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专利年费一般是专利权形成之后才发生的,其目的是维持该专利权资产的权利而产生的,而不是用于研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因此并不属于研发费用,当然无法计入研发费用,应当计入"管理费用-专利使用费",自然也就无法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附注:
政策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一、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归集范围。
6.其他相关费用。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政策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六、其他相关费用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
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综合上述,企业发生的专利年费也不属于上述其他费用范围;
因此,不应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