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局通知书和决定书的种类(专利知识讲座215)韩晓春

专利知识系列讲座
韩晓春
215、专利局通知书和决定书的种类
对国家知识产权局所发出的有关通知书或决定书的种类和用途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可以帮助我们理解整个专利制度。归纳起来,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名义和以复审委员会名义发出的通知和决定书有如下种类:
1、审查程序中的通知和决定书
(1)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这是在申请人提交申请文件,且该申请文件符合规定的情况下,专利局应当发出受理通知书。就申请文件来讲,满足了下面主要条件,专利局将发出受理通知书:一是有请求书,且写明了三种专利哪一种类型,写明了申请人姓名(名称)地址。二是发明专利有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实用新型有说明书、说明书附图和权利要求书。外观设计有图片或照片和简要说明。三是申请文件是中文打字或印刷。即申请人获得受理通知书不需要缴纳申请费,受理通知书中给出了该专利申请的申请号和申请日。申请人收到了专利局发出的受理通知书,该申请就具有巴黎公约规定的正规申请的法律效力,即可以作为在后申请的优先权基础。
(2)专利申请不受理通知书。主要用于对申请人寄交的专利申请,审查员发现不符合受理的规定,向申
请人发送的告知其不受理该申请的通知书,该通知书要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的理由。如果申请人是在专利局或代办处的窗口面交的,在不符合规定时,窗口将直接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而不再发送不受理通知书。
(3)申请后提交文件不受理通知书。是指在受理专利申请后,申请人向专利局提交的文件不符合规定,专利局要发出申请后提交文件不受理通知书。如申请人在一个信函中包含了两件专利申请的文件,或者申请人提交的文件没有专利申请号,专利局将要发出申请后提交文件不受理通知书。
(4)费用减缓审批通知书。即对申请人提交的减缓费用请求作出的是否批准减缓的答复。如果申请人提交的请求不符合规定,该通知书将告知申请人不批准其减缓请求。如果符合规定,将告知其批准其减缓请求。
(5)不予保密通知书。指申请人在提出专利申请时,自己认为该专利申请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作为保密专利申请对待。但经专利局的审查,认为该项技术并不属于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专利局将向申请人发出不予保密通知书。
(6)保密处理通知书。指申请人自己在提出专利申请时,要求对该专利申请按保密专利申请对待,或者是虽然申请人自己没有要求,但经专利局审查,认为该申请专利的技术涉及到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按保密专利申请对待,于是要向申请人发出保密处理通知书。如果属于国防领域的技术,专利
将发出移交国防专利局通知书,并将该申请移交国防专利局。
(7)审查意见通知书。审查意见通知书主要是指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程序中,审查员向申请人发出的、对存在的专利性或其他实体问题的通知书。如审查员对发明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向申请人发送第一次审查审查意见通知书,将审查的意见和倾向性结论通知申请人,要求申请人进行答复。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答复期限通常是4个月,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审查员或许要发送多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一直到该专利申请授权,或者被驳回。申请人如果没有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该专利申请将视为申请人以不作为的形式放弃(视为撤回)。如果申请人的答复最后不能被审查员接受,该专利申请将会被驳回。当然,如果三种专利初审中发现明显实质性缺陷时,审查员也可以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即审查意见通知书并不限于发明专利申请实审阶段,也包括三种专利的初审阶段。
(8)补正通知书。主要用于三种专利的初审程序中,对形式上存在的缺陷,或者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存在可以纠正的缺陷时,要求申请人进行补正的通知书。如发明创造的名称中有个人姓名,商标名称,专利局将发出补正通知书要求申请人消除该缺陷。补正通知书指定的期限通常是两个月,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该专利申请将视为撤回。如委托代理手续专利代理机构所盖公章和名称中的不一致,均是补正的原因,逾期没有补正的,将视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
(9)重新确定申请日通知书。如基于邮戳日不清楚,专利局以收到日为申请日时,当事人提交邮局证明,证明邮局实际寄出日时,专利局以邮局出具的证明重新确定申请日。还可能基于申请人补交了附图,就要以收到附图日为申请日,也要重新确定申请日。还可能是专利局受理通知书中确定的申请日有误,此时也需要重新确定申请日。
(10)视为未要求外国优先权通知书。如申请人提交在后申请时,已经超过优先权日起12个月,专利局将发出视为未要求外国优先权通知书,拒绝申请人优先权请求。或者是申请人要求优先权声明是在申请日后提出的,或者是申请人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优先权要求费,或者在先申请文件逾期提交等。总之,出现专利局不应当承认优先权的情况时,均要使用该通知书。
(11)视为未要求本国优先权通知书。指申请人已经要求本国优先权的情况下,但基于种种原因,该优先权不能被专利局承认时,专利局所要发出的通知。如提出在后申请时,已经超过了在先申请日12个月,或者在先申请是分案申请,或者在先申请已经授权等。
(12)优先权要求恢复请求审批通知书。指当专利局不承认在后申请享有在先申请的优先权时,如果造成优先权请求被拒绝的原因,不是不能恢复的,则申请人可以提出恢复请求,缴纳恢复费后恢复该优先权。如根据审查指南的规定,如果在后申请请求书中,对要求优先权的声明中将在先申请号写错,且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补正,则可以在收到视为未要求外国或本国优先权通知书
之日二个月内请求恢复。恢复手续符合规定的,专利局将发出优先权要求恢复请求审批通知书,恢复该优先权。当然,如果不符合条件时,如申请人超过12个月才提出在后申请,则也要使用该通知书,告知申请人不恢复该优先权,并告知理由。
(13)视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通知书。是指申请人虽然在请求书中填写有专利代理机构,但没有委托手续或者欠缺相关手续。而在专利局指定的期限内又未予补正的,基于委托代理法律关系不成立,故专利局要发出视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通知书。其实申请人收到该通知书后,仍然可以重新提交符合规定的委托代理手续,该通知书仅仅意味着专利局暂时不承认该代理委托关系。
(14)视为未要求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通知书。指虽然申请人提出了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声明,但亦可能基于该声明不符合相关规定,而不能获得专利局的承认。如申请人在申请日以后才提出的声明,或者该展览会不是中国政府主办,国际展览局不承认的。均要发出视为未要求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通知书。
(15)生物材料样品视为未保藏通知书。指虽然申请人提交了生物材料样品保藏声明,但基于各种原因,专利局不能承认该保藏。比如申请人声明的生物材料样品保藏单位不是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可的国际保藏单位,或者申请人未在申请日起4个月内提交保藏证明,或者申请人未在申请日起4个月内提交存活证明。或者申请人没有在专利局发出补办手续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补办的,等等。专利局均要发出生物材料样品视为未保藏通知书,不承认申请人生物样品的保藏。
(16)发明专利初审审查合格通知书。根据审查指南的规定,发明专利申请无论是公布还是进入实质审查程序,均必须首先要初审合格。初审合格后,专利局应当通知申请人,在合格通知书中指明公布所依据的申请文本,然后才可以进入公布程序。在合格通知书中往往要提示申请人,在申请日(含优先权日)起3年内可以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如果申请人已经提出了实审请求,还会在通知书中告知申请人,公布后将进入实质审查程序。
(17)期限届满前通知书。该通知书是一种提示性的通知,考虑到申请日(含优先权日)起3年内申请人可以随时提出实审请求,为了怕申请人忘记,审查指南规定了在期限届满前3个月时,如果申请人尚未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审查员应当发出期限届满前通知书。
(18)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程序通知书。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人可以在提出实审时,和收到进入实质审查程序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为了保证申请人该权利,专利局应当在申请人启动实质审查程序后,及时发出该通知,在通知书中亦会提示申请人,其可以在收到该通知书3个月内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修改。
(19)驳回决定。是指在三种专利初审程序中,或者在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程序中,审查员发现该专利申请不应当授予专利权,并且已经申请人陈述
意见后,作出驳回该专利申请的决定。如果是在初审程序中作出的驳回决定,驳回理由可能是专利性问
题,也可能是程序问题。但如果是在实审程序中作出的驳回决定,则驳回理由通常是实体问题。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在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
(20)授予专利权及办理登记手续通知。指三种专利经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情况下,决定授予专利权,向申请人发送的通知书。该通知书中将告知申请人,应当缴纳费用的种类和期限。并告知按时或不按时缴纳相关费用的后果,按时缴纳的,将公告授予专利权、颁发专利证书、并且在专利登记薄上进行登记。未按时缴纳的,将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
(21)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通知书。即如果申请人没有在收到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两个月内办理专利权登记手续,将视为申请人放弃了权利。专利局将发出该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通知书。视为申请人放弃的权利不是专利申请权,而是程序上的取得专利权的权利,但基于程序上的权利放弃了,该专利申请财产权当然也同时放弃了。
(22)专利申请视为撤回通知书。该通知书适用的场合较多,如申请人没有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相关费用没有缴纳、或者中止程序结束后,申请人没有在指定的期限内补办中止期限的手续,专利局均要发出专利申请视为撤回通知书。即视为申请人以不作为的形式,放弃自己的专利申请权。
(23)缴费通知书。指专利权人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专利年费,届满后专利局发出的缴费通知书,不仅告知申请人在6个月内补缴,要会要求专利权人补缴滞纳金。该通知书具有双重属性,行政告知的
属性和行政处罚(执行罚)的属性。如果在6个月内专利权人没有补缴,专利局将发出专利权终止通知书。
(24)专利权终止通知书。该通知书主要用于专利权人没有按规定的时间补缴年费,及缴纳滞纳金的情况下,专利局将按照专利法和细则的规定,发出专利权终止通知书。但专利权终止的时间,并不是专利权人收到该通知之日,即该通知书生效的时间。该专利权是从缴纳年费期限届满日起终止,即向前追溯。当然,如果专利权到期了,如发明专利到了20年届满日,专利局也要发出专利权终止通知书,而此时的通知书仅具有程序上的意义,即无论专利权人是否按时收到,该专利权均要在届满日终止。
(25)视为未提出通知书。主要是适用于当事人进行著录项目变更、撤回专利申请、放弃专利申请时手续不符合规定的情况下,专利局将发出相关手续视为未提出通知书。
(26)手续合格通知书。主要用于著录项目变更请求的批准,如申请人提交了变更专利权人的请求,如果经审查符合变更的条件,专利局将发出手续合格通知书,告知变更的当事人双方,该专利权的变更已经批准。手续合格通知书的发出日,就是新的专利权人的登记日,或者说变更生效日。另外,还用于批准申请人撤回专利申请、放弃专利申请权等程序。
(27)延长期限审批通知书。用于对申请人要求延长指定期限的审批,同意或者不同意延长,同意延长的还要告知延长到哪一天。不同意延长的,要告知不同意的理由。
(28)变更处分决定审批通知书。该通知主要用于当出现相反证据,证明专利局作出的某一处分决定是错误的时候,用来变更原处分决定的程序。如申请人提交了邮局证明,证明是邮局的工作失误,延误了费用缴纳的时间,造成专利申请视为撤回或专利权终止时,专利局收到相关证据后,就用变更处分决定审批通知书来变更原处分,恢复权利。当然,如果是基于专利局自己的原因,造成处分错误的情况下,也可以使用该通知书来进行纠正。
(29)修改更正通知书。该通知书主要用于修改文字、符号等明显错误:一是专利局依职权修改时,将修改的部分通知申请人。二是申请人提出修改时,专利局认为不属于文字、符号等明显错误,不予修改时。三是专利局出版印刷中的错误,自己进行更正修改时。
(30)办理恢复权利手续补正通知书。主要用于相对人已经提交了恢复权利的请求,但其手续上仍存在问题的时候,专利局要发出的通知。如申请人没有按时提交答复意见,专利局发出专利申请视为撤回通知书后,申请人提交了恢复手续。但仍没有提交针对审查员通知书的答复意见,这时,专利局要发出该办理恢复权利手续补正通知书,可能指定一个月的期限,要求申请人提交答复意见,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交了答复意见,专利局再恢复该专利申请。
(31)恢复权利请求审批通知书。是指针对权利人提出的恢复权利请求,专利局作出的是否给予恢复的决定。如果同意恢复,在该通知中告知权利人。如果不同意恢复,也告知权利人,并告知不同意的理由。
(32)退款审批通知书。是针对相对人提出的退款请求,作出的是否同意退款的决定。如属于多缴、重缴的费用,专利局将作出同意退款的通知。如果不属于退款的范围,或者超过了规定期限,如超过了3年,专利局将不同意退款。当然,要告知相对人理由。如果同意退款,还会告知该笔费用退到何处。
(33)中止程序请求审批通知书、中止程序请求补正通知书、视为未提出中止请求通知书。这三种通知书是有联系的,即当事人之间发生权利归属纠纷的情况下,当事人向专利局提交了法院或地方局受理权属纠纷的受理通知书,要求中止该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程序时,专利局作出的审批决定。如果符合规定,专利局将发出中止程序请求审批通知书,告知相对人从何时起执行中止程序。如果不符合规定,可以补正的情况下,专利局将发出中止程序请求补正通知书。如果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专利局将发出视为未提出中止请求通知书,即不予执行中止程序。
(34)中止程序结束通知书。如果中止期限已到,专利局将向相对人发出该通知书,告知相对人,中止程序已经结束,该专利申请或专利处于何种阶段,专利局将直接恢复相关的程序。
(35)财产保全程序开始通知书。是指收到法院要求专利局对相关专利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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