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我区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病区病人用药要由药师审核把关。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第三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
第二章  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  处方标准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处方样式由自治区卫生厅统一制定(附件1),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
    第六条  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
    (一)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二)每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三)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四)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型、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药品用法可用规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五)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六)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七)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八)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九)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十)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
(十一)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十二)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如用专用签章,应由医院统一制作,统一编号。
第七条  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
    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
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含量;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
第三章  处方权的获得
第八条  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应当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第九条  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乡、民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可以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第十条  医师应当在注册的医疗机构签名留样或者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机构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化管理的培训。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
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本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本机构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第十二条  试用期人员开具处方,应当经所在医疗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第十三条  进修医师由接收进修的医疗机构对其胜任本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后授予相应的处方权。
第四章  处方的开具
第十四条  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开具医疗用、放射品的处方应当严格遵守《医疗用管理办法》、《放射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性质、功能、任务制定“处方集”。每个药品的项目信息应叙述简练,医师、药师人手一册,容应包括通用名、规格、适应症、用法、用量等。处方集
中没有的特需药品,由相关临床科室提出申请,经药剂科主任审核、主管院长或院长签批后一次性购买。特需药品申请、审批应记录详实。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药品。同一通用名称药品不细分规格和剂型,不分制剂和对药效无影响的盐根、酸根,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
因特殊诊疗需要使用其他剂型和剂量规格药品的情况除外,如小儿用药、输液等可根据实际情况特殊选择,但一定要有科学的临床依据,须由临床科室提出申请,并经医疗机构药事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列入处方集和本机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要保存完整记录备查。
不同厂家的药品在处方上如何区别由各医疗机构自行制定。
    第十七条  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专利药品”是指原研的,在中国专利保护期的药品,可用专利名称开具处方。不能将国外药品都理解为专利,必须提供中国专利证明文件。
    医师开具院制剂处方时应当使用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名称。

    药品习惯名称卫生部尚未公布,待公布后方可使用于开具处方。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22:21:3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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