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食同源食品和新食品原料名单

药食同源食品和新食品原料名单总览
更新日期:2016.01.26
公告明确为普通食品
白毛银露梅、黄明胶、海藻糖、五指毛桃、中链甘油三酯、牛蒡根、低聚果糖、沙棘叶、天贝、冬青科苦丁茶、梨果仙人掌、玉米须、抗性糊精、平卧菊三七(Gynura Procumbens(Lour.)Merr)、大麦苗(Barley Leaves)、养殖梅花鹿其他副产品(除鹿茸、鹿角、鹿胎、鹿骨外)、梨果仙人掌、木犀科粗壮女贞苦丁茶、水苏糖、玫瑰花(重瓣红玫瑰 Rose rugosa cv. Plena)、凉粉草(仙草 Mesona chinensis Benth.)、酸角、针叶樱桃果、菜花粉、玉米花粉、松花粉、向日葵花粉、紫云英花粉、荞麦花粉、芝麻花粉、高梁花粉、魔芋、钝顶螺旋藻、极大螺旋藻、刺梨、玫瑰茄、蚕蛹、耳叶牛皮消
凉茶原料
夏枯草(Prunella vulgaris L.)、布渣叶(破布叶 Microcos paniculata L.)、鸡蛋花(Plumeria rubra L.cv.Acutifolia
公告明确不是普通食品
西洋参、鱼肝油、灵芝(赤芝)、紫芝、冬虫夏草、莲子芯、薰衣草、大豆异黄酮、灵芝孢子 粉、鹿角、龟甲
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
清酒乳杆菌、产丙酸丙酸杆菌、青春双歧杆菌、动物双歧杆菌(乳双歧杆菌)、两歧双歧杆菌、短双歧杆菌、婴儿双歧杆菌、长双歧杆菌、嗜酸乳杆菌、干酪乳杆菌、卷曲乳杆菌、德氏乳杆菌保加利亚亚种(保加利亚乳杆菌)、德氏乳杆菌乳亚种、发酵乳杆菌、格氏乳杆菌、瑞士乳杆菌、约氏乳杆菌、副干酪乳杆菌、植物乳杆菌、罗伊氏乳杆菌鼠李糖乳杆菌、唾液乳杆菌、嗜热链球菌、乳酸乳球菌乳酸亚种、乳酸乳球菌乳脂亚种和乳酸乳球菌双乙酰亚种、费氏丙酸杆菌谢氏亚种 肠膜明串珠菌肠膜亚种
传统上用于食品生产加工的菌种允许继续使用
新食品原料名单
2015:无发布的新食品原料公告
2014:卫计委2014年第6号公告:壳寡糖、水飞蓟籽油、柳叶蜡梅、杜仲雄花、乳酸片球菌 
卫计委2014年第10号公告:塔格糖、奇亚籽、圆苞车前子壳、植物甾烷醇酯、蛹虫草、罗伊氏乳杆菌(菌株号DSM17938)
卫计委2014年第12号公告:线叶金雀花
卫计委2014年第15号公告:茶叶茶氨酸 
卫计委2014年第20号公告:番茄籽油、枇杷叶、阿拉伯半乳聚糖、湖北海棠(茶海棠)叶、竹叶黄酮、燕麦β-葡聚糖、清酒乳杆菌、产丙酸丙酸杆菌、低聚糖
2013:卫生部第1号公告:茶树花、盐地碱蓬籽油、美藤果油、盐肤木果油、阿萨伊果、茶藨子叶状层菌发酵菌丝体
生部第4号公告:裸藻、1,6-二磷酸果糖三钠盐、丹凤牡丹花、狭基线纹香茶菜、长柄扁桃油、光皮梾木果油、青钱柳叶、低聚甘露糖
卫生部第10号公告:齿蛇葡萄叶、磷虾油、马克斯克鲁维酵母
2012:卫生部第2号公告:蚌肉多糖
卫生部第16号公告:中长链脂肪酸食用油、小麦低聚肽
卫生部第17号公告:人参(5年及5年以下人工种植的人参)
卫生部第19号公告:蛋白核小球藻、乌药叶、辣木叶、蔗糖聚酯
2011:卫生部第1号公告:β-羟基-β-甲基丁酸钙、翅果油
卫生部第9号公告:牡丹籽油、元宝枫籽油
卫生部第13号公告:玛咖粉
2010:卫生部第3号公告:DHA 藻油、棉籽低聚糖、植物甾醇、植物甾醇酯、花生四烯酸油脂、白子菜、御米油
卫生部第9号公告:金花茶、显脉旋覆花(小黑药)、诺丽果浆、雪莲培养物
卫生部第15号公告:蔗糖聚酯、玉米低聚肽粉、磷脂酰丝氨酸
卫生部第17号公告:雨生红球藻、表没食子儿茶素没食子酸酯
2009:卫生部第5号公告:菊粉、多聚果糖、蛹虫草、水解蛋黄粉
卫生部第12号公告:γ-氨基丁酸、初乳碱性蛋白、共轭亚油酸、杜仲籽油、植物乳杆菌(菌株号 ST-Ⅲ)
卫生部第18号公告:茶叶籽油、盐藻及提取物、鱼油及提取物、甘油二酯油、地龙蛋白、乳矿物盐、牛奶碱性蛋白
2008:卫生部第12号公告:嗜酸乳杆菌(菌株号 R0052)、低聚木糖、透明质酸钠、叶黄素酯、L-阿拉伯糖、短梗五加、库拉索芦荟凝胶
卫生部第20号公告:低聚半乳糖、副干酪乳杆菌(菌株号 GM080GMNL-33)、鼠李糖乳杆菌(菌株号 R0011)、水解蛋黄粉、异麦芽酮糖醇、植物乳杆菌(菌株号 299v)、植物乳杆菌(菌株号 CGMCC NO.1258)、植物甾烷醇酯、珠肽粉
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 
丁香、八角茴香、刀豆、小茴香、小蓟、山药、山楂、马齿苋、乌梢蛇、乌梅、木瓜、火麻仁、代代花、玉竹、甘草、白芷、白果、白扁豆、白扁豆花、龙眼肉(桂圆)、决明子、百合、肉豆蔻、肉桂、余甘子、佛手、杏仁(甜、苦)、沙棘、牡蛎、芡实、花椒、赤小豆、阿胶、鸡内金、麦芽、昆布、枣(大枣、酸枣、黑枣)、罗汉果、郁李仁、金银花、青果、鱼腥草、 姜(生姜、干姜)、枳椇子、枸杞子、栀子、砂仁、胖大海、茯苓、香橼、香薷、桃仁、桑叶、 桑椹、桔红、桔梗、益智仁、荷叶、莱菔子、莲子、高良姜、淡竹叶、淡豆豉、菊花、菊苣、黄芥子、黄精、紫苏、紫苏籽、葛根、黑芝麻、黑胡椒、槐米、槐花、蒲公英、蜂蜜、榧子、酸枣仁、鲜白茅根、鲜芦根、蝮蛇、橘皮、薄荷、薏苡仁、薤白、覆盆子、藿香
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
名单
人参、人参叶、人参果、三七、土茯苓、大蓟、女贞子、山茱萸、川牛膝、川贝母、川芎、马鹿胎、马鹿茸、马鹿骨、丹参、五加皮、五味子、升麻、天门冬、天麻、太子参、巴戟天、木香、木贼、牛蒡子、牛蒡根、车前子、车前草、北沙参、平贝母、玄参、生地黄、生何首乌、白及、白术、白芍、白豆蔻、石决明、石斛(需提供可使用证明)、地骨皮、当归、竹茹、红花、红景天、西洋参、吴茱萸、怀牛膝、杜仲、杜仲叶、沙苑子、牡丹皮、芦荟、苍术、补骨脂、诃子、赤芍、远志、麦门冬、龟甲、佩兰、侧柏叶、制大黄、制何首乌、刺五加、刺玫果、泽兰、泽泻、玫瑰花、玫瑰茄、知母、罗布麻、苦丁茶、金荞麦、金樱子、青皮、厚朴、厚朴花、姜黄、枳壳、枳实、柏子仁、珍珠、绞股蓝、胡芦巴、茜草、荜茇、韭菜子、首乌藤、香附、骨碎补、党参、桑白皮、桑枝、浙贝母、益母草、积雪草、淫羊藿、菟丝子、野菊花、银杏叶、黄芪、湖北贝母、番泻叶、蛤蚧、越橘、槐实、蒲黄、蒺藜、蜂胶、酸角、墨旱莲、熟大黄、熟地黄、鳖甲
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益生菌菌种名单:
两岐双岐杆菌(Bifidobacterium bifidum)、婴儿双岐杆菌(B. Infantis)、长双岐杆菌(B. Longum)、短双岐杆菌(B. Breve)、青春双岐杆菌(B. Adolescentis)、保加利亚乳杆菌(Lactobacillus. Bulgaricus)、嗜酸乳杆菌(L. Acidophilus)、干酪乳杆菌干酪亚种(L. Casei subsp. Casei)、嗜热链球菌(Streptococcus  thermophilus)、罗伊氏乳杆菌(Lactobacillus reuteri)、两岐双岐杆菌(Bifidobacterium bifidum)、婴儿双岐杆菌(B. Infantis)、 长双岐杆菌(B. Longum)、短双岐杆菌(B.breve)、 青春双岐杆菌(B. Adolescentis)、保加利亚乳杆菌(Lactobacillus. Bulgaricus)、 嗜酸乳杆菌(L.acidophilus)、干酪乳杆菌干酪亚种(L. Casei subsp. Casei)、嗜热链球菌(Streptococcus thermophilus)、罗伊氏乳杆菌(Lactobacillus reuteri)
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真菌菌种名单:
酿酒酵母(Saccharomyces cerevisiae)、产朊假丝酵(Cadida atilis)、乳酸克鲁维酵母(Kluyveromyceslactis)、卡氏酵母(Saccharomyces carlsbergensis)、蝙蝠蛾拟青霉(Paecilomyces hepiali Chen et Dai,sp. Nov)、蝙蝠蛾被毛孢(Hirsutella hepiali Chen et Shen)、灵芝(Ganoderma lucidum)、紫芝(Ganoderma sinensis)、松杉灵芝(Ganoderma tsugae)、红曲霉(Monacus anka)、紫红曲霉 (Monacuspurpureus)

附:官方出处
国家卫生计生委政务公开办关于薰衣草、大豆异黄酮不宜作为普通食品原料问题的说明(2015-3-9
近期,国家卫生计生委收到多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咨询薰衣草和大豆异黄酮能否作为食品原料进 行生产。为方便众了解相关政策法规,经研究,现就此问题进行如下说明:
由于缺乏薰衣草的食用部位、食用方法、食用历史、人及安全性等相关资料,不能确定其管理方 式。科学研究表明,大豆异黄酮具有类雌激素样作用,不宜作为普通食品使用。如需开发薰衣草和大豆异黄酮作为普通食品原料,应当按照《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申报。有关普 通食品、新食品原料的问题,可以参考《国家卫生计生委政务公开办关于新食品原料、普通食品和保健 食品有关问题的说明》。
国卫办食品函〔20141075
陕西省卫生计生委:
你委《关于将华西银腊梅(药王茶)列为普通食品管理的请示》(陕卫监督函〔2014273 号)收悉。
经研究, 现回复如下: 一、“华西银腊梅”是蔷薇科委陵菜属植物,规范名称应当为“白毛银露梅(Potentilla glabra Lodd. var. mandshurica (Maxim.) Hand. -Mazz)”。
二、根据《食品安全法》和《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的规定,同意你委将白毛银露梅作为有 传统食用习惯的普通食品管理的意见。
生产经营上述食品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并按照规范名称进行标注。 专此函复。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4 11 19
关于西洋参作为新食品原料使用问题的答复意见(2014-8-22
2003 9 12 日,原卫生部卫生法制与监督司对《庆元县卫生局关于要求认定西洋参是否
可作为食品新资源使用等相关问题的紧急请示》(庆卫〔200384)提出了回复意见:“西洋参不是卫生部批准生产的新资源食品,不能作为除保健食品以外的其他食品的原料或配料使用,《食品卫生法》未设立食品新产品卫生许可项目”。目前,《食品卫生法》已废止。依据《食品安全法》,我委将新资源食品已改称为新食品原料。有关新食品原料问题,可以参考《国家卫生计生委政务公开办关于新食品原料、普通食品和保健食品有关问题的说明》,该说明已在我委网站公布。
国卫办食品函〔2014570
山东省卫生计生委:
你委《关于黄明胶等胶类产品是否作为普通食品管理的请示》(鲁卫食安监督字〔201410 号)收悉。
经研究, 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食品安全法》和《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的规定,黄明胶可作为有传统食用习惯的普
通食品管理。生产经营上述食品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二、鹿角龟甲不属于我委 2013 年第 7 号公告范围,鹿角胶和龟甲胶是传统中药材,均已列入《中华人民共 和国药典》(2010 版),作为普通食品使用尚无足够的科学依据,因此暂不宜作为普通食品使用。
专此函复。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4 6 30
国卫办食品函〔2014450
海南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将灵芝(赤芝)和紫芝划入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目录或者调整为普通食品的请示》(琼卫法规〔201334 号)收悉。经研究, 现答复如下:
灵芝(赤芝)紫芝均是传统中药材,作为普通食品管理尚无足够的安全性评估等科学依据。因此,
芝(赤芝)紫芝暂不宜作为普通食品。 专此函复。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4 5 29
国卫办食品函〔2014〕427 号
江苏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滨海白首乌”能否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的请示》(苏卫监督〔201339 号)收悉。经研究, 现提出以下回复意见:
一、你厅来函所称“滨海白首乌”规范名称应当为“萝藦科鹅绒藤属植物耳叶牛皮消(Cynanchum auriculatum Royle ex Wight)”,不应与何首乌、白首乌混淆。
二、根据《食品安全法》和《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的规定,同意你厅将耳叶牛皮消作为有 传统食用习惯的普通食品管理的意见。生产经营上述食品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三、生产经营耳叶牛皮消食品应当按照上述规范名称进行标注。
专此函复。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4 5 19
国卫办食品函〔2014〕390 号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你局《关于请明确破壁灵芝孢子粉可否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的函》(食药监办食监三函〔2014193 号)收悉。经研究, 现答复如下:
    灵芝孢子粉缺乏长期食用历史且已作为药物使用,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尚无足够的科学依据。因此,
破壁灵芝孢子粉不宜作为普通食品原料。
专此函复。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4 5 9
国卫办食品函(2014) 297号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你厅《关于请明确鱼肝油可否作为普通食品及其原料的函》(食药监办食监三函(2014) 162号)收悉,
经研究,现回复意见如下:
    鱼肝油是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物品,在我国无传统食用习惯,不属于普通食品。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4年4月14日
国卫办食品函(2014) 205号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
    原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将“五指毛桃”列为普通食品管理的请示》(粤卫(2013) 69号)收悉。经研究,
根据《食品安全法》、《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规定,同意你们将五指毛桃(桑科榕属的粗叶榕,拉丁学名Ficus hirta Vahl)作为有传统食用习惯的普通食品管理的意见。生产经营上述食品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
专此函复。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4年3月13日
国卫办食品函(2013) 514号
中国食品工业协会:
你协会《关于请批准中链甘油三酯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管理的请示》(中国食协(2013) 2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中链甘油三酯即中链脂肪,天然存在于棕榈仁油、椰子油等食品和母乳中,是膳食脂肪的来源之一,主要成分是“辛、酸甘油酯”。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通则》(GB25596-2010)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的规定,中链甘油三酯可作为食品原料或乳化剂使用。作为食品原料使用时,应当按照《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GB2716-2005)执行;作为乳化剂使用时,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辛,癸酸甘油酯》(GB28302-201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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