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期末考试提纲

知识产权法期末考试提纲
名词解释 (  分/  个) + 单项选择(1分/30个 + 多项选择(2分/10个)+ 简答题(5-6题/20分) + 案例分析(  分) + 论述题(10分)
[名词解释 ]
1.作品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2.表演权: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公开表演:现场表演或直接表演,各种手段:机械表演。如酒店播放背景音乐。
3.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4.邻接权:邻接权,亦称作品传播者权,是指作品的传播者在传播作品的活动过程中,对其为传播作品而创作的创造性劳动成果依法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包括出版者权、表演者权、 录音录像制作者权以及广播组织播放权。
5.证明商标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注册并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p381)
6.驰名商标:驰名商标是指经过长期使用或大量商业推广与宣传,在市场上享有很高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p494)
7.地理标志:指标识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p413)
8.商标的续展: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9.商标的在先使用权: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10.发明:发明是专利法的主要保护对象。它是指为解决较为重大的技术问题而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p270)
11.实用新型: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组合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12.外观设计:外观设计是对产品的形状、图案及其结合,以及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提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13.职务发明: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简答题](11考5-6题)
1.著作权作品的构成要件。
(1)必须是人类的智力成果。
(2)具备可复制性,必须能被人感知的外在表达。
(3)文艺和科学领域的表达,不保护思想。
(4)具备独创性(原创性)。
2.著作权中法定许可的种类(共有6点,答出5点即可,总结着写要点)。
1)报刊转载法定许可。即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2)制作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3)播放作品的法定许可和播放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播放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播放己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4)编写出版教科书法定许可。为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而汇编,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5)制作和提供课件法定许可。为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作品制作课件,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6)通过网络向农村提供特定作品的准法定许可。
3.著作权保护的客体。
著作权的客体即由作者创作,并对其享有狭义著作权的作品。
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4.著作权与工业产权的区别。
(1)受理的机关不同。著作权是国家版权局受理;专利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
(2)保护的对象不同。著作权保护的是作者思想、情感和观点的表现形式,这些形式表现为小说、论文、电影、歌曲、图画等种类。专利权保护的是发明创造,属于思想、观点内容范围,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类型。 
(3)保护的条件和要求不同。由保护对象所决定,著作权法可以保护两部主题内容相同的作品,只要这些作品具有独创性;但专利权不会保护主题内容相同的两个发明创造。 
(4)权利产生方式不同。著作权通常可以自动产生,不必经过任何登记或审查程序;专利权则必须依法由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进行审查后授予合法申请人。 
(5)权利内容不同。著作权的内容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方面;而专利权仅包括实施权、许可他人实施权、转让权等财产权内容。 
(6)权利保护期限不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一般是作者有生之年加上死后的50年,以实施日起;专利权的保护期分别为发明专利20年,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10年,均从申请日起计算。
5.为什么说著作权可以原始取得,专利需要登记授权取得?
由于著作保护的排他性的减弱、著作权只保护表达形式而不保护思想内容等因素,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著作权均伴随着作品的创作完成而自动产生,无须履行任何注册登记手续。而相同内容的几项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排斥了其他有相同创造成果的人享有相同权利的可能性,所以必须采取国家行政授权的方法确定权利人。专利权的产生需要专利机关的特别授权,经过申请、审查、批准、公告,颁发专利证书等程序才能产生。
6.商标侵权的类型(A56)。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2)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4)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5)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6)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7)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7.有关驰名商标的法律规定。
(一)认定驰名商标的标准
《商标法》第14条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二)对未注册的驰名商标进行保护
我国《商标法》第13条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三)对已注册的驰名商标进行跨类保护
《商标法》第13条还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四)对恶意注册驰名商标的行为可随时请求撤销
《商标法》第41条规定:驰名商标所有人对于他人恶意注册自己驰名商标的行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不受5年时效限制。这条规定承认了驰名商标因凝集了较高的商誉,应当受到比普通商标更强的保护。而恶意抢注人是无法依靠时效将他人驰名商标据为己有的。
(五)禁止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业活动
《商标法》第14条第5款增加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一)驰名商标的认定
(二)-(四)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机制
(五)禁止
8.发明和实用新型授权的条件,并具体说明(三性)。(p310)
(1)具备新颖性,新颖性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2)具备创造性。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具备实用性。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专利法所指的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9.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各自的概念及其相互关系。(ppt+p300)
(1)概念:说明书,即专利申请人提交的对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内容进行具体说明的陈
述性书面文件;权利要求书,即专利申请人提交的,用以确定专利保护范围的书面文件。
(2)相互关系:对于发明专利申请而言,说明书是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对权利要求书起到解释作用。权利要求书是在说明书的基础上,用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来表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权利要求书的主要要求权利以说明书为依据。
10.不视为专利侵权的几种类型(A69)
(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本文发布于:2024-09-23 02:13:2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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