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

1.总则
1.1.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科学技术奖励(以下简称科技奖励)工作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团结协作、联合攻关,鼓励自主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企业科技奖励的推荐、评审和授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证科技奖励的严肃性。
1.2.本办法所称科技奖励管理主要包括授奖条件及评审标准、完成人和完成单位、推荐、评审、异议及处理、成果评价与评估,以及奖励和处罚等具体管理活动。
1.3.企业设立下列科技奖励奖项:
1.3.1.企业科技创新功勋奖。
1.3.
2.前瞻性基础性研究科学奖。
1.3.3.技术发明奖。
1.3.4.科学技术进步奖。
1.4.科技奖励是授予单位和个人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技成果权属的依据。
2.组织管理与职责
2.1.企业设立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奖励委员会根据本办法规定,负责企业的科技奖励工作。奖励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至3人。主任委员由企业党组领导担任,委员由企业在油气勘探、油气开发、石油炼制、石油化工、储运等专业领域的专家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委员人选由科技部会同人事部提出,报总部领导批准。奖励委员会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
2.2.奖励委员会下设科技奖励评审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公室),负责科技奖励的组织、协调工作。评审办公室设在科技部,设主任、副主任各1名,分别由科技部主任、分管科技奖励的副主任担任。
2.3.奖励委员会主要职责:聘请有关专家组成科技奖励专家评审组,并对专家评审组推荐的功勋奖候选人和前瞻性基础性研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项目进行终审,对科技奖励的推荐、评审和异议处理等工作进行监督,研究、解决科技奖励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2.4.建立企业科技奖励评审专家库,每3年更新1次。评审专家应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实践经验和较强的判断能力,熟悉国内外相关领域的发展状况;具有高级职称以上的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科技管理人员;能够及时完成评审工作、按时出席会议。
2.5.奖励委员会下设功勋奖、前瞻性基础性研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油气勘探、油气开发、石油炼制、化工材料、设备与安全环保、信息与综合共9个专家评审组,每个专家评审组设组长1名,主要负责本专业推荐项目或个人的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各
专家评审组的成员组成,由评审办公室根据当年科技奖励的推荐情况,从评审专家库中提出,经各专家评审组组长审核,报奖励委员会主任批准。专家评审组的成员每年要进行一定比例的轮换。
2.6.奖励委员会委员、专家评审组成员、初审专家以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保密义务,对推荐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密。
3.奖项设置
3.1.企业科技创新功勋奖(以下简称功勋奖)为授予个人的奖项,奖励在科技创新中取得杰出成就和做出重大贡献的个人。每年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每人奖金税后100万元。
3.2.前瞻性基础性研究科学奖授予在前瞻性、基础性研究工作中取得突出成果或显著进展的单位和个人。前瞻性基础性研究科学奖设一、二、三等共3个等级,每年评选1次,每年授奖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0项且不超过申报数量的百分之五十:其中一等奖不超过2项,每项奖金60万元;二等奖不超过3项,每项奖金40万元;三等奖不超过5项,每项奖金15万元。每项授奖项目的授奖人数不超过6人。
3.3.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材料、设备、工艺及其系统等科技创新中做出重大发明的单位和个人。技术发明奖设一、二、三等共3个等级,每年评选1次,每年授奖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0项且不超过申报数量的百分之五十:其中一等奖不超过3项,每项奖金90万元;二等奖不超过5项,每项奖金45万元;三等奖不超过12项,每项奖金30万元。每项授奖项目的授奖人数不超过8人。
3.4.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科技进步奖)授予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科技进步奖设特等、一、二、三等共4个等级,每年评选1次,每年授奖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10项且不超过申报数量的百分之五十:其中特等奖不超过2项,每项授奖人数不超过30人,每项奖金300万元;一等奖不超过15项,每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5人,每项奖金60万元;二等奖不超过35项,每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2人,每项奖金30万元;三等奖不超过58项,每项授奖人数不超过9人,每项奖金15万元。
3.5.根据每年的项目申报情况和专家评审组的评审情况,经科技奖励评审办公室讨论并报奖励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同意后,可以对前瞻性基础性研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一、二、三等奖和科技进步奖特等、一、二、三等奖的具体授奖数量进行适当调整。
3.6.国家级奖励配套奖励国家级奖励配套奖励用于激励企业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和中国专利金奖、专利银奖、专利优秀奖等国家级奖励项目的单位和个人。
3.6.1.企业或所属单位作为项目牵头单位,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特等奖、自然科学奖一等奖、技术发明奖一等奖,每项配套奖励200万元;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二等奖、技术发明奖二等奖、科技进步奖一等奖,每项配套奖励100万元;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每项配套奖励60万元。企业或所属单位作为项目共同(协作)完成单位,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特等奖、自然科学奖一等奖、技术发明奖一等奖,每项配套奖励100万元;获得国家自
然科学奖二等奖、技术发明奖二等奖、科技进步奖一等奖,每项配套奖励50万元;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每项配套奖励30万元。
3.6.2.企业作为专利第一权利人获得中国专利金奖,每项配套奖励60万元;获得中国专利银奖,每项配套奖励45万元;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每项配套奖励30万元。企业作为专利共同权利人获得中国专利金奖,每项配套奖励30万元;获得中国专利银奖,每项配套奖励22.5万元;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每项配套奖励15万元。
4.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4.1.授奖条件和评审标准
4.1.1.功勋奖
4.1.1.1.授奖条件功勋奖候选人需具备高尚的道德情操、严谨的治学作风,认同企业企业文化、积极践行“爱我中华、振兴石化”的企业精神,取得教授级任职资格,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长期致力于推动企业科学技术进步,贡献卓著,并获得国际公认领先水平的重大科研成果或者在石油石化关键技术领域取得突破性进展的科学家或工程技术专家,主持或承担完成的项目受到企业(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2)为推进企业科技创新、企业自主核心技术构建和重点人才培养做出主要贡献,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中国授权专利30件以上,或作为主要发明人获得中国授权专利80件以上,且在科研生产中发挥重要作用,取得了较大经济效益者。
4.1.1.2.鉴于企业两院院士的杰出科技成就已得到国家的充分肯定,获得了国家科技最高荣誉称号,功勋奖的评选原则上不再涉及两院院士。已获该奖项的人员不再重复获奖;集团公司党组管理的领导人员不参与功勋奖推荐。
4.1.2.前瞻性基础性研究科学奖
4.1.2.1.基础性研究主要指致力于解决当前能源化工领域的重大理论或认识问题,重在提炼基础科学问题,探索其中的规律,以搭建知识平台为目的的科学研究,其研究成果能对企业业务领域的科技创新发挥理论指导作用。前瞻性研究主要指以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企业主营业务与战略性新产业发展需求为导向,以战略新技术或引领技术为研究对象,以形成技术储备为目的的科学研究,重在把握学科发展前沿,其研究成果对企业新兴领域的发展发挥技术引领作用。
4.1.2.2.授奖条件(1)该项研究在研究方法和手段上有创新,其科学理论在国内外首次阐明或在学说上有创见、技术探索上有突破或进展,对于推动学科发展和产业带动具有重要的科学价值和引领作用。(2)研究成果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本领域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或学术专著出版3年以上,其主要科学结论或取得的主要认识和规律已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或具有覆盖主体发明的授权专利,并围绕主体发明完成了专利布局;或属于企业的技术秘密而不宜公开,经相关部门组织同行学者评议或鉴定后确认其学术水平的。
4.1.2.3.评审标准(1)一等奖:研究成果在科学理论、工作思路、研究方法,或者主要工程科学技术探索上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学术上为国际首创或达到了国际领先水平,能推动
企业战略新技术或引领技术的发展,开拓新的研究领域;在该领域具有覆盖主体发明的核心专利布局和自主知识产权,授权专利不少于10件,或累计发表符合授奖条件的学术论文10篇以上或专著3部以上。(2)二等奖:研究成果在科学理论、工作思路、研究方法,或者主要工程科学技术探索上有重要进展,学术上达到了国际领先水平,能推动企业战略新技术、引领技术或其他主要业务领域技术的发展;在该领域具有覆盖主体发明的核心专利布局和自主知识产权,授权专利不少于6件,或累计发表符合授奖条件的学术论文5篇以上或专著1部以上。(3)三等奖:研究成果在科学理论、工作思路、研究方法,或者主要工程科学技术探索上有较大的发展,学术上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能推动企业主要业务领域关键技术的发展;在该领域具有覆盖主体发明的核心专利布局,授权核心专利不少于3件,或累计发
表符合授奖条件的学术论文2篇以上。
4.1.3.技术发明奖
4.1.3.1.授奖条件(1)该项技术发明为国内外首创或虽然国内外已有但主要技术内容未公开。(2)该项发明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技术思路、技术原理或者技术方法有创新,技术上有实质性改进和显著的进步,主要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科学技术水平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3)该项技术发明成熟,推荐项目需经过1年以上较大规模实施应用。(4)拥有经国家专利行政部门授权并覆盖主体技术的发明专利,在知识产权方面企业具有自由运作权。
4.1.3.2.评审标准(1)一等奖: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独特,主要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同类技术领先水平,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在生产实践中已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具有覆盖主体技术的国内外授权发明专利,中国发明专利授权件数不少于15件(含)且不少于1个专利族。(2)二等奖: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主要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同类技术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在生产实践中产生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主体技术已获得发明专利授权,中国发明专利授权件数不少于10件(含)。(3)三等奖:对国内外已有技术有所创新,创新技术内容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并产生了
明显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主体技术已获得发明专利授权,中国发明专利授权件数不少于5件(含)。
4.1.4.科技进步奖
4.1.4.1.授奖条件(1)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特别是自主创新,形成了核心技术,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石油石化产业进行改造,通过技术创新,提升石油石化产业水平,提高产品附加值;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石油石化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行业的领先水平。(2)推荐特等奖的项目需经过2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项目需经过1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或者社会价值,为企业的生产经营做出了重大贡献。(3)推动石油石化科技进步作用明显,项目的转化程度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对石油石化的发展具有重大作用。(4)在知识产权方面企业须具有自由运作权。
4.1.4.2.评审标准(1)特等奖:在行业或产业具有重要的科学或工程科学意义,在关键技术的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原创性,创新性特别突出,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
经济指标达到或超过国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性、领先水平,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市场竞争力强,成果转化程度高,对能源和石油化工工业技术进步有重大推动作用,并将持续发挥作用;
在该领域涉及的核心技术分别具有企业自由运作权,具有覆盖主体技术的知识产权布局,所包含的各单项技术授权核心专利分别不低于3件。(2)一等奖: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市场竞争力强,成果转化程度高,创造了重大的经济效益,对石油和石油化工工业技术进步有重大推动作用。(3)二等奖: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同类技术或产品的水平,市场竞争力较强,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对石油和石油化工工业技术进步有显著的推动作用。(4)三等奖: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创新,技术难度较大,对石油和石油化工技术进步有较大推动作用,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总体技术水平达到行业领先水平。
4.1.
5.获国家级奖励项目的配套奖励。按照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发布的年度获奖公报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中国专利奖授奖决定,对企业获得的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和中国专利金奖、专利银奖、专利优秀奖等国家级奖励项目,在获奖年度的第二年给予配套奖励。
4.2.完成人和完成单位
4.2.1.企业科技奖励授予在前瞻性基础性科学研究、技术发明和促进科技进步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
位、个人,并对同一项目授奖的单位、个人按照贡献大小排序。
4.2.2.前瞻性基础性研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项目的完成人应当是该项技术发明的全部或部分创造性技术内容的独立完成人。前3位完成人必须是覆盖主体技术授权专利的发明人或科技论文、专著的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做出的实质性贡献须有对应的技术发明点或科技创新点并有授权专利等知识产权的支撑。
4.2.3.科技进步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4.2.3.1.在项目总体技术方案设计中做出重要贡献。
4.2.3.2.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
4.2.3.3.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
4.2.4.总部机关部门和事业部不得作为获奖项目的完成单位。所属单位从事组织、协调等辅助性工作的人员一般不作为获奖项目完成人。同一人同一年度只能作为一个推荐项目的完成人参加集团公司科技奖励评审。科技进步奖前两个年度获奖项目的前3位完成人不能作为本年度推荐项目的前3位完成人;前瞻性基础性研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前两个年度获奖项目的完成人不能作为本年度前瞻性基础性研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推荐项目的完成人。
4.2.
5.集团公司党组管理的领导人员一般不得作为推荐项目的完成人,但其为该项目发明创造主要构思的提出者或项目遇到重大技术难题时的重要决策者,并参与项目开发的累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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