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远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上诉案 【案由】行政 行政管理范围 行政作为 专利 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裁决
【审理法院】
【审理法院】
【审结日期】2020.10.26
【案件字号】(2020)最高法知行终4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徐卓斌雷艳珍邓卓
【审理法官】徐卓斌雷艳珍邓卓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宁波远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四川金象赛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烨晶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宁波远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四川金象赛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烨晶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孙某张某
【当事人-公司】宁波远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四川金象赛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烨晶科技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郑永胜北京易聚律师事务所;徐静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刘伟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毛琎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郑永胜北京易聚律师事务所徐静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刘伟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毛琎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郑永胜徐静刘伟毛琎
【代理律所】北京易聚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
【原告】宁波远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四川金象赛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烨晶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1.本专利是否违反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2.原审是否存在程序错误。第一,关于“沿所述组合式换热器的轴向延伸”,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专利原说明书附图1,结合附图2-6,以及说明书关于附图的说明,可以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本专利附图1中进料分管31和出料分管33沿垂直于纸面布置,即沿所述组合式换热器的轴向延伸。进料总管、进料分管、出料总管、出料分管的位置设置由其所要实现的功能和所要起到的作用所决定,空间大小对进料总管、进料分管、出料总管、出料分管的位置设置不会必然产生影响,因此宁波远东公司的上述主张不能成立。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均没有规定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应。
【权责关键词】第三人调取证据质证新证据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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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均没有规定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应详细记载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对证据的质证意见。宁波远东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的四份证据是用于证明本专利授权文本增加的内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原审法院对授权文本的修改是否超范围进行了回应,没有对其提交的证据和质证意见进行详细记载不构成程序错误。 至于宁波远东公司提出原审法院没有回应其调取证据的申请即作出判决一节,二审庭审中其明确已经向原审法院提交了证据《口审笔录复制件》,其中包含了其拟证明的内容。鉴于宁波远东公司已经自行提交申请调取的口审笔录,而口审录音录像亦是用于证明相同内容,原审法院已无调取必要,径行作出判决并没有妨碍其诉讼权利,不构成程序错误。 综上所述,宁波远东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宁波远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远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原审第三人:四川金象赛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原审第三人:北京烨晶科技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原审裁判:驳回宁波远东公司的诉讼请求。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三十三条 法律问题 申请人对权利要求的修改是否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裁判观点 申请人对申请文件的修改内容虽然在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没有明确记载,但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可以直接、毫无疑义的得出的内容,不属于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范围的修改。 注:本摘要并非判决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更新时间】2022-09-21 02:47:51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本专利系第201010216437.0名称为“组合式换热器及流化床反应器”的发明专利。本专利的专利权人为四川金象公司、北京烨晶公司,申请日为2010年6月22日,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7月18日。无效宣告请求人为宁波远东公司,无效宣告请求日为2017年8月16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组合式换热器,
其特征在于,包括: 环形进料总管(10),设有用以通入换热介质的第一进料通道(11)以及沿所述组合式换热器的径向延伸的多个均匀分布的第一出料通道(13); 环形出料总管(20),与所述环形进料总管(10)平行设置,所述环形出料总管(20)设有用于输出换热介质的第二出料通道(21)以及沿所述组合式换热器的径向延伸的多个均匀分布的第二进料通道(23); 换热单元(30)阵列,由呈圆周排布的多个换热单元(30)组成,其中, 所述换热单元(30)阵列中各换热单元皆设有沿所述组合式换热器的轴向延伸的一个进料分管(31)和沿所述组合式换热器的轴向延伸的一个出料分管(33),所述进料分管(31)通过所述第一出料通道(13)连接到所述环形进料总管(10),所述出料分管(33)通过所述第二进料通道(23)连接到所述环形出料总管(20); 所述换热单元(30)阵列中各换热单元皆包括沿所述组合式换热器的轴向叠置的多个盘管单元(37),每个所述盘管单元(37)包括一根盘管管线(371),所述盘管管线(371)的进口端连接所述进料分管(31),所述盘管管线(371)的出口端连接所述出料分管(33)。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换热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环形进料总管(10)的设置高度低于所述环形出料总管(20)的设置高度。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换热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环形出料总管(20)设置在高于所述换热单元阵列的位置,所述环形进料总管(10)设置在低于所述换热单元阵列的位置。 4.根据权利要求1-3任一项所述的换热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环形进料总管(10)、 所述环形出料总管(20)以及所述换热单元阵列可以采用如下排布方式中的任一种: 1)所述环形进料总管(10)与所述环形出料总管(20)环绕在所述换热单元阵列的外周侧; 2)所述环形进料总管(10)与所述环形出料总管(20)设置在所述换热单元(30)阵列的内周侧; 3)所述环形进料总管(10)环绕在所述换热单元阵列的外周侧,所述环形出料总管(20)设置在所述换热单元(30)阵列的内周侧; 4)所述环形出料总管(20)环绕在所述换热单元阵列的外周侧,所述环形进料总管(10)设置在所述换热单元(30)阵列的内周侧。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换热器,其特征在于,在1)与2)的排布方式中,所述环形进料总管(10)与所述环形出料总管(20)的大小相等。 6.根据权利要求1-3、5中任一项所述的换热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换热单元还包括支撑件(35),所述支撑件(35)为至少3根,相互平行地垂直地面设置; 所述多个盘管单元(37)均与所述支撑件(35)相连,并相互平行地排布在所述支撑件(35)之间; 所述盘管单元(37)还包括在同一水平面内连接在相邻的所述支撑件(35)之间的多个连接件(373),所述盘管管线(371)固定设置在所述连接件(373)上,所述连接件(373)在所述盘管管线(371)下方形成支撑面。 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换热器,其特征在于,每根所述盘管管线(371)呈“S”形排布在位于同一水平面内的多根所述连接件(373)上。 8.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换热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进料分管(31)设置在所述换热单元(37)中靠近所述进料总管(10)的一侧,所述
的出料分管(33)设置在所述换热单元(37)中靠近所述出料总管(20)的一侧。 9.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换热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盘管单元为单层盘管管线(371)结构或相贯通的双层盘管管线(371)结构。 10.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换热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换热器还包括:加强件,连接在位于同一垂直面内相邻的两个连接件(373)之间。 11.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换热器,其特征在于,相邻两个盘管单元(37)间的距离为所述盘管管线(371)管径的2.5-10倍。 12.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换热器,其特征在于,同一水平面内所述盘管单元的相邻盘管管线(371)之间的距离为盘管管径的3.5-10倍。 13.一种流化床反应器,其特征在于,配有一组或多组如权利要求1-12任一项所述的组合式换热器。 14.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流化床反应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环形进料总管(10)和/或所述环形出料总管(20),设置在所述换热流化床反应器(40)的外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