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加强科技创新加快科技进步奖 ...

贵州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加强科技创新加快科技进步奖励补助办法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12.08.20
【字 号】
【施行日期】2012.08.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
正文
贵州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加强科技创新加快科技进步奖励补助办法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科技创新加快科技进步奖励补助各项工作,按照《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技创新促进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的决定》(黔党发[2011]27号)精神,根据《贵州省加强科技创新加快科技进步奖励补助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制定了《贵州省加强科技创新加快科技进步奖励补助办法实施细则》(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加强科技创新加快科技进步奖励补助办法实施细则(暂行)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
  贵州省加强科技创新加快科技进步奖励补助办法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技创新促进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的决定》(黔党发〔2011〕27号)精神,切实加强科技创新,加快科技进步,充分发挥科技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贵州省加强科技创新加快科技进步奖励补助
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贵州省科技创新、科技进步奖励补助的申报、评审、审批、资金使用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加强科技创新加快科技进步奖励补助的申报和评审,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原则。
  第四条 省科技厅牵头协调相关部门对贵州省科技创新、科技进步奖励补助工作的管理和指导。
  第五条 对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中的重要核心技术攻关、重大装备研发、重大引进技术(装备)的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补助。
  补助资金来源、使用范围和补助方式:重要核心技术攻关从省科技厅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并按其范围使用列支、采取成本补偿资助方式;重大装备研发、重大引进技术(装备)从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专项资金并按其范围使用列支、采取成本补偿资助方式。
  第六条 对获得国家科技财政拨款的重大科技项目,给予国家拨款额50%、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补助。是指获得国家支撑计划、国家973计划、国家863计划、重大项目、国家重大新药创制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杰出青年基金)重大和重点项目等立项的项目。
  补助资金来源、使用范围和补助方式:省科技厅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并按其范围使用列支、采取成本补偿资助方式。
  第七条 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有望形成跨越式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传统优势产业的重大科技创新、成果引进转化项目。重大科技创新是指《贵州省“十二五”高新技术及产业化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产业及重点产业的关键共性技术的科技重大项目;成果转化项目是指已取得科技成果,进入产业化示范或推广,具有形成产业规模的基础和能够取得较大经济社会效益的项目。
  获得补助支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实施主体为贵州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
  (二)符合我省产业发展政策和全省科技发展规划,实施地和成果转化地在贵州省境内的
重大科技项目;通过技术转移落户贵州的国内外高新技术成果、国家资助的重大科技项目成果;省级认定的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平台的能力建设项目;
  (三)具有较强的前瞻性、创新性,具有发明专利、技术标准等形式的自主知识产权;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授权发明专利和新品种的成功示范推广和工程化应用项目;
  (四)项目知识产权归我省企(事)业单位所有或独占许可使用,完成后能够直接投入应用或具有较强应用前景,在我省实现产业化;科技成果及目标产品预期经济社会效益显著,有望形成跨越式发展;
  (五)拥有学科带头人和高素质的研发团队;
  (六)具有很好的产业化前景;
  (七)具有国家立项通知或正式批复;
  (八)项目总投入超过5000万元。
  补助资金来源、使用范围和补助方式:省科技厅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并按其范围使用
列支、采取成本补偿资助方式。
  第八条 对发明专利申请费、审查费、代理费给予补助。是指中央在黔、省属企事业单位、省直机关、团体以及符合一定条件的其他单位和个人申请发明专利的费用。获得补助支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国家知识产权局已授权或已受理的发明专利;
  (二)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或直接向国外申请,或者向港、澳、台地区申请并已受理的发明专利。
  补助资金来源、使用范围和补助方式:省知识产权局专项资金并按其范围使用列支、采取成本补偿资助方式。
  第九条 国家或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或省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给予单位50万元或20万元的补助。获得补助支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贵州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业;
  (二)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贵州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补助资金来源、使用范围和补助方式:省知识产权局专项资金并按其范围使用列支、采取定额补助资助方式。
  第十条 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驰名商标等的分别一次性补助50万元,对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给予10万元奖励。获得奖励支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的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
  (二)国家工商总局认定的驰名商标。
  奖励资金来源、使用范围和补助方式:省知识产权局奖励专项资金并按其范围使用列支、采取定额奖励资助方式。
  第十一条 购买发明专利技术和核心技术到我省进行产业化并取得实效的项目,给予企业购买专利费用的2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助。获得补助支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购买的发明专利权属清晰,合法有效;
  (二)购买的发明专利必须是主营产品所需的核心技术或关键技术;
  (三)已产生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初创型企业近三年累计上缴企业所得税100万元以上,小型企业近三年累计上缴企业所得税200万元以上,大中型企业近三年累计上缴企业所得税1000万元以上;
  (四)是我省重点发展的十大产业领域。
  补助资金来源、使用范围和补助方式:省科技厅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并按其范围使用列支、采取项目补助资助方式。
  第十二条 建立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专项资金,对专利权质押贷款按不超过50%的利息额给予贴息,对专利权质押贷款中的专利权法律确认、价值评估等中介服务费用给予资助。获得资助支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获得专利权质押贷款并按期正常还贷的贷款利息补助;
  (二)以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质押方式向银行贷款所产生的贷款利息;
  (三)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补助不超过企业应支付同期银行基准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额的50%,每个企业每年贴息额度不超过20万元,贴息年限不超过2年;
  (四)获得专利权质押贷款所产生的专利权法律确认、价值评估、质押登记等中介服务费用的补助,每项专利权质押贷款的中介服务费用按不超过3万元给予补助;
  (五)经省科技厅和省知识产权局联合审定。
  资助资金来源、使用范围和补助方式:省科技厅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并按其范围使用列支、采取贷款贴息和定额补助资助方式。
  第十三条 对牵头制定标准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国际标准50万元、国家标准20万元、行业标准10万元、地方标准5万元的财政资金补助。获得补助支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获得国际、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立项;
  (二)标准第一起草单位(个人)或组织单位;
  (三)符合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点支持发展产业和项目,对贵州经济社会发展有较大的促进作用。
  补助资金来源、使用范围和补助方式:省质监局专项资金并按其范围使用列支、采取定额补助资助方式。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18:55:2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17tex.com/tex/2/429447.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补助   科技   企业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19-2024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易纺专利技术学习网 豫ICP备2022007602号 豫公网安备41160202000603 站长QQ:729038198 关于我们 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