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法律法规重点

一级建造师法律法规重点
第一篇:一级建造师法律法规重点
1、法律体系指由一个国家现行的各个部门法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法律部门是根据一定标准、原则所指定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法是规定并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间、法人间及公民与法人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商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中商人及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公司法、招标投标法等。
3、行政法是调整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城乡规划法、建筑法等。
4、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干预经济运行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统计法、土地管理法、标准化法、审计法、节约能源法、政府采购法、反垄断法等。
5、社会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残疾人保护法、矿石安全法、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劳动合同法等
6、刑法是关于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7、诉讼法指规范诉讼程序的法律的总称。包括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仲裁法。
8、现行的建设行政法规主要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9、建设法律、行政法规在调整建设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会形成民事商事法律关系,民商事法律关系的主要特点
1、是主体之间的民商事权利和民商事义务关系
2、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3、主要是财产关系
4、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和财产性。
10、法人具备的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11、法人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包括行政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机关法人从设立时起具有法人资格,无须经专门机构核准登记;企业法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应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其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12、代理指代理人在被授予的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而行为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民事法律制度。
13、代理的法律特性主要有: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代理人应该以被代理人得名义实施代理行为;代理行为必须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14、代理分为:委托代理、指定代理和法定代理。
15、委托代理终止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得法人终止。
16、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终止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3、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17、无权代理存在的三种表现: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范围或代理权终止后进行代理活动的。
18、表见代理:是特殊的无权代理、表见代理的行为人没有代理权、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对本人产生有权代理的效力。
19、复代理就是转委托,基于本代理而产生,由被代理人选择,本代理人转委托一般须经被代理人同意。
20、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主要特性:物权是支配权,物权是绝对权,物权是财产权,物权具有排他性。
21、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用益物权是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担保物权是权利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22、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按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的内容是指主体双方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债权相对性归纳为三个方面:主体相对性;内容的相对性;法律责任的相对性。
23、建设工程债产生的根据报括合同、侵权、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
24、建设工程债常见种类有:施工合同债、买卖合同债、侵权之债。
25、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
26、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27、担保方式为担保、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28、以下组织不能作为担保人
1、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担保人。
29、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具有优先受偿权。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按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30、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应双倍返还定金。
31、保险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分散危险、消化损失的法律制度。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分为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
险属于财产保险合同。投保人进行保险索赔必须提供必要的有效的证据,索赔的证据一般包括保单、建设工程合同、事故照片、鉴定报告以及保单中规定的证明文件。
32、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投保人为工程发包人、被保险人具体包括业主或工程所有人、承包商或者分包商和技术顾问。
33、按照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可以将法律责任分为:违宪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国家赔偿责任。

本文发布于:2024-09-24 07:14:4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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