以前由《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含义直接规定在专利法中,更加明确。
“富有美感”一词的主要作用在于表明判断是否属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客体,应当关注的是产品外观给人的视觉感受,而不是该产品的功能特性或者技术效果,这是外观设计专利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之间的本质区别。
第三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本条所称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的方案,
原中国专利局更名为国家知识产权局,是国务院直属的行政机构。更名后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增加了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的职能,并规定由其承担原国务院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办公室的工作。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原中国专利局承担的对专利申请的受理、审查、复审以及对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业务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承担。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下属事业单位
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职能包括:
(1)提出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修改草案;研究相关的知识产权法规;组织制定专利工作的规章制度。
(2)研究拟定知识产权涉外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国外知识产权发展动向;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含必要的对外知识产权谈判);负责专利工作的国际联络、合作与交流活动。
(3)组织制定全国专利工作发展规划和专利信息网络规划。
(4)组织制定专利确权、侵权判断标准并指定管理确权机构;指导地方处理专利纠纷和查处冒充专利行为的工作;负责专利代理机构的审核、人员资格的确认;指定涉外专利代理机构。
(5)组织、推动专利法及有关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规划有关知识产权的教育与培训。
(6)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与其他国家一样,我国对专利申请的受理和审查以及专利权的授予统一集中进行,而不是分散在各省市进行。其原因有如下几点:
第一,专利权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的一种独占权,对一项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授予给一个人,就不能再授予其他人,为了避免专利权的重复授予,只能采取集中受理、审查的方式。
第二,专利审批是一项技术性和法律性很强的工作。为了统一审查标准,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专利法作原则规定,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即专利法实施细则加以具体化,再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布的部门规章即《审查指南》(以下简称审查指南)进一步制定审查规则。由于专利涉及的技术领域很广,审查员在依据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进行专利审查时要准确地掌握标准也并非易事。在国家同一个行政部门内进行审查工作,有利于统一审查标准。
第三,专利审查需要一批能够胜任此项工作的审查员。这些人需要经过较长时间的培训,要
懂技术、懂法律、懂外语,还要懂专利审查业务,熟悉专利文献。除了审查员之外,进行专利审查工作还必须具备必要的审查手段,其中主要是专利文献和计算机管理系统。 PCT条约规定的最低检索文献必须包括美国、德国、法国、英国、日本、俄罗斯(包括前苏联)、瑞士、欧洲专利局、PCT条约、非洲知识产权组织的专利文献,以及169种科技期刊。所有这些文献加在一起,其数量相当庞大。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专利审查中所利用的信息源在不断扩张,各种类型的科学技术电子数据库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利用。为了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检索,需要配备大型的计算机系统和容量巨大的数据库。从经济的角度出发,专利审查工作也应当集中进行。
考虑到我国幅员辽阔,为了方便申请人,根据专利申请业务的需要,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沈阳、济南、长沙、南京、成都、上海等城市设有9个代办处,代为受理专利申请。需要注意,除了判断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受理条件之外,这些代办处不进行专利申请的其他审查工作。
第四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注释:06版《审查指南》第5部分第5章对保密程序有专门规定。
第五条 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注释:《生物多样性公约》规定,遗传资源的利用应当遵循国家主权、知情同意、惠益分享的原则,并明确规定,专利制度应有助于实现保护遗传资源的目标。目前,一些国家已经通过专利法律制度保护遗传资源。我国是遗传资源大国,为防止非法窃取我国遗传资源进行技术开发并申请专利,草案增加规定: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应当在专利申请文件中申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无法申明原始来源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明确:遗传资源的获取或者利用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做出这类的发明创造的目的本身不一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如果发明创造本身违法,则可以直接适用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之所以不授予专利权,是因为其所依赖的遗传资源在获取或者利用过程中违反了我国关于遗传资源管理、保护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如果对这类发明创造授予专利权,不仅会助长非法利用我国遗传资源的恶劣行为,还可能由于专利权人享有的独占
权而阻碍我国对该遗传资源的进一步开发利用和对该发明创造的应用。
将“国家法律”修改为“法律”
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职务发明的界定
影响职务发明创造界定的因素
1、单位的职工
首先,做出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应是申请专利的单位的职工。所谓“完
成发明创造的人”是指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因此,不能因为一项发明创造的组织者是执行本单位的任务,就得出该项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的结论。
其次,本条所称“单位”,既包括法人单位,也应包括非法人单位。
另外,本条中的“本单位”一词应作广义的理解。本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临时工作人员,例如从其他单位借调、聘请来的人员。虽然这些人员的编制和工资关系在其他单位,但借调单位、聘用单位实际上是把他们纳入本单位的工作计划的,所以在完成该单位所分配工作的情况下,应当视为本单位的工作人员。
2、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做出的发明创造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发明人或设计人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例如,印染厂搞图案设计的设计师,
他所设计的新花纹图案就是职务设计。
2)虽然与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本职工作无关,但是属于在执行本单位分配的专门任务时完成的发明创造。例如,发明人的本职工作是搞机床设计,单位临时派他去进行一项新型绘图桌椅设计,他做出的有关发明创造也是职务发明创造。
3)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或调动工作后一年之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19:02:1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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