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的技术性判断

发明技术性判断
【发表人】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邱戈龙、庄俊雄
【案件来源】无讼案例网
【关键词】权利要求、发明、技术性
【摘要】在专利审查工作中,发明客体的技术性审查是工作的难点,技术性的有与否也是决定该发明是否落入专利法所保护的客体范围之内。发明的技术性特征如何判断?怎样的技术方案才能成为专利法所保护的客体?
【基本案情】原告HEH于1988年2月13日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了名称为“HEH图书目录卡编印法”的发明专利申请。HEH于1988年12月7日向专利局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最终修改文本。其内容为:
1、本图书目录卡是利用图书版权页复印或印刷的产品。
2、这种图书目录卡可使用任何一种复印机或印刷机印制出产品。
3、这种图书目录卡可使用任何一种能复印的纸或一般的纸所制成的卡片。市场可供应强度大的复印纸或一般的纸,两面印字,可不折叠。
4、随着目录卡的发明使用,版权页必在原来的基础上适应这种编印法加工制造而有新的排版版面,增添类号、登记号等项目。
5、版权页版面面积适合图书目录卡面积的大小,其内容介绍和版权页项目在同一页上。
6、在印刷图书时可利用版权页排字版面,印制本图书目录卡。
7、本图书目录卡可印制一张或同时印刷数张,加工制成。
    中国专利局经实质审查认为,HEH申请的发明与对比文件“中国专利局分类文档卡”(国内成果)实物复制件相比没有创造性,都是使用复印机或印刷机在某种纸上复印或印刷的有名称、姓名、类号、登记号、时间、内容简介等内容的具有检索功能的卡片产品。其不同之处仅在于所印内容不同。但这一不同之处又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智力活动规则和方法的范围。1990年9月26日,专利局以上述理由驳回了HEH的申请。HEH不服专利局驳回决定,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也做出不能授予专利权的决定。因
此HEH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争议焦点】如何认定发明的技术性。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HEH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专业处理专利案件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的首席法务官邱戈龙认为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由此规定可以看出,专利法意义上保护的客体是产品、方法和技术方案。对于技术方案是如何认定的?《专利审查只指南》(2010)指出,技术方案是对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的集合。技术手段通常是由技术特征来体现的。
概括起来,技术方案需要具备三个“技术”要素,即要有该方案解决的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手段和达到的技术效果。
在本案中,该发明申请所要保护的核心是利用图书版权页制作图书目录卡的方法。 这种方法仅是图书馆图书目录卡现有制作方法的改进,都是使用复印机或印刷机在某种纸上复印或印刷的有名称、姓名、类号、登记号、时间、内容简介等内容的具有检索功能的卡片产品。其
不同之处仅在于所印内容不同。此种方法在该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须创造性劳动且只需将现有技术简单组合即可做到。该方法除了使用现有公知技术外,并未使用自然力和自然规律解决技术问题,因而没有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所要求的技术特征的内容,因而不授予其发明专利权。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12:52:3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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