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专利代理师《专利法》考场速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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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
1.侵权诉讼中,针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在答辩期间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应当中止,在审理过程中提出的,可以不中止。针对发明专利或者经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维持专利权的实用新型专利,被告在答辩期间请求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的,不中止诉讼。
2.实用新型,是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提出的适用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3.实用新型保护的客体:①实用新型只保护产品,所述产品是经过产业方法制造的,有确定形状、构造且占据一定空间的实体。②一切方法以及未经人工制造的自然存在的物品不属于实用新型保护的客体。
4.外观设计是产品的外观设计,其载体应当是产品。不能重复生产的手工艺品、农产品、畜产品、自然物不能作为外观设计的载体。
5.首次发现的天然物质及其取得方法,均可被授予专利权。
6.原子核变换方法得到的物质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但装置和方法均可以获得专利权。
7.自申请日(优先权日)起满十五个月,进入公布准备。在公布准备到公布期间提出撤销申请、撤销优先权日等,不影响申请的公布,但在公布后的公报中要公告信息变更的消息。
8.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优先权日)起三年内,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同时,应在此期间缴纳实质审查费。
9.申请人自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以及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3个月内,可对发明专利申请提出主动修改,多次修改的(可以超范围,只是会提出审查意见),以最后一次提交的申请文件作为审查文本。
10.经国防专利机构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国防专利权的决定,由国防专利机构颁发国防专利证书。
11.职务发明创造:①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②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③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12.抵触申请:在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新颖性的判断中,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专利局提出并且在申请日以后(含申请
日)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损害该申请日提出的专利申请的新颖性。
13.申请日当天公开的技术内容不包括在现有技术范围内。
14.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单一性,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其应当含有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
15.发明名称:①请求书的发明名称和说明书中的发明名称应当一致。②发明名称应当简短、准确地表明发明专利申请要求保护的主题和类型。③发明名称不得含有非技术词语,如人名、单位名称、商标、代号、型号等;不得含有模糊的词语,如“及其他”、“及其类似物”等;也不得使用笼统的词语,致使未给出任何发明信息,如仅用“方法”“装置”“组合物”“化合物”等词作为发明名称。④一般不得超过25个字。
16.申请人在允许主动修改的时间之外主动提交修改文本的,若所作的修改克服了原申请文件存在的缺陷,且没有超范围,在此修改文本的基础上进行审查符合程序节约原则的,则予以接受。
17.主动修改时,可以扩大原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范围,但不能超出原说明书及权利要求书的记载范围。
18.申请人认为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在请求书上作出要求保密的表示,其申请文件应当以纸件形式提交。
19.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或自公告之日起满1个月,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20.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期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请求恢复权利;因其他正当理由延期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请求恢复权利。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并同时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非因不可抗拒事由导致延期的,应当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
21.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优先权期限、专利权期限和侵权诉讼时效期限,不能请求恢复权利。
22.在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内,该技术为现有技术,且本人可以多次以规定的方式多次公开。
23.复审请求中应当遵守合法原则、公正执法原则、请求原则、依职权审查原则、听证原则和公开原则。
24.在收到专利局作出的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专利申请人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
25.复审请求书应当符合规定的格式,不符合的,复审请求人应当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或在指定期限内补正两次后仍存在同样缺陷的,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
26.复审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请求复审或者解除、辞去委托的,应当在专利局办理手续。但是,复审请求人在复审程序中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且委托书中写明其委托权限仅限于办理复审程序有关事务的,其委托手续或者解除、辞去委托的手续应当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办理,无需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
27.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中不得补充驳回理由和证据,但下列情形除外:
(i)对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中主张的公知常识补充相应的技术词典、技术手册、教科书等所属技术领域中的公知常识性证据;
(ii)认为审查文本中存在驳回决定未指出,但足以用已告知过申请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予以驳回的缺陷的,应当在前置审查意见中指出该缺陷;
(iii)认为驳回决定指出的缺陷仍然存在的,如果发现审查文件中还存在其他明显实质性缺陷或者与驳回决定所指出的实质性缺陷相同的,可以一并指出。
28.原审查部门撤销驳回决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前置审查意见作出复审决定,在原审查部门接到复审决定后,原审查部门可以继续进行审批程序。
29.除驳回决定所依据的理由和证据外,合议组发现审查文本中存在下列缺陷的,可以对与之相关的理由及其证据进行审查,并且经审查认定后,应当依据该理由及其证据作出维持驳回决定的审查决定:
(1)足以用在驳回决定作出前已告知过申请人的其他理由及其证据予以驳回的缺陷;
(2)驳回决定未指出的明显实质性缺陷或者与驳回决定所指出缺陷性质形同的缺陷;
(3)在合议审查中,合议组可以引入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者补充相应的技术词典、技术手册、教科书等所属技术领域中的公知常识性证据。
30.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来说,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
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来说,不得超出原图片或照片表示的范围。
31.复审决定作出后,复审请求人在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之内没有申请司法救济的,复审请求终止,而不是决定不起诉,自收到复审决定之日终止。
32.对复审决定和无效宣告决定不服的,不能申请行政复议;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在审查期间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33.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授权当年的年费的缴纳期限是自申请人收到专利局作出的授予专利权通知书和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之日起2个月内,以后的年费应当是在上一年度期满前缴纳。缴费期限届满日是申请日在该年的相应日。
34.如果一件专利申请或专利的一项权利要求与另一件专利申请或专利的某一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相同,应当认为它们是同样的发明创造。两件发明专利中存在保护范围相同的权利要求就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
35.在无效宣告中,除合法原则、公正执法原则、请求原则、依职权审查原则、听证原则和公开原则外,还应当遵守一事不再理原则、当事人处置原则和保密原则。
36.无效宣告的请求客体应当是已经公告授权的专利,包括已经终止或者放弃(自申请日起放弃的除外)的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不是针对已经公告授权的专利的,不予受理。
37.请求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无效宣告请求不予受理:
(1)请求人不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
(2)以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他人在申请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为理由请求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但请求人不能证明是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
(3)专利权人针对其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且请求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所提交的证据不是公开出版物或者请求人不是共有专利权的所有专利权人的。
(4)多个请求人共同提出一件无效宣告请求的,但属于所有专利权人针对其共有的专利权提出的除外。
38.《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前款所称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指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3种专利)、第二十条第一款(保密审查)、第二十二条(3性)、第二十三条(3性)、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说明书)、第四款(权利要求书)、第二十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21:23:4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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