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举报发现假冒他人专利行为
发现假冒他人专利行为 受 理
各地州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查处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上一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指定管辖。
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案件承办人员进行查处
拟写立案报告
立 案 调 查
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
核 实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罚 前 告 知
当事人再次进行陈述和申辩
拟作出较大数额处罚决定之前,即对公民拟处以5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拟处以20000元以上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听 证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告知后3日内提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告知当事人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撤销案件
处 罚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制作处罚决定书,写明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地址;
(二)认定假冒他人专利行为成立的证据、理由和依据;
(三)处罚的内容以及履行方式;
(四)不服处罚决定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公章。
调解或者处理专利纠纷流程简图
有管辖权的专利纠纷种类
(一)专利权侵权纠纷;(二)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三)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四)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五)职务发明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六)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其中对(二)至(六)的纠纷只能进行调解。
应当提交请求书以及所涉及专利权的有效证明文件(主要包括专利证书或其复印件及缴纳年费的凭证),并且按照被请求人的数量提供请求书副本。 请求书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
责人的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的姓名和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
(二)被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三)请求处理的事项以及事实和理由。
有关证据和证明材料可以以请求书附件的形式提交。
请求书应当由请求人签名或盖章。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必要时,管
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请求人出具国家知识产权
局作出的检索报告。 提交请求文件
受 理 条 件
(一)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二)有明确的被请求人;
(三)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具体事实、理由;
(四)属于该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受案范围和管辖;
(五)当事人没有就该专利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 审 查 不予受理 通知请求人,并说明
不予受理的理由。
受 理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在立案之日起7日
内将请求书及其附件的副本通过邮寄、直接送交
或者其他方式送达被请求人,要求其在收到之日
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或意见陈述书一式两份。
立案、送达
答 辩
被请求人提交答辩书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在收到之日起7日内
将答辩书副本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请求人
被请求人逾期不提交答辩书或者意见陈述书的,侵权纠纷不影响管理专
利工作的部门进行处理,调解纠纷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 答 辩
调 查 取 证
举行口头审理的,应当将口头审理的参加人和审理要点记入笔录,
经核对无
误后,由案件承办人员和参加人签名或盖章。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的,或者未经允许中途退出的,对请求人按撤回请求处理,
对被请求人按缺席处理。
审 理
调 解 处 理
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
签名或者盖章,并交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备案;未能达成协议的,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以撤销案件的方式结案,并通知双方当事人。
处理决定书应写明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地址;
(二)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三)认定侵权行为是否成立的理
由和依据;(四)处理决定,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应当明确写明责
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的侵权行为的类型、对象和范围;认定侵权行为
不成立的,应当驳回请求人的请求;(五)不服处理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的途径和期限。处理决定书应当由案件承办人员署名,并加盖公章。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人民法院作出认定侵权成立的处理决定
或者判决之后,被请求人就同一专利权再次作出相同类型的侵权
行为,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
门可以直接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