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泳等与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专利裁决纠纷上诉案

卢泳等与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专利裁决纠纷上诉案
【案由】行政  行政管理范围  行政作为  专利  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裁决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2.25 
【案件字号】(2019)京行终197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戴怡婷王东勇吴斌 
【审理法官】戴怡婷王东勇吴斌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卢泳;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 
【当事人】卢泳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卢泳 
【当事人-公司】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姜寿辉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赵赫文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王宇明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姜寿辉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赵赫文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王宇明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姜寿辉赵赫文王宇明 
【代理律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卢泳;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本院观点】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被控侵权行为是否使用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注册”相关的技术特征;2、被控侵权行为是否使用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备选信号”的相关技术特征。《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涉案专利说明书0025段记载对于偶然采集者,则先将内容备选,而后进行注册。 
【权责关键词】合法第三人举证责任质证新证据证据不足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更新时间】2022-09-22 17:43:32 
卢泳等与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专利裁决纠纷上诉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9)京行终197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卢泳,女,1968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寿辉,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卢泳之夫),男,195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东大街8号东联大厦2层。
     法定代表人:汪洪,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健,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干部。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鸿飞,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干部。
     原审第三人: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中路10号1号楼、2号楼。
     法定代表人:钱蔚,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赫文,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明,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卢泳因侵犯专利权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7)京73行初831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4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4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卢泳及其委托代理人姜寿辉、刘杰,被上诉人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的委托代理人陈健、韩鸿飞,原审第三人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简称央视公
司)的委托代理人赵赫文、王宇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查明:卢泳是专利号为ZL201110002782.9、名称为“信号采集、传输、编辑整合、播发及收视的方法和系统”的发明专利(简称涉案专利)专利权人,该专利于2013年3月27日获得授权。
     权利要求1:“一种信号采集、传输、编辑整合、播发及收视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利用多台音视频采集终端采集所述同一节目的多路音频信号和多路视频信号,或一路音频信号和多路视频信号,或多路音频信号和一路视频信号;
     对所述多台音视频采集终端进行注册;
     于一网络平台获取注册通过的多台音视频采集终端采集的同一节目的多路音频信号和多路视频信号,或一路音频信号和多路视频信号,或多路音频信号和一路视频信号;未事先注册的音视频采集终端采集的音视频信号作为备选信号;
     将所述同一节目的多路音频信号和多路视频信号,或一路音频信号和多路视频信号,或多路音频信号和一路视频信号在所述网络平台进行编辑整合后,进行播发;
     在收视端对所述同一节目的多路音频信号和多路视频信号,或一路音频信号和多路视频信号,或多路音频信号和一路视频信号进行选择,收看选择的某一路音频信号和某一路视频信号。”
     权利要求3:“如权利要求1所述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编辑整合,包括如下的一种或者多种:音视频采集终端的注册、音视频资源的插入、音视频资源的审查、音视频资源的监播、音视频资源的计费;其中所述音视频资源的插入为广告和/或伴音的插入。”
     卢泳主张在2016年6月10日-7月10日间的“2016欧洲杯”赛事期间及2017年1月“2017年春节联欢晚会”直播期间,央视公司所经营管理的央视网以多路音视频直播的方式对“2016欧洲杯”赛事及“2017年春节联欢晚会”进行直播,其直播方式与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相同,构成侵权。故请求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责令央视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对侵权赔偿数额进行调解。
     卢泳向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提交了以下3组证据:
     证据1为专利号ZL201110002782.9发明专利证书,发明专利授权公告文本,专利登记簿的副本,用于证明专利权有效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证据2为卢泳的身份证,用于证明卢泳是专利权人;
     证据3为一张记载两段视频的光盘,用于证明央视公司实施了侵权方法。
     央视公司辩称:央视网对“2017年春节联欢晚会”及“2016年欧洲杯”两个播放方法并没有涵盖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春晚”直播是分别在不同的直播演播厅进行直播。而“2016年欧洲杯”的播放,是从欧洲足球协会联盟购买的版权,采集步骤由欧洲足球协会联盟完成。根据全面覆盖的侵权判断原则,央视公司所实施的播放方案未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不构成侵犯。并且,央视公司所实施的播放方法在公开号为US2004/0068743A1的专利中已经公开,属于现有技术。综上,请求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依法驳回卢泳的请求。
     央视公司当庭向北京知识产权局提交了15个证据。
     证据1为从美国专利商标局网站获取的涉案专利的中国审查历史,用于证明涉案专利与现有技术的本质区别,解释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
     证据2为美国同族专利US 9584878 B2,证据3为前述美国同族专利权利要求书部分译文;证据2、3用于证明中国专利的保护范围明显大于美国同族专利的保护范围。
     证据4为公开号US2004/0068743A1的专利文件及部分译文,用于证明央视网使用的播放方案为现有技术。
     证据5为商务印书馆出版《现代汉语词典》(版次:2005年6月第5版)第103页复印页,用于证明“播发”的含义。
     证据6为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出版《宽带通信网原理》(版次:2006年10月第1版)第313页的复印页,用于证明“单播”和“广播”的含义。
     证据7为网页打印件,百度百科搜索关于CDN技术4页,用于证明CDN技术方案。
     证据8为网页打印件,标题“第十五届欧洲足球锦标赛版权声明”1页,用于证明央视网转播的比赛节目是从欧洲足球协会联盟购买的版权。
     证据9为网页打印件,标题“@春晚(艾特春晚)明星陪你玩互动”3页。
     证据10为网页打印件,标题“鸡年春晚远去,但‘@春晚’视频产品爆红给综艺节目带来什么启发?”6页。
     证据11为网页打印件,标题“春晚:对媒体深度融合的一次检阅”2页。
     证据12为网页打印件,百度百科搜索“@春晚”2页。
     证据13为网页打印件,爱奇艺网站搜索“@春晚”打印件1页;证据9-13,用于证明“@春晚”是央视春晚的伴随或衍生节目(产品),最大的特点就是互动,它由新媒体演播室节目、互动页面、拜年产品三大模块组成,“@春晚”直播的不是春晚现场的内容,二者分别在不同的直播演播厅直播,“@春晚”为央视网推出的融媒体视频直播节目,“@春晚”有单独的直播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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