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1 | 第二十三条 学生请假须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 第二十二条 学生请假须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一)请假手续。学生请假须填写请假条,办理请假手续。请假三天以内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批;两周以内由学院分管领导审批;两周以上由学院作出书面意见报学生工作处审批,请假超过学校规定的天数应办理休学手续。学生请假均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受理,并通知学生所在班级进行登记。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1 | “重考” | 条例中涉及重考的提法,均根据情况调整为“补考”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1 | 第一条 为规范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促进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2 | 第三条 因不符合第二条(二)至(四)款条件的学生,在毕业之前,表现较好,且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一)以第一作者身份在中文核心期刊、专业内权威学术刊物发表论文、作品或以第一、第二作者署名论文被SCI、EI、ISTP三大检索收录文章或出版专著;毕业当年考取硕士研究生。 (二)获得省级以上表彰;获省级运动会前二名或中南区运动会前四名或全国性运动会前六名;以排名前三名的身份取得发明创造、获得专利或省部级成果奖励;参加本学科专业领域全国范围内具有较大影响力的竞赛并获得三等奖以上奖励; (三)在抢险救灾过程中表现突出或有其它立功表现,并受到学校或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书面表彰;揭发、制止、协助侦破他人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并受到学校、县级或县级以上纪检、政法部门书面表彰;其它经学校有关部门认可的突出表现。 如因不符合第二条第(四)款规定而未授予学位者,本条所列情形需在处分之后。 | 第二条 下列特殊情况的,学生本人可以提出补授学士学位申请,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授予学士学位。 (一)不符合第一条(二)、(三)款条件,或(四)款中因考试作弊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毕业之前(受处分的同学还需在处分之后),表现较好,且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 1.毕业当年考取境内或(教育部认可高校)硕士研究生。 2.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学校认定的中文核心期刊、专业内权威学术刊物(不含增刊、专刊)发表本专业相关论文、作品;以第一、第二作者署名论文被SCI、EI、ISTP三大检索收录;出版专著;以排名前三名的身份取得发明创造,获得发明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不含实用新型专利)或省部级以上成果奖励等,其中论文需通过学校组织的答辩,确认其具有相应的业务能力。 3.代表学校参赛,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获省级运动会前二名或中南区运动会前六名或全国性运动会前八名;参加经学校组织并予以认可的本学科专业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力的竞赛并获得省级二等奖以上奖励。 |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18:13:5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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