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运输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运输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交通厅
【公布日期】2017.10.16
【字 号】
【施行日期】2017.10.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正文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运输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豫交文448)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交通运输局(委),厅直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级交通运输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省厅制定了《河南省交通运输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10月16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经费使用范围
  第三章  经费编制与审批
  第四章  经费执行与调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河南省交通运输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河南省交通运输科技发展,规范和加强交通运输科技项目经费的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交通运输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通知》(交办财审〔2016〕137号)、《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豫办〔2017〕7号)、《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科技研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科〔2017〕184号)中科技项目经费管理相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河南省交通运输科技项目经费(以下简称经费)是省交通运输厅科技项目实施的经费,包括省交通运输厅年度预算安排的科技项目资金、上级部门拨付的专项补助经费、项目承担单位筹集的科技经费。
  第三条 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
  1.统筹整合,突出重点。经费聚焦我省交通运输行业发展的重大科技任务,重点支持交通运输发展中遇到的共性难题、瓶颈性问题研究,注重加强统筹规划,避免资金安排分散重复。
  2.明晰权责,放管结合。厅科技主管部门、厅财务审计部门重点工作是政策引导和资金监管,充分发挥承担单位资金管理的法人责任,完善内控机制建设,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3.遵循规律,注重绩效。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体现科技研发专项组织实施的特点,遵循科研活动规律和依法理财的要求。强化过程监管,完善信息公开公示制度,探索建立面向结果的绩效评价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厅科技主管部门下达年度科技项目计划,厅财务审计部门依据科技项目计划将资金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
第二章  经费使用范围
  第五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
  1.工程技术研究:指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中的建设、养护、安全设施、生态保护、施工与运输装备、运输组织和安全保障系统的重大创新应用技术研究。
  2.管理科学研究:指省级以上重大交通运输发展战略、技术基础管理、计量检定规程与标准规范的研究编制、交通运输服务、物流发展的研究。
  3.科技成果推广:指具有明显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的交通运输领域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的转化与推广。
  4.省交通运输厅根据交通运输行业发展需要确定的其他科技项目。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按规定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项目经费预算。项目经费预算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七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相关设备,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改造,设备在项目实施期间的维护费用(包括保养、维修、检测、标定等费用),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对设备购置费的具体情况予以重点说明。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实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或部门)的检验、测试、化验、实验及加工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但不包括试验过程中发生的非试验用交通工具燃油支出。
  (五)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1.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高校、科研院所可根据科研、管理工作实际需要,按照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研究制定差旅费和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合理确定教学科研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和住宿费标准。对于国内出差难以取得住宿费发票的,高校、科研院所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2.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咨询会、座谈会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高校、科研院所因科研需要举办的业务性会议(如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答辩会等),会议次数、天数、人数以及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等,由高校、科研院所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会议代表参加会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原则上按差旅费管理规定由所在单位报销;因工作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由主办单位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
  3.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
  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支出科目由编制单位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统筹使用,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不需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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