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支持企业引进和培养人才暂行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支持企业引进和培养人才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企业在引进和培养人才方面的主体作用,加快推进企业科技创新,根据《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挥现有人才作用和引进急需紧缺人才的若干规定(试行)》(宁党发〔2009〕47号)、《自治区党委 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宁党发〔2013〕37号),结合企业引进和培养人才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从事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企业,重点支持煤炭石油化工、先进装备制造、生物医药、信息技术、新能源、新材料、特优势农产品生产加工等领域以及金融、经贸、文化创新等。
  第三条 企业引进和培养人才应坚持“高端引领,按需引进;专业对口,人岗相适;以用为本,注重实效;多措并举,多方培养”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是指从区外引进的具有较强研发能力、较高经营管理水平和一技之长,在我区产业发展、科技攻关和技术进步中能够发挥领军和团队核心作
用,与我区相关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且实际工作3年以上的各类专业技术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和高技能人才。
第二章 人才引进
  第五条 鼓励企业运用各种方式引进国内外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人才和智力。除规范签订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可协商以兼职、科研和技术合作、技术入股、合作经营、聘请顾问等柔性方式引进人才。引进的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具有较高的创新能力、专业技术水平或丰富的管理经验,在相关领域取得突出成就,身体健康,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或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重点引进下列人才: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国家“千人计划”人选、“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人选、“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主要完成人及何梁何利奖获得者。
  (三)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自然科学奖
、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主要完成人、省(部)级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获得者;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
  (四)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全国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省级以上优秀专家、全国技术能手。
  (五)省(部)级及以上科学技术、管理等奖项获得者;省技术能手。
  (六)主持或参与过国内外大型科研或工程项目,有较丰富的科研、工程技术、资本运营经验的专家或科技带头人。
  (七)国家级或省部级重点实验室、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研发机构的科研技术骨干。
  (八)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其技术成果国内领先,具有较好市场潜力,能够进行成果转化、有望取得较大效益的创新型科技研发人才。
  (九)在产业发展、科技攻关、技术进步等方面具有较强研发能力、较高经营管理水平和
一技之长,能够发挥领军作用和团队核心作用的我区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经营管理人才和高技能人才。
  (十)其他带资金、带项目、带技术的人才及人才团队。“带资金”是指能为引进企业带来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科研启动资金;“带项目”是指带来科研、生产项目,并经有关部门评估预测可产生较好经济效益;“带技术”是指拥有专利或专有技术并能进行产业化运作的。
  第六条 企业引进符合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人才与企业签订3年以上服务合同,且从事专业对口的工作,在服务期内,政府给予生活补助和购房补助。第五条第(一)项人员每年生活补助15万元,一次性购房补助50万元;第五条第(二)项人员每年生活补助10万元,一次性购房补助20万元;第五条第(三)项人员每年生活补助5万元,一次性购房补助20万元;第五条第(四)项人员给予一次性购房补助20万元;第五条第(五)项人员给予一次性购房补助15万元;第五条第(六)项人员给予一次性购房补助10万元。一次性购房补助分五年实施。
  同时具备两项以上引进条件的,补助标准就高执行,不重复享受。政府生活补助、购房补助由自治区财政和企业所在地政府财政分别承担80%和20%。企业可按照不少于政府补助标准配套住房补助。
  第七条 按照第五条第(七)项引进人才,为企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经相关部门评估认定,按每人5—10万元的标准,由自治区财政给予企业连续3年的补助。按照第五条第(八)项引进人才,其高新技术项目落地且产生显著经济效益的,投产达产达效后按项目经济效益15%的比例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资金由受益的市、县(区)共同筹措。
  第八条 按照第五条第(九)项引进人才,月薪超过5000元的,自治区政府财政每月按照引进人才月薪的8%比例,给予企业薪金补贴,补贴期限3年。
  第九条 对带资金引进的,自治区财政按照20%的比例配套科研启动资金。对带项目、带技术引进的,项目投产达产达效后,按项目经济效益10%的比例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资金由受益的市、县(区)共同筹措。
  第十条 引进人才来宁工作,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户口可随调随迁,在全区范围内自由选择落户地。引进的外籍高层次人才或中国籍回国高层次人才,其外籍配偶和未满18周岁外籍子女,需多次临时入、出境的,可办理5年多次有效、每次停留不超过180天的长期多次签证;需在中国工作或长期居留的,可办理工作签证或2至5年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证件;符合办理永久居留条件的,可申请办理永久居留手续;符合条件的,颁发来华居留许可和外国
专家证。
  第十一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其配偶的工作,由用人单位会同当地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协调落实;其成年子女求职就业,由用人单位联系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推荐解决;其未成年子女入托和入学,可在全区范围内优先安排,由用人单位会同当地政府教育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其它引进人才的配偶就业由用人单位落实;社会求职的人才配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给予重点推荐;因单位或项目地偏远,引进人才配偶就业暂时无法实现的,用人单位可以适当方式为其发放生活补贴。

本文发布于:2024-09-24 21:26:0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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