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第二课堂活动及文明素质养成学分认定与转换实施细则

学生第二课堂活动及文明素质养成学分认定与转换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生个性发展,培养学生实践与创新创业能力,提高学生综合素质,打造“素质优,能力强,就业好”人才培养特,根据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有关学分认定和转换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制(修)订2020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指导性意见》,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旨在通过对学生参加第二课堂活动的指引、认定、评价和对学生文明素质养成情况进行考查,更好地激发学生参与第二课堂活动的自觉性、积极性,教育和引导学生遵守校纪校规,提高文明素质,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三条  学生第二课堂活动学分由基础学分和奖励学分两部分构成。基础学分是指学生必须通过参加德育类、“跑步声”“读书声”类、学术科技类、创新创业与就业类等校内外活动所取得的学分;奖励学分是指学生通过参加专业能力拓展类、社团活动与社会实践类、文化艺术与身心发展类等校内外活动所取得的学分。
第四条  学生文明素质养成学分是指学生在公寓管理、课堂纪律、校园公共文明等方面加强
自我修养与践行道德规范所取得的学分。
第五条  凡我校2020级及以后年级学生在校学习期间,除必须获得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所规定的必修课、选修课学分外,还应该至少累计获得第二课堂活动学分7.5学分、文明素质养成学分6学分方可毕业。
第二章  职责与程序
第六条  为充分做好学生第二课堂活动及文明素质养成学分认定的实施工作,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组织或管理学生第二课堂活动及文明素质养成行为的相关部门应当履行如下职责:
(一)二级学院
1.负责本学院(含学生社团)组织开展的学生第二课堂活动学分的认定、申报和相关佐证材料的审核等工作。
2.负责收集、汇总本学院学生在文明素质养成行为方面的违纪违规事实,并报送学生发展部。
3.做好本学院有关学生第二课堂活动及文明素质养成学分认定的解释和指导工作。
(二)职能部门
包括学生发展部、教学科研部、行政党部、图书馆、继续教育学院、招生办公室等。
1.负责本部门(含本部门直接管理的学生社团)组织开展的学生第二课堂活动学分的认定、申报和相关佐证材料的审核等工作。
2.做好有关学生第二课堂活动学分认定的解释和指导工作。
3.各二级学院学生文明素质养成学分的具体实施、审核、申报,以及相关解释和指导工作由学生发展部负责。
(三)审核认定部门
所有学生第二课堂活动及文明素质养成学分的审核认定由学生发展部、教学科研部负责。
1.学生发展部负责做好学校“学生第二课堂活动及文明素质养成学分申报认定平台”(以下简称“认定平台”)的建设、培训、管理、维护工作。
2.教学科研部负责全校学生第二课堂活动及文明素质养成学分认定的最终审核、确认和转换工作。
3.学生发展部、教学科研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学生申请参加校内、外(非学校、二级学院或职能部门)组织的第二课堂活动学分认定、申报、审核与确认工作;做好有关学生第二课堂活动学分认定的解释和指导工作,受理学生相关申诉并及时做出处理。
第七条  申报与认定程序
(一)学生第二课堂活动学分的申报与认定
1.学生参加由学校、各二级学院、相关职能部门组织的校内外第二课堂活动学分的申报与认定
(1)学生应于每次活动结束之后的5个工作日之内自行登录认定平台,完成学分认定申请材料的填写、相关佐证材料的上传并确认提交。
(2)各二级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每月至少登录一次认定平台,完成本部门组织开展的学生第二课堂活动学分认定与佐证材料的审核工作。
(3)学生发展部、教学科研部每个月月底对各二级学院、相关职能部门审核通过的学生第二课堂活动学分申报项目、相关材料等进行复核、确认。
2.学生参加校内、外(非学校、二级学院或职能部门)组织的第二课堂活动学分的申报与认定
(1)学生应于活动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之内,将填写完整的《学生第二课堂活动学分认定申请表》
(附表1)以及由活动组织部门提供的证明材料或证书、刊物等原件(原件备查,复印或扫描件留作存档)提交至教学科研部。
(2)学生发展部、教学科研部在受理学生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申报材料的审核与认定学分的确认工作并在认定平台上予以记录。
(二)学生文明素质养成学分的申报与认定
1.各二级学院、学生发展部应于每学期第18周前登录认定
平台,完成学生学分认定的申报工作。
2.教学科研部每学期第19周完成学生发展部认定的学分审核、确认工作。
第三章  第二课堂活动学分认定标准
第八条  对学生应获得第二课堂活动学分7.5学分的有关规定:
(一)德育类≥1.5学分、学术科技类≥0.5学分、创新创业与就业类≥1学分、“跑步声”“读书声”类各≥1学分;
(二)按实际在校5个学期计算,平均每学期应最少获得1.5学分、最多2学分,但学生在校期间获得省级及以上政府奖励或荣誉所认定的学分不受此限。
第九条  基础学分
(一)德育类(至少1.5学分)
项目
级别
学分标准
项目要求
1.思想道德主题教育活动(含升旗)、主题党(团)日、班会
参加活动:0.2学分/次主题发言:0.3学分/次
每次均全程参与由二级学院、学校组织或安排的相关活动。每次全程参与均计0.2学分,做主题发言计0.3学分。可累计,但每学期最高计1学分
2.党团网站、刊物(含新媒体或内刊)的成员/负责人
校级
成员:0.5学分负责人:1.0学分
担任编辑、记者等工作满一学期,经主管单位考核合格
3.党团建设项目
0.5学分/项
全程参与学校党委、团委批准建设的项目且考核合格。可累计,但每学期最高计1学分
4.党(团)校学习
0.2学分/天
每次均全程参与且考核合格。可累计,但每学期最高计1学分
项目
级别
学分标准
项目要求
5.志愿者组织
注册为成员:0.2学分/次参加活动:0.1学分/次
成为注册志愿者并参加各类志愿活动(每次均全程参与)。参加多个组织的,只计一个,不重复计算。参加活动可累计,但每学期最高计1学分
6.公益活动、专项志愿活动
0.3学分/天
参加某一需持续开展一段时间工作的专项志愿活动,经组织者考核合格。可累计,但每学期最高计2学分
7.军政教导队(国旗护卫队)
校级
1.0学分
学生加入军政教导队(国旗护卫队),每满一学期并经学校武装部考核合格;承担校内外军训任务,每天另计0.1。每学期最高计2学分
8.“三下乡”活动、大学生党员暑期实践活动
校级
1.0学分/次
每次全程参与学校统一组织的活动。可累计,但每学期最高计2学分
策划/参与
0.3/0.1学分·次
经批准个人主动组织策划或参与小分队开展活动。可累计,但每学期最高计1学分
9.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活动获奖(青年志愿者、拾金不昧、见义勇为等突出表现)
国家级
2.5学分/次
由市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政府机构主办的评选活动。其他学术(社会)团体或行业企业协会主办的减半。所有参与人按第十一条  计学分
省部级
2.0学分/次
地厅级
1.5学分/次
校级
1.0学分/次
院级
0.5学分/次
10.思想道德品质表现优秀或获各级表彰
国家级
3.0学分/次
由市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政府机构主办的评选活动。其他学术(社会)团体或行业企业协会主办的减半。所有参与人按第十一条  计学分
省部级
2.5学分/次
地厅级
2.0学分/次
校级
1.5学分/次
院级
1.0学分/次
(二)学术科技类(至少0.5学分)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02:04:2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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