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征

交通运输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加强交通运输行业标准的管理,提高标准制修订工作质量与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标准化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交通运输行业标准(以下简称行业标准)的立项、制定、审批、发布、复审及实施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行业标准定义】行业标准是指需要在交通运输行业范围内统一的,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为基础,对工程建设、重要产品和设施设备、行业服务和管理提出的技术要求。
第四条【行业标准效力】行业标准是推荐性标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基本要求】制定行业标准应当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社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保证
行业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时效性,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第六条【技术要求】行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应当与有关标准协调配套。
禁止在行业标准中规定资质资格、许可认证、审批登记、评比达标、监管主体W职责等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增加市场主体义务的行为。
禁止利用行业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第七条【部标准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标准化主管部门负责综合交通运输、公路水运行业标准(工程建设标准除外)管理工作。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水运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工作。交通运输部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公路工程、水运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以下统称部标准管理部门。
第八条【部业务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有关业务管理部门(以下简称部业务管理部门)负责本专业领域行业标准制定和实施工作的业务指导,提出制定需求建议和立项评I古意见。
第九条【技术归口单位】交通运输部委托交通运输领域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或相关标准化技术机构归口管理本专业领域行业标准,包括组织行业标准的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及复审等。未成立标委会或无相关标准化技术机构的,由该领域的部业务管理部门归口管理。归口管理行业标准的单位和部门以下统称标准技术归口单位。
第十条【审查组】交通运输部委托技术支持单位成立交通标准审查组或成立专家组,负责行业标准的形式审查,协助开展立项评估、标准复审等。
第二章立项
第十一条【一般程序】行业标准由交通运输部组织制定并批准颁布。制定行业标准的一般程序包括: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编号发布、出版、备案。
交通运输部应当建立和完善涵盖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等环节的标准化信息系统,强化标准制定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标准体系】交通运输部应当组织标准技术归口单位根据交通运输标准化规划、行
业发展需要、业务管理需求制定专业领域标准体系。
标准体系实行动态管理,根据需要及时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项目征集】行业标准计划项目实行常年公开征集制度,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据交通运输标准化规划、标准体系、部重点工作和有关要求,向标委会、部业务管理部门或部标准管理部门提出计划项目建议。
标准立项申请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并具备相应的技术水平和条件。
第十四条【申报条件】申报行业标准计划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符合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化工作的有关规定;
(二)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和交通运输发展要求,又城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推动作用;
(三)与现行和正在制定的标准无重复、交叉;
(四)项目申报书和标准草案应当形式规范、内容完善;
(五)申报采用国际标准的还应当提交国际标准国内适用情况分析报告。
鼓励根据需求同步开展行业标准制修订与标准外文版翻译工作。
第十五条【立项评估】部标准管理部门会同部业务管理部门,针对行业标准计划项目的立项必要性和技术可行性以及标准立项申请单位的基础条件等组织开展立项评估。
多家单位参与行业标准起草时,主要负责单位为标准第一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标准第一起草人。
标准第一起草单位应当对所制定的行业标准及其技术内容全面负责。
标准起草人应当实质性参与标准章节及编制说明的执笔编写工作。
第十六条【计划下达】通过立项评估审核的行业标准计划项目应当纳入交通运输标准化年度计划,由交通运输部发布。
第十七条【项目周期】行业标准计划项目完成周期一般不超过18个月。标准修订计划项目和采用国际标准的计划项目完成周期一般不超过16个月。
第十八条【项目执行与调整】行业标准计划项目应当严格按照交通运输标准化年度计划执行。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应在标准执行过程中加强过程管理,做好对第一起草单位的计划执行监督,确保标准质量和推进效率。
确需对标准名称、范围、第一起草单位等进行调整的,应当由标准第一起草单位书面提出调整申请,经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审查并征求部业务管理部门同意后,报部标准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项目延期和撤销】行业标准计划项目应当按交通运输标准化年度计划规定的期限完成无法按时完成的标准第一起草单位应当提前3个月向部标准管理部门提出项目延期或终止申请并详细说明原因,申请项目延期的应当制定后续执行计划。行业标准计划项目可以申请延期1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
规定期限内因技术变化或政策调整等原因无法继续执行的,标准第一起草单位应当向标准技术归口单位提出项目终止申请。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征求部业务管理部门意见后,向部标准管理部门提出项目终止申请。部标准管理部门根据行业标准管理需要作出是否准予项目终止的决定。
超过立项时规定的期限未完成也未提出延期申请的,或者申请延期后在延长期之内仍未完成的,项目自动撤销。
项目自动撤销的,标准第一起草人5年内不得申报计划项目。标准第一起草单位累计3次项目自动撤销的,2年内不得申报计划项目。
第三章组织制定
第二十条【编制实施计划或工作大纲】行业标准计划项目下达后,标准第一起草单位应当编制实施计划或工作大纲。
第二十一条【标准起草】标准起草组应当根据标准特点按照《交通运输标准制定、修订程序和要求》JT/T18)、《公路工程标准编写导则》JTGA04)、《水运工程标准编写规定》JTSIO1等要求编写,在广泛调研、深入研讨、试验论证的基础上,提出行业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21:12:0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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