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专利法第三次修改解读

中国专利法第三次修改解读
2008 12 27 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第三次修改在全国人大常委会获得通过。修改后的专利法将于2009 10 1 日起施行。此次修改主要从进一步明确专利内涵、完善专利保护、提高专利授权标准、加大处罚力度等方面对现行专利法作了补充和完善。以下是有关此次修改的一些重要内容。
1、提高授予专利权的条件及标准
此次专利法修订的一个重点内容是提高了专利权的授权标准,现行的专利法对新颖性进行判断的标准采用的是“相对新颖性(或混合新颖性)”,即构成现有技术的内容包括申请日前在国内外公开的出版物以及在国内以其它方式公开的行为,但并不包括申请日前在国外以其它方式公开的行为。修改后的专利法将现有技术明确定义为“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意即包括了申请日前在国外以其它方式公开的行为。这意味着判断新颖性的标准从“相对新颖性”提高到“绝对新颖性”,也使得中国专利法在新颖性的判断标准上与国际上普遍采用的标准相一致。国外申请人应注意,根据新修改的专利法,在其本国的公开使用也会影响中国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另外,根据修改后的专利法,能破坏新颖性的抵触申请不再局限于他人提出的专利
申请,而是也可包括本人提交的专利申请。换言之,同一申请人就同一发明创造先后提出两件专利申请,其在先申请也会破坏在后申请的新颖性。
2、向外国申请专利
现行专利法规定中国单位或个人如要将在国内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应当先申请中国专利。修改后的专利法取消了此要求,代之以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可以将其在中国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但需先报经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保密审查。新规定同时适用于中国单位和外国公司。违反此项规定会造成在中国获得权利保护的权利的丧失。
3、加大对专利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
修改后的专利法进一步加大了对专利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首先,修改后的专利法明确规定了专利侵权行为的法定赔偿金额,即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给予1 万元以上100 万元以下的赔偿金额。而现行专利法并未对法定赔偿金额作出规定,只是在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了5000 元至50 万元的赔偿金额。另外,修改后的专利法将假冒他人专利的数额从现行专利法规定的违法所得的3 倍提高到4 倍,对于没有违法
所得的,将数额从5 万元提高到20 万元,并将冒充专利行为的数额从5 万元提高到20 万元。此外,修改后的专利法还明确规定了侵犯专利权的赔偿应当包
括专利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4、关于诉前证据保全的规定
到目前为止,有关诉前证据保全措施的法律依据是相关司法解释中的相应规定。修改后的专利法明确将诉前证据保全的相应规定纳入其中,以进一步加大专利保护的力度。修改后的专利法明确规定,为了制止专利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并对证据保全申请的受理、担保等作了进一步规定。
5、现有技术抗辩原则
现行专利法中对于专利侵权判定的原则没有明确的规定。到目前为止,专利侵权判定的规则主要是依靠人民法院的司法实践来确立。修改后的专利法第一次明确了在专利侵权判定中的现有技术抗辩原则,即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告侵权人有证据表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
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6、专利侵权的例外
修改后的专利法首次明确了“平行进口”和“Bolar 例外”不属于侵权行为。
1)平行进口
根据修改后的专利法,专利产品或使用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经专利权人售出或经专利权人许可售出后,进口该产品的行为不视为侵犯专利权,这一规定可理解为中国专利法明确认可了专利权的国际用尽原则。
2Bolar 例外
根据修改后的专利法,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因此,医药公司可根据有关Bolar 例外的规定进行临床测试以获取得到SFDA 批准所需的信息。
7、关于共有专利权实施和许可的修改
现行专利法中未对共有专利权的行使作出相应规定。修改后的专利法明确规定了对共有专利权的行使遵循约定优先的原则,即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对于没有约定的情况,专利权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共有专利。并规定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费用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对于其它的实施行为,行使共有专利权需要全体共有人的一致同意。
8、强制许可
与现行专利法中有关强制许可的规定相比,修改后的专利法对强制许可的实施作了更具体的规定,并增加了给予强制许可的新的依据。首先,对于由于专利权人的懈怠而造成的未实施或未充分实施专利的情况,修改后的专利法明确规定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3 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4 年,专利权人如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未充分实施其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可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个人的申请,给予实施该专利的强制许可。其次,修改后的专利法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可在专利权人行使其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的情况下,为消除或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良影响,而给予实施该专利的强制许可。另外,
修改后的专利法中还增加了给予强制许可的新的依据。具体来说,修改后的专利法规定为了公共健康的目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给予制造专利药品的强制许可并将其出口到符合中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地区。修改后的专利法还对强制许可的限制作了进一步规定。对于因专利权人的懈怠未实施或未充分实施专利以及在紧急状态等情况下给予的强制许可,其范围应限于供应国内市场。对于涉及半导体技术的强制许可,其实施限于公共的非商业使用。
9、涉及遗传资源的规定
修改后的专利法中首次引入了对遗传资源的保护。根据第五条第2 款,“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该遗传资源的获取或者利用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修改后的专利法还提高了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充分公开的标准。根据第二十六条第5 款,“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应当在专利申请档中申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申请人无法申明原始来源的,应当说明理由。”
目前还不清楚在说明书中应如何对遗传资源作出具体申明,希望在修改后的专利
法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中做出具体规定。
10、涉及外观设计的修改
此次对专利法的修改在涉及外观设计专利方面有较多改动,具体如下所述:(1)对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客体范围作了适当限制,将平面印刷品的图案、彩及其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排除在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客体之外。
2)提高了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授权标准,在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时引入了类似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要求,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与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3)抵触申请也适用于外观设计专利,即由他人或同一申请人在申请日以前提交并在申请日之后公告的外观设计专利也构成破坏新颖性的抵触申请。
4)对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修改后的专利法规定,同一产品的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5)在现行制度下作为可选档的外观设计简要说明将成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必要檔,并且根据新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2 款,外观设计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照片所表示的该
产品的外观设计。
6)在涉及外观设计的侵权诉讼方面,修改后的专利法确立了类似实用新型方面的外观设计专利检索和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并且,修改后的专利法还明确规了对于外观设计专利许诺销售视为侵权。显然,新专利法提高了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授权标准,同时也给予其更有效的保护。
11、有关重复授权的规定
修改后的专利法对于重复授权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而之前对于如何理解专利法上禁止的重复授权存在着一些争议。修改后的专利法明确规定,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如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则可以对发明专利申请授予专利权。这一规定无疑有利于申请人在同日就同一发明创造提出发明专利申请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情况,但需要注意的是,这一规定并不适用于申请人在不同日就同一发明创造提出发明专利申请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情况。如果同一申请人就同一发明创造先后提出两件专利申请,例如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和发明专利申请,由于修改后的专利法扩展了抵触申请的范围,使之包括同一申请人提交的在先申请,所以申
请人在后提交的申请会因缺乏新颖性而不能获得授权,除非是在后申请相对于在先申请具有一定改进,使之获得新颖性。
12、增加了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假冒专利的行政措施
修改后的专利法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它有关数据;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13、取消涉外代理机构
修改后的专利法还取消了对于涉外代理机构的指定,这使得国外申请人可以委托任何在中国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申请或其它专利事务。

本文发布于:2024-09-23 05:34:2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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