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高院发布保护商业秘密典型案例

广东高院发布保护商业秘密典型案例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2.04.21
【分 类】其他
正文
 
广东高院发布保护商业秘密典型案例
 
一、仟游公司等诉徐某、肖某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依法适用举证分配规则保护技术秘密
  (一)基本案情
  仟游公司、鹏游公司系帝王霸业游戏软件源代码权利人。该公司员工徐某、肖某在任职期间,参与了前述游戏源代码的开发。二人离职后以新成立的策略公司,与南湃公司共同开发名为“三国”“三国逐鹿”的页游游戏并上网运营。仟游公司指控徐某、肖某窃取了其帝王霸业游戏源代码,并用于制作被诉侵权游戏。故以其构成侵权为由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前述员工及被诉公司停止侵权,连带赔偿经济损失2550万元。
  案件审理中,仟游公司、鹏游公司申请保全被诉游戏软件源代码作为本案证据,拟与主张保护的源代码进行实质性相似的比对。徐某、肖某和策略公司拒不执行法院作出的保全裁定书。南湃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其所谓的“被诉游戏源代码”文件,经验证后被认定为并非其实际开发运营的被诉游戏源代码。
  (二)裁判结果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仟游公司、鹏游公司作为权利人,已穷尽收集证据的途径,但客观上无法收集到证明待证事实的直接证据。鉴于本案被诉游戏是在被诉侵权人离
职后短期内上线运营的同类游戏,且被诉的两家公司不具备开发软件的客观条件。被诉游戏软件源代码仅由策略公司和南湃公司持有,客观上有提供相关证据的能力。依法院指令如实提供被诉游戏源代码,是其法定义务。被诉侵权人不如实提供该证据,应当承担相应的后果,即认定权利人主张的侵权事实成立。广东高院判处策略公司、南湃公司、徐某、肖某停止侵害仟游公司、鹏游公司“帝王霸业”游戏软件服务器源代码商业秘密,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500万元。
  (三)典型意义
  在窃取、使用网络游戏软件源代码的商业秘密诉讼中,由于被诉游戏源代码由被诉侵害人暗自掌控,被诉侵害行为发生后,商业秘密权利人难以取得关键证据。本案在诉讼进程中合理分配证明责任,促使双方当事人交替履行证明责任,最终将诉讼不利后果归责于未履行证明责任的一方,改判被诉侵权方承担侵权责任,体现了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裁判理念,有力地保护了企业的合法权利,规范了游戏市场竞争秩序。
 
二、美的公司诉刘某斌、第三人志高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认定使用他人技术秘密申请发明专利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基本案情
  刘某斌于2009年12月至2012年11月期间担任美的公司的技术人员,参与该公司R410A模块式数码多联机(ZA11-D184)项目的研发,双方签订了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刘某斌与美的公司于2012年11月5日解除劳动关系后入职志高公司,担任研发中心性能工程师。2014年9月,志高公司申请了名称为“一种风冷空调机系统及其控制方法”的发明专利,主要发明人为刘某斌。美的公司向法院起诉,认为刘某斌违反保密协议的约定擅自向志高公司披露该项技术秘密并允许其申请专利,导致该项技术秘密处于公知状态,给美的公司造成重大损失,请求判令刘某斌、第三人志高公司赔偿经济损失480.72万元以及鉴定费113333元。
  (二)裁判结果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美的公司主张保护的涉案技术的秘密点3不为公众所知悉,属于技术秘密。与被诉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8进行比对,两者所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都是如何实现对制冷系统压力的精确控制,两者的控制原理相同,控制逻辑的设置也基
本相同,属于实质相同的技术。刘某斌违反与美的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擅自在专利申请中披露、使用该公司的技术秘密,构成侵害技术秘密的行为,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刘某斌向美的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80万元,并无不当,广东高院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使用他人技术秘密申请发明专利,法院根据原告的主张确定技术秘密的秘密点,并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举证情况,合理认定秘密点是否符合技术秘密的法定要件,再将秘密点技术特征与被诉发明专利权利要求书记载的相应技术特征进行比对,从而认定本案构成侵害技术秘密的不正当竞争。在侵害技术秘密案件中,技术秘密非公知性的认定与侵权比对往往是案件审理的重点和难点,本案的审理思路与裁判规则对类案处理具有重要意义。
 
三、番高公司诉格霖公司、彭某泉、冯某仪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依法认定客户信息构成商业秘密并予以保护
  (一)基本案情
  番高公司是一家生产销售进出口充气橡胶制品、体育器材的企业,彭某泉、冯某仪夫妻俩均是该公司原员工,任职期间均签署保密协议。2020年6月11日,离职后的彭某泉成立格霖公司。2020年10月29日,冯某仪在番高公司敏捷数据安全系统中,将两份各有一千余名客户详细信息的“密文”表格文件重命名后解密并带走。冯某仪于次日从番高公司辞职,第三天入职其丈夫设立的公司。2021年6月17日,南沙区综合执法局从格霖公司电脑拷贝、提取资料并委托鉴定,并对彭某泉、冯某仪进行询问。经鉴定显示,电脑中272个邮箱、2148封邮件与前述两份表格信息匹配。冯某仪称该电脑为其在番高公司工作时使用,未清理即交格霖公司使用。彭某泉承认向表格中三家公司销售冲浪板等产品,交易额约3万美元。番高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三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及合理维权费用。
  (二)裁判结果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番高公司请求保护的两份表格包含客户名称、、历史交易等信息,不易为所属领域知悉获得;番高公司提交的相关交易订单、邮件证明表格信息具有商业价值;番高公司通过数据安全系统制作管理表格,并与员工签订保密协
议,已采取合理保密措施。涉案客户信息符合商业秘密构成要件。冯某仪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番高公司商业秘密,离职后继续以番高公司任职时的邮箱与客户联系,并将包含客户信息的电脑供格霖公司、彭某泉使用,构成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并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彭某泉在番高公司任职时有机会接触涉案客户信息,将冯某仪未作保密删除的电脑在格霖公司使用并与客户交易,构成违反保密义务披露、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格霖公司经营范围与番高公司重合,且应知晓彭某泉、冯某仪的任职保密情况仍使用涉案客户信息,构成明知而使用他人商业秘密。遂判决格霖公司、彭某泉、冯某仪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0万元。

本文发布于:2024-09-23 23:30:2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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