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查新原则

    《科技查新机构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科技查新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保证查新活动的独立性和查新结论的准确性。”《科技查新规范》对查新原则作出了详细而明确的规定。
    一、查新的基本原则
    《科技查新规范》第二部分规定:查新委托人在处理查新委托事务过程中;查新机构在从事查新活动中;查新咨询专家在提供查新咨询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自愿原则
    所谓自愿原则是指:
    (1)在遵守《科技查新规范》的前提下,查新委托人有权选择查新机构;查新机构有权接受或者拒绝查新委托。
    (2)在遵守《科技查新规范》的前提下,查新机构有权选择查新咨询专家;专家有权接受
或者拒绝担任查新咨询专家。只有在双方自愿和合法的基础上,双方的聘任关系才能真正确立。
    (二)依法查新原则
    依法查新是开展查新业务的一项重要原则,它包含如下几个方面的涵义:
    (1)从事查新的机构应当是具有查新业务资质的信息咨询机构,未经科学技术部认定或者授权认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面向社会服务的查新活动;
    (2)查新机构承办的一切查新业务都要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其所有活动都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3)涉及查新有关各方的行为活动应当遵循《科技查新机构管理办法》和《科技查新规范》;
    (4)对于因违法违纪不适宜继续执业的查新人员,查新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机构章程予以解聘或除名。
    (三)独立、客观、公正原则
    1.独立原则
    独立原则包含以下几个内容:
    (1)查新机构、查新员、查新审核员、查新咨询专家应当是与查新项目无利害关系的第三者;
    (2)查新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科技查新机构管理办法》和《科技查新规范》等的规定,独立处理查新业务;查新咨询专家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科技查新规范》等的规定,独立地向查新机构提供查新咨询意见;
    (3)查新机构、查新咨询专家从事的具体查新、查新咨询活动不受任何行政部门控制,也不受其他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个人、查新委托人等的非法干预;查新咨询专家提供查新咨询意见时不受查新机构的非法干预。
    《科技查新规范》规定:如果查新机构、查新咨询专家认为其独立性受到损害,则可以拒
绝进行查新、查新咨询,或中止相应的查新、查新咨询活动,或在查新报告、查新咨询专家意见表中声明。
    2.客观原则
    客观原则是指:查新机构应当依据文献,客观地为查新委托人完成查新事务。查新报告中的任何分析、技术特点描述、每一个结论,都应当以文献为依据,符合实际,不包含任何个人偏见。
    3.公正原则
    公正原则要求:查新机构在处理查新事务的过程中,应当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在遵照《科技查新机构管理办法》和《科技查新规范》的前提下,公正地为查新委托人完成查新事务。查新机构不可因收取查新费用而偏袒或者迁就查新委托人;查新咨询专家也不能因收取查新咨询费用而迁就查新机构。
    二、关于查新的其他原则
    (一)查新机构在受理查新业务时应当遵循的原则
    《科技查新规范》规定:查新机构应当在获准的专业范围内受理查新业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查新机构不得受理查新委托:
    ① 超出查新机构受理的专业范围;
    ② 缺少必要的数据库或者文献资源。
    (二)查新机构在委派查新员和审核员时应当遵循的回避原则
    查新机构在委派查新员(专职或者兼职)和审核员时,应当遵循下列回避原则:
    (1)不得委派曾在查新委托单位、成果完成单位、成果使用单位或者科研项目主持单位任职,或者离职后未满两年的人员;
    (2)不得委派持有查新委托单位、成果完成单位、成果使用单位或者科研项目主持单位的股票、债券,或者在这些单位有其他经济利益的人员;
    (3)不得委派与查新项目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当事人。
    上述所说的成果和科研项目是指待查新的项目。
    (三)查新咨询专家的选择原则
    (1)参加查新咨询工作的专家由查新机构聘请;
    (2)所聘请的查新咨询专家应当熟悉查新项目的科学技术内容;
    (3)查新咨询专家实行回避制度,与查新项目有利害关系的任何人不得担任查新咨询专家。下列人员被视为与查新项目有利害关系:
    ① 查新项目课题组成员;
    ②查新项目课题下达单位或者课题委托单位的工作人员;
    ③ 成果转让方、使用方的工作人员。
    上述所说的成果是指待查新的项目。
    (四)确定检索年限和方法的一般原则
    《科技查新规范》对确定检索年限所规定的一般原则是:检索文献的年限应当以查新项目
所属专业的发展情况和查新目的为依据,一般应从查新委托之日前推10年以上,对于新兴学科、高新技术项目,前推年限可酌情缩短;对于较成熟的技术产品、工艺和专利查新等,前推年限应酌情延长;对于查新合同中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这里所说的查新合同是指,查新委托人和查新机构约定,由查新机构处理查新委托人的查新事务的合同。
    查新机构在选择检索方法时应当遵循的一般原则是:应当根据查新委托人对检索的要求、查新项目所属学科特点和查新机构自身的检索条件等具体情况来确定,但应当以机检方法为主、手检方法为辅。
    (五)查新收费原则
    (1)查新业务实行有偿服务。查新费用的确定应当按照当地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规定不明确的由双方协商,合同约定。
    (2)查新机构收取的任何与查新事务有关的费用或者有价之物,都应当在查新合同中注明。查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收取查新合同中注明的费用或者有价之物以外的其他一切费用和有价之物。
    (3)查新机构按合同约定收取查新费用,查新费用不应随最终查新结论而变动。
    (六)订立和履行查新合同的原则
    《科技查新规范》规定,订立和履行查新合同,应当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1)遵守法律、法规;
    (2)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
    (3)维护公共秩序、遵守社会公德;
    (4)有利于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5)受有关法律调整。
    以上基本原则在本教程的第五部分——科技查新相关法规中将做详细介绍。
    《科技查新规范》还规定:查新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查新合同双方(是指共同订立查新合同的查新委托人和查新机构)应当在查新合同上签字(盖章)。
    (七)解决查新争议的原则
    《科技查新规范》规定:当查新合同当事人之间对合同是否成立、是否有效、有无履行、有无违反合同、违反合同的责任由谁承担、承担责任的方式及大小等发生争议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加以解决。
    (1)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即,在处理查新争议时,应当实事求是,如实反映事实真相,全面地、客观地认定争议事实和客观情况,以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作为评判是非、确定责任的标准和尺度。
    (2)以政策为指南的原则。即,在处理争议时,应当按照我国司法实践的一贯原则,有法律,依法律;无法律,依政策。
    (3)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即,在处理查新争议时,查新当事人之间不论经济性质、行政级别、规模大小,不论是法人、自然人还是其他组织,都有权参与辩论,论证自己的主张,驳斥对方的主张,提供有关证据。

本文发布于:2024-09-24 19:18:1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17tex.com/tex/2/439565.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查新   机构   应当   咨询   原则   专家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19-2024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易纺专利技术学习网 豫ICP备2022007602号 豫公网安备41160202000603 站长QQ:729038198 关于我们 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